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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没有豁免权--中国法律对律师的要求太低

安庆仁 · 2009-12-25 · 来源:乌有之乡
黑律师造假门 收藏( 评论() 字体: / /

2009-12-23 16:20:40

律师没有免罪权

文/安庆仁         

这几天中国法学界又开了锅,一些媒体也积极配合,宗旨就是要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耐着性子看了几篇这样的文章,不免眉头大皱,这些自称名律师、自称法学学者以至自认为是法学权威的人,怎么竟如此法盲,一个个红口白牙的,张嘴就敢说,不免怀疑他们是否真地读过西方法律。

这里要说的是律师的刑事豁免权问题,1990年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是这样规定的:“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士发表的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它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发表的有关言论,应当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但这并不是说律师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发表的言论都享有刑事豁免权,尽管最近一百年时间里,很多著名的律师都在争取无原则的刑事豁免权,但西方各国立法机构都用不容置喙的态度拒绝了他们的要求。

美国的诉讼行为已经变成一种产业,所以美国法律对律师的要求就更加严厉,一是不允许敲诈勒索或巧借名目变相勒索和骗取委托人的财物,2001年美联社报导,莱昂纳德·贝辛杰律师在从业13年里因多次骗取和勒索委托人财物,被法院判处9年徒刑,他的妻子则因犯窝赃和包庇罪,被法院判处5年徒刑。二是不允许律师用不合法的手段和方式方法帮助委托人逃避或减轻处罚。三是不允许律师与非律师人员合作开办律师事务所,具体规定有三点,a、非律师在这种法律机构中拥有股份,b、非律师是该法律机构的经理或官员,c、在这种法律机构中,非律师有权左右律师的职业判断。美国有110万律师,每年因为违纪受到惩戒的律师有千余人,因严重违纪或违法而被永久开除的律师也有一百多人。美国法律对黑律师的打击相当的严厉,甚至包括前总统尼克松都被劝退其实就是清理出律师队伍。尽管如此,美国律师锒铛入狱的例子在美国每年都会有几起,对此美国法学界和新闻界都是非常支持的。

美国律师协会为了维护律师职业的声誉,对律师的约束也非常苛刻,不但要求德才兼备,有些州的律师协会还规定,律师入会前必须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如果从事了与职业要求不相符合的事情,或者在代理过程中有违规和越轨的不端行为,在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还要扣除一定的保证金。假如情节严重,已经触犯了法律,这笔保证金也就永远的失去了。美国是个讲究程序合法的国家,但这不仅是针对法官,同时也针对律师,律师取证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在会见委托人的时候,甚至都不允许出现包括暗示性的言行,因为在一些关键性的法庭辩论中,心理学家的分析将作为证据被法官采纳。比如李庄跟龚刚模挤眉弄眼,这样的取证如果发生在美国,如果有证据显示生活中李庄没有这种不良表情,法官将相信心理学家提供的分析数据。

不特如此,美国法律对律师在法庭辩论中还有“四不准”,一、对有关事实和法律向法庭作虚假陈述;二、向法庭隐瞒有关重要事实,而这些事实的公开,对避免当事人被认定有犯罪或者欺诈行为是必要的;三、向法庭隐瞒律师知道的能直接影响当事人利益,并且对当事人的律师亦未公开的法律授权(这其实就是说,虽然当事人没有告诉律师,但律师从其他渠道获得的某些不利于当事人的消息,也必须向法庭公开。这一条其实是非常厉害的,律师稍有不慎,就会引来牢狱之灾。笔者注);四、提供律师明知是虚假的证据。假如律师向法庭提交这些证据时并不了解其虚假性,但后来才知道,那么律师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其他西方国家给予律师的刑事豁免权更小,有很多西欧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律师的刑事豁免权仅限于法庭辩论中,也就是说,在法庭辩论中,律师有言论自由。但也不是绝对的,比如《英格兰和威尔士律师行业准则》第130条规定,出庭律师不得故意欺骗法院或使法庭产生误解;第133条还要求,出庭律师出庭时,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对法院保持应有的礼貌。《意大利诉讼法典》第88条规定,诉讼当事人及辩护律师应当公正、诚实的进行诉讼活动,否则即构成犯罪。德国《律师法》第43条规定,律师必须认真执行职务,在执行职务时或执行职务以外均应表现得值得尊重和信赖。日本《律师道德》第14条规定,律师不得为了使案件的处理有利于自己,而与委托人进行有悖法律和法律精神的沟通。除此之外,英国、美国、法国、日本等国的法律还禁止律师用不正当手段获得委托包括秘密委托。法国和日本法律还禁止律师从事与律师职业不相干的商业活动。

中国刑法中的306条和307条,一直倍受中国律师们病诟,然而要是与西方国家的法律比较的话,中国法律对律师的要求不过是蜻蜓点水。有些律师特别喜欢拿辛普森一案说事,仿佛李昌钰的成功不是来自合法渠道,而是实施了合理的欺骗。这不但是对律师的曲解,更是无知。这种理解,分明是说,成功的律师就是成功的欺骗以至是玩弄法官和法律。

律师是靠说服法官来为委托人争取利益,法官和律师的区别是,法官盯着案件的性质,而律师只盯住案件的一个点,只要这个点有利于委托人,就尽量多的把这个点展示给法官,从而起到以点带面的效果。换句话说,法官更多的是关注案件的危害性,而律师则提请法官注意,别忘了,黑面里可是还有少许白面,不能因为性质上是黑面,就说他是绝对的黑,与白丝毫不沾边。而正是这些白面,当它被律师放大以后,就为当事人带来了某些转机。美国的律师不喜欢使用正向的辩论法,更喜欢逆向或曰反向辩论法,从法官的逻辑中寻找破绽,比如李昌钰在辛普森一案中,就是从一点突破,成功的推翻了法官构建的辛普森有罪的逻辑,而法官的逻辑一经解体,辩护人自然就胜诉了。

但李昌钰也不是神,他也有逻辑上出错的时候,比如说,李昌钰胜诉后,辛普森一案的检察官克拉克挂冠而去,转行做了节目主持人,也可能是心有不甘,当主持人后把李昌钰请来做客。节目一开始她就单刀直入,“既然您承认在案发现场的血迹经DNA检验是辛普森的,但是您为何仍然帮助辛普森作证?”李昌钰沉稳的说:“我今天坐在这里接受访谈,假设在访问中,您美丽的头发不知何故沾到我的裤子上,回家后,我太太发现了我裤子上有头发,拿到化验室去鉴定DNA,结果证实是您的头发,然后她就查问我今天跟您做了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责问您的头发为何会跑到我的裤子上来。啊哈,我就有大麻烦了,但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我们没做任何不轨的事情。因此,即使DNA检结果证明了某根头发或某些人的血迹是某人的,也不能直接证明这个人就做了些坏事。”

克拉克竟然被问住了,难怪她在法庭上会败给李昌钰,事实上,李昌钰在这里用了一个调包计,这根头发看似有可比性,实际上是用伪证据误导真相。要击败他很简单,克拉克应该这样反问他:“如果我裙子上有一滴精液,我丈夫经过DNA检验后发现是你的,难道说,这也不能直接证明坏事就是你做的吗。”

律师没有免罪权,这是国际司法实践的共识,不要枉费心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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