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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不必要吗?

清江游 · 2016-11-22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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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为造假者扫除障碍

最近,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职业打假的规定引起很大的争议。虽然规定有条件地允许打假,但事实上却是对打假进行了明确的限制。这其中的关键或者说重点就是“职业”两个字。也就是不允许“职业打假”。所谓不允许职业打假,内涵就是打假不能赢利,不能作为职业。作为职业自然是要赢利的,不赢利吃什么?如何生存?不能生存自然也就无法打假。于是,这种职业打假将在新的“消法实施条例”规定下被赶出打假的范畴,或者叫被赶出打假的市场。但普通的消费者能打假吗?会打假吗?有精力、有能力、有时间打假吗?这岂不是给造假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便利?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为造假者扫清障碍?当然大家不希望是这样的,但因了职业打假的消失,客观上会不会就成为这样的结果呢?至少造假者肯定会轻松许多,少了一个对手嘛。

但人们总是要问一句,职业打假被禁止这合理吗?是市场经济的需要吗?是适合我国市场经济现阶段的实情吗?很多人在为职业打假辩护时主要强调的就是在一定时期内职业打假有其合理性,有其必要性。但在下以为这没有说到问题的核心上。问题的核心在“职业”和“赢利”这两点上。关键则是打假能不能作为一种职业?如果能作为一种职业来论,赢利则是合理的、必要的。大家需要疑问的是,打假作为一种职业为什么不可以?它实际上与很多职业的性质是一样的。

大家知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出很多过去社会上没有的或者是不必要的新的职业。并非只有职业打假这一种。职业打假作为一种职业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产生,就是存在的理由。因是“职业”而被取缔这理由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科学的。如果打假的不赢利,造假的还在乎打假吗?我国之所以能产生那么多的造假者,不能不说这是一个重要原因。不疼不痒的那么一罚就了,造假者往往会在一罚之后继续造假而不会放手。因它还有精力能力和金钱,可以重操旧业,且风险成本都可以忽略不计。而罚过之后往往还会产生出一个造假的安全期,这一罚之下反而有可能成为鼓励造假。而职业打假恰恰能对造假者予以致命的或者是重大的打击,它在市场经济中是应运而生的东西,作为一种职业我们干嘛在乎它赢利否?职业打假作为一种特殊职业对社会来讲,对消费者来讲是有利还是无利恐怕才是衡量职业打假能否存在的标准吧?也就是说,它的存在还有一个理由,它是社会中的正能量还是负能量?它是为社会作贡献还是对社会的损害?如果是作贡献为什么不可以呢?那些对社会起着破坏作用的造假的行当在很多地方已经成为一种职业却堂而皇之的存在合理吗?

职业打假在下以为它的存在比很多的职业都更合理和必要。在这些年出现的那么多这个师那个师的,连保姆这个职业都要成“师”了,而她们或他们之所以能成“师”,就是因为有那么些以赢利为目的的不知叫什么的东西在运作。在我国有相当多的这个师那个师的都是被以赢利为目的的某些东西“培养”出来的,或者叫运作出来的。它们算是哪种职业呢?造假职业吧?市场算是认可吗?消费者算是认可吗?当然没有。而职业打假与此相比显然有着性质不同的区别。它是被市场认可的,是被消费者认可的。它至少比这些个专干所谓培养“师”们的人要合理的多。

显然,我们看职业打假合理与否不是看本身是否赢利,不是看它是不是一种职业,而是要看它于社会是有利的还是有害的。改革开放以来,高喊的让一部分人先富没有说不行的,职业打假挣点薪水或者叫薪水高点、先富起来就不行?如果职业打假能先富恐怕也是百姓之福,他们客观上是在替百姓们打假!

也许有人会说,靠政府打假不行吗?在下以为不是不行,至少现阶段有力不从心之虞。中国如今存在的造假领域的广泛性、造假的严重性、对社会的危害性、对百姓的损害至今说没有改观可能过分了,说有根本的改观可能也言过其实。打假政府肯定是最重要的,但也需要普通百姓们的打假意识和主动性的提高,也需要有人能站出来更积极的打假,这自然是需要打假的职业者。职业打假总是要比我国那些非法的造假者更合理吧?可有多少非法造假者被取缔过?在下以为还是把功夫先下在取缔造假者上更为必要。

总之,如果职业打假在市场经济中有较高的市场认可度,有较高的消费者认可度,那就是必要的、合理的。再确切点说,职业打假是否必要,我们要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来衡量,而不是站在商家的角度来衡量。如果职业打假能一次把造假者就打的破产,把它一次性的打出市场,它赢利多少还需要计较吗?这对百姓们、广大的消费者、对整个市场、对减轻政府的负担无疑是天大的好事,广大的消费者绝不会看是谁因此而赢利,或是谁赢利多少。

一句话,“消费者保护法实施条例”应该保留职业打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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