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年前郑州“四君子”在法庭上的铿锵之声:“如果宣传毛泽东思想有罪,我愿承担!”
——兼论宪法权威、历史记忆与法治进步的启示
2004年,郑州。四位平均年龄55岁的老知青——张纤夫(张汝泉)、张正耀、葛黎英(判决书用“黎”)、王占清——被带上法庭,案由是“散发纪念毛主席传单”。庭审最后陈述时,葛黎英平静地说:“如果宣传毛泽东思想有罪,我愿意承担。”一句话,把案件推向全国舆论的风口浪尖。21年后的今天,我们翻出这段尘封往事,不是为了翻案,而是想回答一个仍在被追问的问题:宣传毛泽东思想,究竟有没有“原罪”?
一、案件回顾:2004年“郑州四君子”事件
21年前,即2004年12月,张纤夫(张汝泉)、张正耀、葛黎英、王占清四人以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11周年为由,在郑州市人民广场散发《纪念伟大导师毛泽东同志》等传单,并在现场宣讲“继续革命”思想。警方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立案,检察院以“诽谤罪”提起公诉。
2005年7月1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郑刑一初字第112号判决:
•葛黎英、张正耀、张纤夫(张汝泉)均被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王占清因“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三人均未实际入狱服刑。庭审中,葛黎英当庭表示:“如果宣传毛主席的继续革命思想有罪,我愿意承担!”此语经媒体转述,被舆论称为“四君子宣言”。
二、人物档案:葛黎英简历
葛黎英,女,1953年生于河南沈丘,大专学历,1970年参加工作,1972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郑州国棉四厂工人、车间党支部书记,1993年起任郑州市总工会女工部部长至2003年内退。她长期坚持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退休后参与工人维权和理论宣讲活动。2004年案发时,葛黎英已退休,系四人中唯一女性、唯一党内退休干部。
三、警示与启示:宣传毛泽东思想没有“原罪”
1.法律层面:我国宪法序言确认“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中国共产党章程》亦载明毛泽东思想为党的行动指南之一。对毛泽东思想的阐释、宣传,只要不违背宪法、法律及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就不具有违法性。
2.政策层面:2004年案件发生时,国家尚未出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但2016年该规划首次在中央文件中将“维护党的领袖形象”与“保障公民合法表达”并列表述,体现了法治与政治伦理的平衡。
3.实践层面:2018年《英烈保护法》实施,对“诋毁、污蔑英雄烈士”行为设定罚则,但明确区分了“正当学术讨论”与“恶意歪曲”,为评价历史人物和思想提供了法律边界。
4.历史教训:从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到2021年《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党始终要求“完整、准确、全面”理解毛泽东思想。将宣传毛泽东思想简单等同于“煽动颠覆”,既与宪法精神不符,也容易被境外舆论利用,造成被动。
四、结论
21年后再看“郑州四君子”案,其核心警示在于:
(1)宪法与党章已将毛泽东思想确立为国家与党的指导思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应把正当宣传领袖思想视为犯罪;
(2)司法机关在类似案件中应当严格区分政治表达与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的行为,避免用刑事手段处理思想认识问题;
(3)党的宣传、政法部门需进一步完善法律适用指引,既防止极化解读,也防止历史虚无主义,确保法治与意识形态安全并行不悖。
“宣传毛泽东思想没有错”——这既是对历史的尊重,更是对宪法权威的维护。
同志们,请谨记:毛泽东主义既是中国的真理,也是世界的真理。我们只有认识它、运用它,才能把握历史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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