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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思考】“依法治国”的阶级本质

Gladius · 2026-08-06 · 来源:乌有之乡(作者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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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5亿工人阶级重新认识到自己的阶级身份,当他们不再满足于在法律的围墙内“维权”,当他们开始跨越工厂、行业、地域的界限联合起来,当他们从经济诉求走向政治诉求——那个时候,法律的围墙就会被推倒。不是因为有人想推翻它,而是因为无数双手同时推向了同一个方向。

一、引论:从一个案例看法律的“选择”

2026年8月,浙江嘉善警方破获了一起被官方媒体定性为“劳务碰瓷”的案件。21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涉案金额30余万元。新闻的叙事是清晰的:一群求职者以恶意索赔、纠缠滋事为手段,敲诈用工单位,破坏正常的用工秩序。警方行动迅速,抓捕有力,舆论一片叫好。

但在这条新闻的叙事框架中,有一个问题被悄然悬置了:这些“碰瓷”的求职者所投诉的用工单位,究竟是否存在工作条件恶劣、欠薪、违法用工等情形?新闻中没有一个字提及。警方通报中没有一句追问。报道的叙事逻辑从一开始就锁定了方向——这是一群“坏人”在“敲诈”无辜的用工单位,而不是一群走投无路的劳动者在用极端方式宣泄积压已久的不满。

我不是说这个案子办错了。法律程序上的定罪量刑,我无从置评。我所要追问的是:为什么侦查的方向从一开始就是“求职者恶意讨薪”,而不是“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用工”?为什么新闻的叙事框架从一开始就是将劳动者预设为“破坏秩序者”,而将用工单位预设为“受害者”?

这不是个案。这是我们观察当代中国法律运作方式的一个缩影——一种选择性的注意力分配。

当我们打开关于劳资纠纷的新闻报道,我们反复看到同样的结构:劳动者欠薪——维权——过激行为——被拘留、被判刑。报道的镜头永远对准的是劳动者的“过激”,而非用工单位的“违法”。法律的聚光灯永远打在弱势一方身上,而强势一方的行为则被“正常化”为“市场行为”或“管理自主权”。

如果法律真的是中立的,为什么证据采集永远只完成一半?如果执法真的“以事实为依据”,为什么“事实”的定义总是从资本方的视角出发?如果司法真的是公正的,为什么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胜诉率虽然在统计上不低,但执行难、周期长、成本高,使得大多数工人望而却步?

这些问题,指向了一个更为根本的追问:在阶级社会中,法律究竟“站在”哪一边?

对于自由派法学家来说,这个问题本身就是冒犯性的——法律是超越阶级的普遍规范,是“公平正义”的制度化身。但任何一个亲身经历过劳动仲裁、打过劳动争议官司、或者仅仅是在流水线上工作过的人,都会对这套说法报以冷笑。他们知道,当你面对一个拥有法务部门、律师团队、政商关系的企业时,你那本《劳动法》和那一纸合同,就像孩子手中的玩具枪。

我们需要的不是对法律的盲目信仰,而是对法律的社会本质的清醒认识。我们需要追问:法律是如何产生的?它服务于什么目的?在谁的手中,它成为工具?又在谁的头顶,它成为枷锁?

二、法律的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要理解法律的性质,我们不能停留在法律条文本身。马克思主义法学最基本的命题是:法律不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而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法律的内容不是由法学家的大脑决定的,而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写道:“那些使一定的生产力能够得到利用的条件,是社会的一定阶级的统治条件……由此便产生了统治阶级的意志,这种意志在某一国家中便采取法律的形式。”这不是说法律只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这种说法太粗糙了。更准确地说,法律是统治阶级将其利益“普遍化”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规范的过程。统治阶级不是“使用”法律来统治,而是通过法律使自己的统治获得“合法性”的外观。

列宁对这一点说得更加直白。他在批判资产阶级法律时指出,资产阶级的法律在形式上是“普遍”的、人人平等的,但这种形式平等掩盖的是实质上的不平等——工人和资本家在法庭上“平等”地诉讼,但在法庭之外,工人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一无所有,而资本家拥有工厂、机器、原材料和银行账户。这种“形式平等”恰恰是最大的不公,因为它让不平等获得了合法的外衣。

现在,让我们来看当代中国的经济基础。这不是一个抽象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可以用数据来回答的问题。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完成了一个根本性的转变:劳动力从“非商品”变成了“商品”。今天,全国有约3亿农民工,约2.8亿灵活就业人员,约1.8亿城镇职工。这些人加在一起,超过5亿人——他们不占有生产资料,主要依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维持生存。雇佣劳动关系,已经成为中国社会最基本的生存方式。

这个判断不是出于意识形态,而是基于最基本的事实:你的工资是谁发的?你的社保是谁缴的?你失业了靠什么活?对于5亿人来说,答案是一致的——老板、企业、市场。在这个意义上,他们和19世纪曼彻斯特的纺织工人、20世纪底特律的汽车工人,处在同一条历史河流中。

再看分配的数据。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从“十三五”期间的52.2%,下降到2024年的51.3%。这看似只是0.9个百分点,但乘以130万亿的GDP总量,意味着每年有超过1.1万亿元的国民财富从劳动者手中转移到资本手中。这不是“市场调节”的自然结果,这是阶级力量对比的制度化表达。

与此同时,基尼系数长期高于0.4的国际警戒线。最富裕的10%家庭占据了全国66.8%的财富,最贫困的10%家庭仅拥有0.6%,二者财富差距高达111倍。这不是“效率”的代价,这是阶级分化的尺度。

在这样的经济基础上,法律能够是“中立”的吗?它能够不偏袒任何一方吗?

我们不妨用一个比喻:一条自西向东奔流的大河,其中有几个水分子偶尔自东向西运动,这能改变河水的流向吗?法律就像这条大河中的水分子。它可能有少数条款、少数判例在某个局部对劳动者有利——就像那些逆流的水分子——但它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河水”的流向。因为“河水”的流向是由河床决定的,而河床就是经济基础——那个以雇佣劳动和资本积累为核心的生产关系结构。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其根本职能不是“纠正”经济基础的不公,而是维护和再生产这个经济基础。它不创造公平,它确认力量对比;它不改变剥削,它规范剥削的方式;它不解放劳动者,它让劳动者在制度化的轨道上“维权”,从而不再威胁到制度本身。

三、法律的职能:从“工人保护”到“资本开路”

法律的阶级本质不是静态的,它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如果我们把前三十年和后三十年做一个对比,这种变化会变得格外清晰。

在1949年到1978年的前三十年,中国法律在劳动领域的核心逻辑是打破劳动力的商品属性。这不是说那个时代没有剥削、没有不平等——前文已经讨论过“蜕化的工人国家”中官僚阶层的权力问题——但它的制度方向是明确的:国家通过单位制、固定工制度、劳动保险、公费医疗、福利住房等制度安排,将劳动力从“商品”转化为“国家的人”。工人不是“出卖”劳动力,而是“贡献”劳动力;不是“被雇佣”,而是“被分配”。

1950年的《工会法》规定,工会有权“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生老病死伤残的全方位保障。这些法律的直接逻辑是:工人是生产资料的名义共同所有者,他们不应该像商品一样被买卖、被淘汰。当然,实践中存在巨大的落差——工人名义上是“主人”,实际上是“被管理者”——但法律的方向是朝向劳动力非商品化的。

那个时代的法律,公开宣称自己的阶级立场。它不掩饰自己站在工人阶级一边,尽管这种“站队”在实践中有时会被官僚体制所扭曲。

然而,改革开放之后,法律的职能发生了一次根本性的转向。这次转向的核心,就是承认并规范劳动力的商品属性。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是这个转向的里程碑。这部法律以“平等主体”的契约关系替代了“主人翁”的身份关系。劳动者不再被预设为生产资料的主人,而被定义为与雇主平等的“合同当事人”。从形式上看,这是“进步”的——它承认了劳动者的独立人格,抛弃了行政化的隶属关系。但实质上的变化是:工人阶级从“国家的人”变成了“市场的人”,从“主人翁”变成了“劳动力商品的所有者”。

请注意这里的辩证法。在法律形式上,工人获得了更多的“自由”——自由选择职业、自由签订合同、自由流动。但这种“自由”恰恰是劳动力商品化的前提。正如马克思所说,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前提是劳动者“自由得一无所有”——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力,自由地挨饿,自由地被剥削。

法律的“中立化”话语,掩盖了这种自由的根本不对称。工人和资本家在法庭上“平等”地诉讼,但工人如果输了官司,他失去的是工资和尊严;资本家如果输了,他失去的是利润的一部分。工人维权需要数月甚至数年,资本家可以聘请最优秀的律师团队拖到工人精疲力竭。工人对法律程序的了解来自百度搜索,资本家对法律程序的了解来自法务部门。

这种不对称不是法律的“漏洞”,而是法律运行的结构性特征。法律程序是“平等”的,但进入程序的起点和资源是天差地别的。这正是“资产阶级法权”的核心——形式平等掩盖实质不平等。

再看近年来最典型的案例:新就业形态的“去劳动关系化”。平台经济通过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签订“承揽协议”等方式,在法律形式上规避了《劳动法》规定的雇主责任。8400万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在法律上被定义为“独立承包商”而非“工人”。

这形成了一个令人震惊的悖论:法律形式上有了劳动合同制度,但资本通过“创造性规避”使这个制度形同虚设。工人签了合同,但签的是“合作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工人有了“雇主”,但雇主的名字是一个注册资金几万元的外包公司;工人有了“保障”,但社保是自己缴的、工伤是自己扛的。

司法系统试图“补漏”,举一个例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试图认定“算法控制”下的劳动关系。但司法只能在既有法律框架内小修小补,无法改变根本的制度框架。因为根本问题是:法律的前提是承认劳动力商品化,而平台经济的剥削恰恰是劳动力商品化的最新形态——它只是把商品化的形式做得更精致、更隐蔽而已。

更值得审视的是法律的“选择性执法”。当用工单位欠薪、违法加班、逃避社保时,劳动监察的反应是缓慢的、软弱的,处理的力度往往是行政处罚而非刑事追诉。但当劳动者以罢工、堵路、集体上访等“过激”方式维权时,国家机器的反应是迅速的、严厉的——治安拘留、刑事拘留、以“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罪名起诉。

通钢事件中,工人在改制方案完全未征求职工意见的情况下,被迫接受一个民营企业控股的方案。他们的诉求被长期忽视,最终以暴力方式爆发。南海本田事件中,工人绕过了被他们视为“老板的附庸”的工会,自发组织罢工。在这两个案例中,国家机器的反应是迅速介入、平息事态、恢复“秩序”。但没有人去追问:那个“秩序”本身就是不公正的,它是资本单方面确立的秩序。

劳动争议案件从2000年的约13万件激增至2024年的425.7万件,增长了三十多倍。司法系统在承担日益沉重的“兜底”功能,但每一个判决都只是在个案层面解决具体纠纷,从未触及生产关系的根本问题。工人胜诉了,他拿到了欠薪;但他明天可能继续被欠薪。法律可以解决一个劳动者的个案,却无法改变所有劳动者的集体处境。

四、法律的边界:作为“围墙”的法治

“依法治国”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为工人阶级的行动划定边界。它既划定了“合法”维权的通道,也划定了“非法”行动的红线。这堵围墙将工人阶级的反抗控制在资本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我们先看“合法”的一侧。法律为工人提供了仲裁、诉讼、信访、劳动监察投诉等制度化渠道。这些渠道是真实存在的,也确实在无数个案中帮助工人维护了权益。每年数百万件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处理,数以百亿计的被拖欠工资被追回——这些成就不应被否定。

但问题在于:这些渠道是终点,也是围墙。工人走完仲裁程序可能需要数月,走完诉讼程序可能需要一年甚至更久。对于月薪三千元的工人来说,他等不起;对于需要养家糊口的工人来说,诉讼期间的收入损失是无法承受的。当法律程序本身成为维权的障碍时,所谓的“合法维权”就成了一种制度性的消耗——它消耗工人的时间、金钱、耐心和希望。

围墙的另一侧是“非法”的红线。未经批准的罢工是违法的;阻塞交通是违法的;集体上访如果超出了“合法”的范围(那个范围由地方政府的“维稳”标准来决定),也是违法的。工人被允许在围墙内“依法”表达诉求,但不允许翻墙——哪怕墙内的通道已经堵塞、已经失效、已经让工人精疲力竭。

这种“围墙法治”最极致的体现,是将劳资纠纷纳入“扫黑除恶”的范畴。当“劳务碰瓷”被定性为“黑恶”行为时,我们看到的是一种阶级矛盾的“敌我化”定性。原本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劳资纠纷,被重新定义为“敌我矛盾”——劳动者成了“黑恶势力”的载体,而用工单位成了“受害者”和“营商环境”的化身。

这个定性的转换意味着什么?它意味着:维护用工秩序的“稳定”,被置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公正”之上。优化营商环境成为了法律优先保护的目标,而劳动者的维权抗争行为则被定义为对“秩序”的破坏。在这个逻辑中,法律不再是一个“平衡”劳资关系的框架,而是直接站在了“秩序”一边——而这个“秩序”的定义权,完全掌握在资本和国家的手中。说的直白一点,在这种情况下,党和国家几乎是公开地承认了:无产阶级不是“我”的一部分,而是“敌”。那么当代中国的国家性质就明确了:这是一个官僚资本主义国家。

与此配套的是“和谐社会”的话语体系。这套话语将阶级对立重新定义为“利益格局的调整”,将剥削关系重新定义为“暂时的、可协调的利益差异”。工会在这个过程中完成了从“工人组织”到“协调工具”的转变——所谓“黄色工会化”,就是工会不再代表工人与资本博弈,而是成为协助企业管理工人情绪的“辅助机构”。

工会在法律上的定位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但在实际运作中,工会主席往往由管理层兼任,工会经费由企业拨付,工会干部由上级任命而非工人选举。在这样的结构下,工会无法成为工人对抗资本的武器,它只能成为资本对工人进行“柔性管理”的通道。

当工人说“工会就是发电影票的”时,他们不是在开玩笑,而是在陈述一个阶级事实。工人阶级在体制内失去了自己的组织代表,他们的声音无法在制度框架内被真正听到。当他们试图自己组织时,法律会告诉他们:这是非法的。当他们试图通过现有渠道维权时,法律会告诉他们:请排队、请等待、请举证——而举证的责任,压在一个文化水平不高、没有法务支持的普通工人肩上。

这就是“法治”的治理术。它将阶级冲突纳入可预期的程序轨道,使其不至于威胁到资本积累的根本逻辑;它用“程序正义”的繁琐和漫长,将工人的不满消耗在看不见尽头的流程中;它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抽象承诺,为实质上的不平等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五、法治话语的意识形态本质

法律不仅是强制性的制度,也是生产“同意”的意识形态。法治话语在当代中国的功能,远远超出了规范行为的层面,它构建了一种关于“公正”“秩序”“进步”的叙事,使现存阶级关系获得道德的和理性的合法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在抽象层面上是无可辩驳的,但只在抽象层面是无可辩驳的。无论你是亿万富翁还是外卖骑手,在法庭上你们“平等”地拥有诉讼权利。但这种形式上的平等,恰恰掩盖了实质上的天壤之别:亿万富翁可以聘请顶尖律师团队,可以支付高昂的诉讼费用,可以承受漫长的诉讼周期;而外卖骑手连请一天假的代价都难以承受。

“合同自由”——这个观念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它假设缔约双方是平等的、自主的、理性的主体,自愿地达成对双方有利的协议。但真实的世界是:工人不出卖劳动力就无法生存,而资本可以选择购买或不购买。工人签合同不是“自由选择”,而是“被迫选择”——如同一个人在一座孤岛上选择吃树皮还是吃草根,这不是“饮食自由”,这是生存的胁迫。

“司法公正”——这个承诺是法治的最后堡垒。法庭是中立的裁判者,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但法庭所能依据的“事实”,是由双方举证能力决定的。一个普通工人如何证明加班?如何证明被欠薪?如何证明工伤?当考勤记录、工资单、劳动合同都被雇主掌控时,工人连“事实”都无法呈现给法庭。

马克思在批判“资产阶级法权”时已经揭示了这个逻辑:形式平等是实质不平等的最高级伪装。当所有人都被赋予同等的权利时,那些拥有更多资源的人就会将这些权利转化为更大的实际权力。法律不改变这一点,法律只是确认这一点。

那么,“依法治国”话语到底在发挥什么样的阶级功能?

第一,它赋予现存阶级秩序以合法性。当一切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时,体制就获得了“法治”的道德光环。工人被欠薪了,你可以去仲裁——这是“法治”的体现;你赢了仲裁但执行不了,那是“执行难”的问题——还是“法治”的问题;你输了官司,那是“证据不足”——仍然是“法治”的问题。每一个环节都是“法治”,但每一个环节都在消耗工人的信心,却从未指向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为什么法律程序本身成了资本拖延和消耗工人反抗的工具?

第二,它将阶级矛盾转化为“法律问题”,从而去政治化。劳资矛盾的本质是阶级利益的对立,但“法治话语”将其重构为“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侵权案件”。当对立被转化为“法律问题”时,它就从政治领域转移到了技术领域,从“谁统治谁”的问题变成了“如何适用法条”的问题。去政治化的后果是:工人不再追问“为什么我们被剥削”,而只追问“我这个月的加班费能不能要回来”;不再追问“我们如何改变命运”,而只追问“仲裁庭什么时候开庭”。

第三,它将工人对不公的反抗定性为“违法”,从而剥夺其政治正当性。当一个工人因欠薪而堵路抗议时,法律不会去追溯他被逼到这一步的社会根源,而是直接适用“扰乱公共秩序”的法条。这个行为的政治含义——一个被压迫者在制度通道失效后的绝望呐喊——被法律话语彻底遮蔽。工人从“抗议者”变成了“违法者”,从“维权者”变成了“罪犯”。

第四,它使统治阶级的统治获得了“文明”的外观。现代法治与传统暴政的区别在于:前者是通过规则、程序、法庭来实施统治,后者是通过赤裸裸的暴力。但“文明”不等于“公正”。程序可以精致、规则可以严密、法庭可以庄严——但它们服务的对象仍然是不平等的阶级关系。法治使得统治不再显得血腥,这使得被压迫者更难看清统治的本质。

从国际视野来看,中国的“依法治国”并非孤例。它嵌入在全球新自由主义治理体系之中。全球范围内,各国竞相“优化营商环境”——压低劳动标准、削弱工会、放宽裁员限制、降低社保成本。这种“向底线竞争”是资本全球化的必然要求,而法律则是实现这一要求的主要工具。中国的劳动法改革、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新就业形态的“去劳动关系化”,都与这一全球趋势高度一致——不是“效仿”,而是资本积累逻辑在不同国家的共同显现。

国际劳工标准与中国劳动立法的张力,正是这一全球逻辑的体现。中国签署了国际劳工组织的一些核心公约,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标准的落实远远落后于文本。原因不在于“法治不完善”,而在于资本的积累需求不允许劳动标准过高——因为那会“损害竞争力”。法治的“进步”总是被“竞争力”的底线所锚定。

六、法律的历史维度:前三十年的异质实践

要理解今天法律的性质,我们不能只看当下,还要回看前三十年——那个在法律形式上更加“不完善”的时代,却可能在阶级立场上更加“清晰”。

1949年后的前三十年,中国的法律实践呈现出与今天截然不同的面貌。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域”,而是党的政策和群众路线的组成部分。法律不追求超越阶级的“中立”,而是公开宣称站在工人阶级一边——尽管在实践中,这种“站队”被官僚体制所扭曲。

那个时代的法律形式是“政策法”而非“部门法”。它不追求严密的逻辑体系、精确的法条分类、独立的司法体系。它是灵活的、政治化的、运动式的。法律不是一套超越政治的规则,而是政治斗争的一种形式。

在劳动领域,1950年的《工会法》规定工会有权“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这不仅是“赋权”,更是制度性的阶级立场——工人不仅是被保护的对象,更是管理的参与者。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涵盖生老病死伤残的全方位保障,其核心逻辑是劳动力非商品化——国家通过单位制承担劳动力再生产的主要成本,工人不必将自己的生老病死交给市场。

当然,这个时代充满了张力和矛盾。工人名义上是“主人”,但在“一长制”的管理模式下,他们是被管理者;生产资料法律上归“全民所有”,但实际支配权掌握在官僚手中。托洛茨基所说的“蜕化的工人国家”——生产资料公有但官僚实际控制——正是对这个张力的理论表达。

但这些矛盾的存在,并不否定前三十年法律实践的根本方向:它试图打破劳动力的商品属性。它不追求“契约自由”,而追求“身份保障”;不追求“市场调节”,而追求“计划分配”;不追求“程序正义”,而追求“阶级正义”。今天我们可以批评它的不彻底性、官僚化、行政化,但它的方向是明确的——朝向劳动力非商品化,朝向工人阶级的解放。

而今天法律的职能,是朝着相反的方向运转的:承认并规范劳动力的商品属性,维护和再生产雇佣劳动关系,将阶级冲突纳入法治轨道以维持资本积累的秩序,不断地加强官僚资产阶级的专政。

这不仅是“倒退”,更是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变化的回应。当经济基础从“劳动力非商品化”的尝试转向“劳动力商品化”的全面实现时,法律必然随之转型。我们不是在比较两个时代的“优劣”,而是在揭示一个结构性的事实:法律不是独立于社会发展的,它的性质取决于它所服务的社会生产关系。

如果说前三十年的法律是工人阶级在名义上获得“主人”地位的制度体现,那么今天的法律就是工人阶级在实质上被重新编码为“劳动力商品”的制度确认。不是法律的“进步”或“倒退”,而是法律职能的阶级转移。

七、结论:超越“法治”的解放路径

行文至此,我们需要回答一个根本性的问题:面对这种法律本质,我们该怎么办?是不是应该呼吁“完善法治”“加强执法”“提高法官素质”?是不是应该指望一部新的《劳动法》或一项新的司法解释来改变一切?

我的答案是:这些努力在个案层面可能有用,在制度层面不可能触及根本。

法律不可能自行“纠偏”。因为它本身就是经济基础的产物,它的根本职能是维护那个产生它的生产关系。改善执法可以解决一个工人的欠薪问题,但不可能改变5亿人必须出卖劳动力才能生存的基本事实。完善立法可以堵上平台经济规避劳动关系的漏洞,但不可能改变资本追求更低劳动力成本的永恒冲动。司法改革可以缩短诉讼周期,但不可能使一个普通工人在法庭上拥有与跨国公司同等的资源。

这些都是“围墙”内部的修缮,而不是“围墙”的拆除。它们可能让围墙变得更加平整、更加美观,但围墙本身仍然矗立着——它将工人阶级的反抗圈定在资本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那么,出路在哪里?

出路不在于追求一个“更好的”法治,而在于超越法治本身——即超越那个以法律为最高权威、以程序正义为最高原则、以维护现行生产关系为根本职能的统治形式。

对于工人阶级来说,这意味着三个层面的转变。

第一个层面,是从“自在”到“自为”的阶级意识转变。5亿从事雇佣劳动的人,需要认识到自己不是孤立的“打工人”“灵活就业者”“农民工”,而是一个共同的阶级——一个不占有生产资料、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阶级。这个认识不是自动产生的,而是在每一次讨薪、每一次仲裁、每一次罢工、每一次共同面对资本压迫的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当工人意识到“我和你面临同样的问题”时,阶级意识就开始萌芽了。

第二个层面,是从个体维权到集体行动的组织化转变。单个工人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但联合起来的工人可以改变劳资力量对比。这不是简单地“多搞几次罢工”,而是要形成跨越工厂、行业、地域的组织联系——这种联系不一定是传统的工会形式(那个形式已经被“黄色化”了),而可以是新的、适应数字时代条件的组织形式。微信群、社交媒体、共同的维权经验——这些都是新组织形式的萌芽。

第三个层面,是从经济抗争到政治诉求的诉求升级。今天的大多数工人斗争仍然停留在“经济主义”层面——要加班费、要社保、要补偿金。这些诉求是正当的、必要的,但它们不足以改变根本问题。根本问题是生产关系的性质——谁占有生产资料?谁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分配?谁拥有对劳动过程的控制权?这些是政治问题,不是法律问题,它们不可能在法律框架内被解决。

超越法治的解放路径,意味着工人阶级需要自己掌握命运——不是通过“依法维权”,而是通过建立自己的组织、形成自己的意志、夺取对生产资料的支配权。这不是乌托邦。巴黎公社做过,俄国苏维埃尝试过,中国文革中的工人管理小组实践过——尽管它们都失败了,但失败留下了经验、教训和榜样。

今天的中国工人阶级,拥有5亿的规模、共同的处境、日益增长的不满和日益积累的经验。历史没有给他们任何“必然胜利”的保证,但历史也没有关上改变命运的大门。法律是一堵墙,但墙外有更广阔的天地。

“依法治国”不是历史的终点,它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一种治理形式。它产生于资本积累主导的经济基础,服务于这个基础的再生产,并将随着这个基础的动摇而走向瓦解。

当5亿工人阶级重新认识到自己的阶级身份,当他们不再满足于在法律的围墙内“维权”,当他们开始跨越工厂、行业、地域的界限联合起来,当他们从经济诉求走向政治诉求——那个时候,法律的围墙就会被推倒。不是因为有人想推翻它,而是因为无数双手同时推向了同一个方向。

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制度化表达,但它也是阶级斗争的战场。工人在法庭上的每一次胜诉,都是对这个战场的一次占领;工人在仲裁中的每一次坚持,都是对法律话语的一次质疑。这些斗争本身,就在缓慢地改变着工人阶级的自我认知,也在累积着超越法治的可能性。

历史的天平不会自动倒向正义的一方。只有那些站在天平上推动它的人,才能改变它的方向。5亿工人阶级的双手,就是推动历史天平的力量。当这5亿双手同时用力时,任何法律的围墙都不再是障碍。

到那时,我们不再需要问“法律站在哪一边”——因为我们将自己书写法律。

“马克思主义的道理,千头万绪,归根结底,就是一句话:‘造反有理。’几千年来总是说:压迫有理,剥削有理,造反无理。自从马克思主义出来,就把这个旧案翻过来了。这是一个大功劳。这个道理是无产阶级从斗争中得来的,而马克思做了结论。根据这个道理,于是就反抗,就斗争,就干社会主义。”

——毛泽东,《在延安各界庆祝斯大林寿辰上的讲话》(193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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