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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证明了移植西方的律师制度是又一座大山

落日寻道 · 2010-01-04 · 来源:乌有之乡
黑律师造假门 收藏( 评论() 字体: / /

李庄的“捞人”,证明了移植西方的律师制度是压在底层人民头上的又一座大山

   

本帖先举一个真实的案例:

安徽有一家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简称Q公司),Q公司有一个外协仓库保管员小W,小W担任外协仓库保管员期间,一些外协配套厂家业务员为了让要小W在本企业外协配套件送到仓库时得到一些方便,除平时经常请小W吃吃喝喝外,逢年过节时还要赠送一些礼品或红包,这种被人求助的小小权力让小W很是快意。有一年某月月底给G外协厂结帐时,发现帐面多出三十只,价值近二万元,当时G外协厂业务员小S在场就对小W说,这多出的三十只就让我们拉回去吧,我们老板不会亏待你的。小W一听,想想G厂平时对自己不错,反正是帐上多出来的,公司也查不出,送就送吧,于是开了出门证,让G厂业务员小S把这多出的外协件拉回G厂。这多出的三十只外协件被外协厂家拉回后,外协厂家老板让小S送给小W一只价值三千元的手机。过了一年,有一天小S突然跑到Q公司外协仓库对保管员小W说,G厂老板查我送货的帐,发现少了二百只外协件没有结帐,要追查我的责任,这可能是搞错了,请你帮忙开二百只入库结帐单据,等这次先结帐了,以后查清楚了,我再补你二百只外协件。小W一听连说,这不行,我又没有收到你二百只外协件,怎么能随便虚开结帐单据。小S说,你要是不开,我就揭发你曾经送给我们厂那三十只外协件问题。小W一听傻了眼,这个问题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要是被本公司知道了,非被开除不可,小W被逼无奈,只得帮助小S开了虚假结帐单据到财务结帐。后来,小W不断向小S摧还这二百只外协件,小S果真按退货程序到Q公司财务先虚开了一百台废品退库单,并又找了Q公司专职检验员签字后交给小W冲帐,说另一百台等以的再开(说明:外协配套件在装配过程中发现有废品,退到仓库由原配套厂家自己到财务开退废单据,经检验员签字交仓库保管员冲帐,然后拉回,此次实际上没有废品),谁知过了一段时间,还没有等小W将这虚开的退货单据入帐,G厂换了一位新业务员小D,因为送货超过了Q公司外协件仓库规定的储藏定额,小W坚决不同意,这让新业务员小D很感觉没有面子,于是一怒之下就到Q公司领导那儿告了一状,将小W原来送三十只外协件一事揭发出来。

公司听了小D揭发,觉得保管员竟然敢将公司货物送人,问题非同小可,立即成立专案组查帐,又发现小W帐上少了二百只,经追查,小W把虚开的二百只也交待出来,再进一步查,发现G厂业务员小S在送货途中将G厂外协件中途私自卖掉,于是Q公司将案件移交检察部门侦查。侦查结果,小W坚持说自己是因为三十台只问题被威胁虚开了二百只单据,从来没有卖过外协件。而小S却坚持说,所买外协件均是受了小W指使,卖的钱也全部与小W私分了。小W唯一的证据只有小S虚开的退货单据,但是在检察机关侦查时却没有想起这一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无法为自己开脱盗卖公物之罪。于是被检察机关认定为共同盗卖Q公司财产移交法院。

小W被移送法院后,家中亲属为其请了律师,律师认为,如果按贪污罪,二百台外协件价值十万元以上,要判十年以上,如果按职务侵占罪,就有判缓刑的机会。

是财务侵占还是属于贪污要由小W所在的企业性质决定,如果Q公司是私有性质企业,小W的行为就可按职务侵占罪判罪,如果Q企业是国有企业,那么小W就是贪污罪。律师认为,Q企业是上市公司,司法上没有明确解释,但是可以争取按非国有企业定性。

小W亲属就在网上查看了相关司法条文,按网上解释,Q公司是上市公司,不属于国有企业。小W家中亲属看了此条解释非常高兴,如果小W能够争取缓刑,不做牢,这是最好的结果了。

谁知托人找到法院查询后,法院认为Q企业是国有控制股公司,怎么可能不是国有企业呢,否定了网上的解释。

律师说,请小W亲属先给他五千元,到省高院活动,请省专家就此事搞一个司法研讨,力争将Q企业定性为非国有企业。

小W亲属自然希望小W得到缓刑,那怕有1%的希望也不能放过,于是除子过去已经按规定交了律师费,又交给律师五千元钱,希望律师以省高院能够活动成功。

正在小W亲属通过各种可能利用的关系为小W奔走期间,法院通知家属快开庭了,要立即交五万元罚款,家属听了不敢怠慢,害怕交迟了会让法院对小W加重处罚,立即向法院交了五万元罚款。

经过多方活动,小W最终以职务侵占罪判决五年牢役。

判决前,小W感觉非常的冤屈,判决后,小W忽然想起小S开的虚假废品退货单据,想翻案。可是亲属好友反复权衡:1、之前托人找法院,找检察院已经用了不少的钱,欠了不少人情债,现在翻案,等于说原来检察院办案办错了,不仅得罪原先的人情关系,也将得罪检察院,会增加翻案的难度;

2、仅靠一张退废单据可能不足以证明是冤案,律师可能以各种名目还要收取更多费用;

3、自小w被拘留后,检察院查封了小W所有存折存款三十万元(这是小W得到的遗产以及夫妇二人工作二十多年的全部存款,原来是准备购房子用),检察院已以贪污钱款的双倍额度扣除退赔脏款十五万元,只退回一半,到了法院又被罚款五万元。无论是在检察院退赔还是法院罚款,这还都是看人情关系的面子,否则罚款可能远远不止这么多。小W的全部存款已经所剩无几,官司再打下去,律师若是无止境的要钱,剩下的钱已经不够打官司的费用了,如果借钱,万一翻案不成,这借的钱将来怎么还?

小W亲属权衡再三决定让小W认罪,不再翻案。

通过以上案例,让我们至少得出以下几点思考:

1、关于上市公司的所有权性质,最高院通过对云南法院一个案例的答复,已经明确作出解释,类似小W罪行属于职务侵占。但是其它法法院并不了解,以让律师钻空子,从小W亲属那分外欺骗五千元钱。由此让百姓感觉法律深不可测。

2、关于小W与小S合伙盗卖外协件,只是小S一面之词,小W虽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盗卖,但检察院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小W与小S是合伙盗卖,最后定案也只是推定。此案若是请李安这类名律师,毫无疑义,将能够翻案。可惜小W没有钱请这样的名律师。

3、检察院的贪污双倍退赔有什么依据,法院的罚款又有什么依据,法律上查不到依据,检察院、法院事前也没有任何人明确告诉犯罪嫌疑人原因,让你交就得交,让你交多少就得交多少,这些钱又以哪儿去了?让犯罪嫌疑人感觉很恐惧,即使感觉受了冤枉,也害怕因态度问题被加重处罚,不敢翻案。

小W是一个极小人物,案件也极小,只因二十九只外协件失足而遭受到盗卖公司十多万元的财产污馅,仅仅因为考虑自己没有钱继续打官司,而终于不得已受到五年牢役之灾,这不能不让人感叹。如果小W若是有钱请李庄这样的名律师,或者小W是成名的人物或者是黑社会,那么小W的罪行根本就不会被送到检察院,在Q公司内部就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大的处罚不过是退赔了事,更不可能被判刑。

联想到最近的李庄案,联想到北京的律师专家团体为黑社会刘涌出据的“专家意见书”,联想到律师“捞人”动輒几百万元的律师费用,法律真的公平吗?精英们异口同声地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实际上,穷人哪能有用资格享受到这等所谓的“平等”权力?律师是为有钱人服务的,没有钱就享受不到法律的平等,几百万元的律师费就是压在基层穷人身上的一座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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