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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昌明:“公众人物”应是个啥样? ——由“范冰冰逃税”事件引发的偶想

钱昌明 · 2018-10-06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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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老老实实地做一个“守法”的人,切勿忘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一条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宪法”是神圣的,是谁也不准违反的!

钱昌明:“公众人物”应是个啥样?

——由“范冰冰逃税”事件引发的偶想

10月3日,新华社报道了“范冰冰逃税”事件,税务部门判定“范爷”必须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共计8.84亿元!引发民间舆论一片哗然:

有对出现数以亿计的逃税大案深感惊诧的;有对“明星”的高片酬——拍一片即可收入3000万元之多咋舌的;有对处理此案“以罚代刑”做法有异议的;更有对警方只对“试图隐瞒和毁灭证据”的经纪人、而不是对主使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做法,感到不解的;等等、等等。

笔者以为:上列种种,都不必为怪。因为在崇尚“私”字观的社会条件下,发生一些“为私利、干坏事”,“法不禁,即可为”,“能钻‘法律’孔子皆‘本领’”的事,是必然会发生的。如今,既然我们社会已背离了毛泽东思想的“公”字观,于是社会上出现些“明星逃税”和“守旧”观念人们难以理解的事,这又算得了什么呢!

真正值得奇怪的倒是:

谁都知道:任何时候、任何社会,“守法”应是每个公民的“底线”。可是,身为当今社会“精英”代表、“公众人物”的范冰冰,在这个“法制社会”中,却不能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这才是最大的怪事,才是真正的社会悲剧。

何谓“公众人物”?当指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具有重要影响,并为人们所广泛知晓的人物。“公众人物”,不管什么时代、什么社会,都是受社会尊崇的人。理所当然是时代的楷模,人们学习的榜样。

当然,“公众人物”作为时代精神的产物,不同时代,有不同的“标准”。毛泽东时代的“公众人物”是劳动模范、战斗英雄和好干部。比如“铁人王金喜、陈永贵,好战士雷锋、王杰,好干部焦裕禄,人民科学家钱学森、邓稼轩等。

如今时代不同了,时代精神变了:强调“时间就是金钱”,提倡“先富光荣”,于是企业家“大亨”、娱乐圈中能赚钱的“明星”,纷纷成了“公众人物”。

范冰冰在娱乐圈里显然是会赚钱的“能人”,上过“2015年福布斯中国名人榜”的第一名,年收入为1.28亿元,名副其实是“先富”的典型。她自然而然成了当今顶级“明星”、年轻人的“偶像”。“先富光荣”的价值观,使她名副其实成了“公众人物”。

范冰冰除了是“先富”的典型,表面看,还是“先富不忘帮后富”的模范。她投身慈善事业,成了“中国扶贫基金会慈善大使”、“北京慈善协会慈善大使”、“世界医药卫生理事会国际亲善使者”、“‘中国校园安全行动’的爱心公益大使”。

据《百度·范冰冰》的公开资料显示,2007年起,作为“慈善大使”,范冰冰先后单独捐出的善款有三笔:一是2008年5月13日,范冰冰以个人工作室的名义为地震灾区捐款20万元;二是2012年4月27日,范冰冰受邀出席在北京水立方举办的“2012中国慈善排行榜”颁奖典礼上,通过拍卖2011年在戛纳电影节惊艳红毯的“鹤袍”、捐出募得的100万元;三是2015年8月13日,范冰冰向在“8.12”天津事故中牺牲的消防战士家属捐款100万元。

以上三笔合计,共为220万元(其与他人联名的捐款,因资料中未披露范的具体数额,故无法计入);另外,截至2014年4月,她通过“爱里的心”公益项目还救治过先心病儿童174名。

本来么,范冰冰做慈善,不管她捐出多少钱,都值得肯定。一个人能力有大小,但只要肯做好事、善事,就应该表扬。怕只怕做慈善,只是为了“化小钱买名声”,目的是为了自己“赚”更多的钱!这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遗憾的是,这几年里“范爷”逃税2.84亿元的严酷事实,只能说明:范冰冰在“明”里,是“爱心——大型公益活动慈善大使”;但在“暗”里,实实在在是一只“国库大硕鼠”!仅此而已。她称得上是一个地地道道的“两面人”。

最为不堪的是,范冰冰作为“国家精神造就奖”的获奖人(虽是“民间”的,但也为官方所“默认”),按理应该是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核心价值观的“践行人”与“时代标兵”,可惜,她的行为大大地败坏了“新时代”的社会风气!她头上光鲜亮丽、光环闪烁的桂冠,竟然成了对自己的莫大讽刺!

“范冰逃税”事件,告诉了善良的人们:看问题不能光看表象,否则必然受骗。

“范冰逃税”事件,更告诫了当今所有的社会“精英”和形形色色的“公众人物”:还是老老实实地做一个“守法”的人,切勿忘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一条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宪法”是神圣的,是谁也不准违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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