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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们在忽悠谁?

徐汉成 · 2010-01-06 · 来源:乌有之乡
黑律师造假门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大律师”们在忽悠谁?  

徐汉成  

李庄一案,案发伊始,各路“精英”纷至沓来,奇谈怪论百出:一说“律师的正义就是让自己的代理人胜诉”二说“律师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三说“刑事案件未开庭,辩护律师先被抓”看似“护法”,实为“践法”忽悠老百姓!  

一、律师的正义就是让自己的代理人胜诉吗?  

《律师的正义就是让自己的代理人胜诉》是典型的诡辩论,“胜诉”只能是目的,既不是过程,也不是手段,更不能称之为“正义”,譬如两个人决斗,其目的均要使对方失败,自己取胜,但取胜的手段可以是光明磊落的真功夫,也可能是施放暗箭伤人后而取胜,这样的取胜完全是“胜之不武”。何谓“律师”?顾名思义,律在前,师在后,可见,法律是律师执业的基础。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应是司法、执法的基础,同样也应是律师执业的宗旨与准则,世界上任何事情都是应该有底线的,律师执业同样应该有底线,这个底线就是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基础上,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对立的统一体,  

假如这个人有罪,律师可以不择手段的说他无罪,假如李庄有罪,他的同行们就一定也可以说他无罪,岂不是白的说成黑的,是说成非,非又可以曲解为是,那末,这个社会还有什么公平与正义可言?还有什么“法治”可言,这样一来,社会不是要乱套?  

如果一个实实在在的犯了罪,但是在“律师”不择手段的操作中,经过律师的所谓辩护,而被无罪释放,那末,对于受害人来说,就是绝对的不公平,岂不是又产生了另一个“黑社会”?如此说来,法律将不成其为“法”而只能是律师们玩弄于股掌之中的“玩物”,法治既不能成其为“法治”也不能称之为“人治”,只能称之为“律师治”!这样的社会将是多么的黑暗,多么的可怕?  

如此一来,律师则不应称之为“律师”,而应称之为“诡辩师”,律师也不需要学法,而只需要学习“诡辩术”与“狡诈术”因为对于律师们而言,法律本来就是无用的。  

二、何谓律师的合法权利与非法权利?  

每一个人,每一项职业,每一个部门或单位均拥有其合法权利,律师当然也不例外,何谓“合法权利”呢?“合法”是前提,是第一位的,“权利”应是第二位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其辩护权,这就是律师的合法权利。  

对于当事人来说,轻罪力求免罪,重罪求得轻判,死罪求得活罪,所有这些,都在情理之中,但是,在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中,当事人对于法律的条文,对于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不可能一清二楚,为什么重庆的罪犯聘请了北京的能够通天的大律师,偌大的四川没有律师?重庆没有律师?其答案有二:一是重庆的律师们法律知识可能赶不上北京的律师,二是背景与后台没有京城来得硬。因此,对于京城的大律师而言,“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也是理所当然。  

律师为当事人辩护的目的首先是让自己的当事人胜诉,但是这种胜诉是有前提的,是有条件的,譬如死罪获得缓期,重罪获得轻判,轻罪获得免于刑事责任,这些都可以称之为胜诉,但是,如果一个当事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该判处死刑,经过律师的操作、辩护后胜诉而变成无罪,这样的法律而不应称其为“律法”应改称为“魔法”了,这样的律师也不应称之为“律师”,而应改称为“魔术师”了,这样的“法律”要了何用?这样的“魔术师”岂非祸国殃民?  

   那些是律师的非法权利呢?如果律师为当事人制造伪证,或者教唆当事人作伪证,教唆当事人不承认犯罪事实,或者教唆当事人篡改犯罪事实,如果教唆当事人翻供、串供……,这就是非法的权利,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律师具有上述权利。  

如果律师在言行中涉及到上述任何的一点,就构成了犯罪。  

京城的大律师们,好自为之吧!  

三 、“护法”还是“践法”?  

大千世界,古往今来,万事万物,皆有优劣之分,人分左、中、右,物有上、中、下,概莫能外,对任何一件事物的处理、认知、认同绝对不是同一律的,难道还会有人说天下人皆为一律吗?贪官与清官、良民与刁民,忠与奸,善与恶……古来有之,只不过是多与少,量与质的区别罢了。  

律师一职,古来有之,所谓师爷、讼师,就是为了“老爷们”断案所用,随着时代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律师的内涵、概念、职能均起了变化,律师成为了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业,成为了介于法律与当事人之间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化身。  

全国有数万人的律师队伍,纵然出了几个践踏法律,作奸犯科的人也不奇怪,谁能保律师队伍就是清一色?近年来,公、检、法暴露出来的司法腐败已是屡见不鲜。律师也是司法过程中的一环,保不得就是清水一池。  

聘请哪里的律师?聘请什么样的律师,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龚刚模为何要聘请北京的大律师李庄,150万元的律师费,普通老百姓请得起吗?一定请不起,李庄愿意为普通老百姓辩护吗?一定不愿意,(刑法)与《刑诉法》白纸黑字,摆在那里,何需京城大律师?何劳150万?原因无外乎有三:一是京城律师“经验丰富”二是京城律师“辩术高明”三是京城律师“后台硬”,  

一句话,法律是有柔性的,是可以操作的,否则,何劳京城大律师们不远万里,来到重庆呢?君不见,李庄前脚犯事,立马就有“研讨会”,后又紧跟“律师团”不可谓阵容不强大,不可谓声势不浩大。  

从陈有西为李庄的“辩护词”的末尾中:“今天这个案件,影响的不只是一个李庄。是中国律师基本权利的一个缩影。英国首相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说:“臣民的茅草房,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我们今天也套用一下:“中国律师的辩护领地,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请求法庭支持我们这样的呼声!”我们就不难看出:这个案件,影响的确实不是李庄,不过影响的不是律师的“基本权利”而是律师们的“根本利益”。英国首相威廉•皮特的话就是真理吗?律师的“辩护领地”警察就不能进吗?  

李庄虽身为律师,但他首先是一个公民,即便在调查取证中也只能依法行使权利,除了能够在法庭上行使辩护权外,其他不应享有任何特权。公、检、法各司其职,公安行使的是立案与刑侦,检察院行使的是公诉与控辩,法院行使的是裁定与判决,只要是作奸犯科的,不管他是律师还是平民,公安皆有依法抓捕之权力。难道律师们的“辩护领地”是禁区不成?  

李庄一案,影响的确实不是李庄一人,影响的是全社会的法治的走向,法律面前是否做到人人平等,律师该不该享有特权?法律是全人民的法律,还是可供法官、律师与权贵们玩弄的“法律”?  

因此,李庄一案,说穿了,是法律与权贵们的较量。  

京城的“大律师”们,不要再忽悠老百姓了!  

   

二0一0年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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