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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医”辈出既非空前,更不绝后?

朱永杰 · 2017-06-23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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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大地,“神医”辈出。

张洪滨,一个老太太,披着“中国虚假医药广告表演艺术家”的外衣,突然从吃药的中老年人群走出来,红遍大江南北。据说,她把虚假医药广告从西部边疆做到东部沿海、从南方开放省份做到东北三省,贡献了不少GDP。有人笑称奥斯卡欠她一座影后奖杯,有人又戏谑说她是全中国最忙的表演艺术家,并希望当下小鲜肉要好好向这位“女神医”拜师学艺。

搂草打兔子。有网友又扒出三位“神医”:李炽明,王志金和高振忠。他们清一色换名字与换头衔快得跟川剧的变脸似的,更有那侃侃而谈的口才和包治百病的诊疗工夫,能把科学素养刚湿住麦根的中老年人很快忽悠到天上去。

这四位“神医”,有人说只不过是在台上表演的提线木偶。表演一次,也就一两千块钱的进项。始作俑者在幕后,绝对是团伙作案,谋财害命,作恶多端。四大“神医”代言的药品共卖出了多少,坑了多少人,无疑有待查证。

按理说,如今“白骨精”都现形了,接下来就该上演“捉妖记”了,被吹得神乎其神的药就算没立即被查,也该“隐身”避风头。诡谲的是,刘洪滨代言的假药广告热线电话,居然还拨得通——有记者拨过去后,热线另一端还有人借“刘洪滨教授”或其学生的名义继续推销“包治百病”的药品(据6月23日《新京报》)。由此可见,假药市场有多么肆无忌惮、泛滥成灾!

是缺失法律法规吗?不!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电视台等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保健品广告。药品、保健品广告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得利用代言人作推荐或证明。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应由相关部门先行审查,否则不得发布。

6月23日《法制日报》指出,不但这些“神医”及相关电视广告罪行累累,几乎触及了广告法的全部红线,而且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才是最关键的“导演”和元凶。其行为就不仅是虚假广告那么简单,更可能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而没有审查相关资质或者对违规广告视而不见的电视台,无疑充当着帮凶角色。

多么严重的刑事犯罪!我们岂可听之任之!

比如,有网友指出,看过“神医”节目的中老年人会把他们当成救命菩萨。刘洪滨曾经虚假宣传某款治疗糖尿病的假药,言称“吃了这个药,饮食完全可以放开!”。这样一个看起来颇有权威感的“神医”在多家上星的省级卫视给她抬轿下,其“专业性”不言自明。那些多年饱受的食不甘味之苦、承受普通人难以体会煎熬的糖尿病患者有几个能逃过如此“诱惑”?然而,如果糖尿病患者真的依其所言饮食完全放开,就真的是在慢性自杀。因此,对于这个行骗了大半个中国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彻查,对于她的犯罪事实必须严肃对待,对于她的同谋必须问责。

令人忧虑的是,大约十年前,方舟子就在《“神医”滋生的土壤》里说过,媒体本应该成为质疑、揭露保健骗局的主力,却有意无意地成为“神医”的帮凶、帮闲,反映出的是媒体社会责任的丧失,新闻道德和科学素养的缺乏。有公众的热衷,有媒体的热捧,有司法机关的纵容和保护——有这样的土壤,神州大地必然“神医”辈出,今天倒下一个,明天站起十个。

十年前,曾在大陆红火一时的台湾“排毒教主”、“地瓜王子”另类养生“林博士”,被台湾法院判处欺诈罪,锒铛入狱。当时与其在大陆争夺养生市场的还有杜撰自己为明朝太医之后的“刘太医”。方舟子认为,“刘太医”、“林博士”这样的“神医”既非空前,更不绝后。此前,有严新、张宏堡等“气功大师”也曾风靡一时,在大陆骗不动了就转战到海外华人商场。像“一代神医”胡万林那样因非法行医罪被判刑15年的,只是罕见的特例。

果不其然,“神医”辈出,没有比这更糟糕的事情了。

有人发问:禁得了娱乐号,禁不住“神医”?我们也可以跟着“中青网评”一起发问:能够把虚假医药运作到省级卫视的,必然是有实力的操盘手。那么,站在刘洪滨背后的人,例如假药公司是不是有地方保护伞呢?是不是有熟稔于广告推介的超级皮条客呢?更或者,在多则数百万的黑色收入面前,是不是也有占据权位却沐猴而冠的分肥者呢?……

但愿,以此四位“神医”的现形为契机,彻查深究,不但对那些始作俑者的元凶绳之以法,还要对那些尸位素餐的监管者,举起问责之剑,严肃查处,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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