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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黑社会+李庄=刘少奇?

崔士忠 · 2010-01-10 · 来源:乌有之乡
黑律师造假门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律师:黑社会+李庄=刘少奇?  

                       --------律师,您怎么能把黑社会和李庄与刘少奇相提并论?  

 前言:依法治国,原来曾经是老百姓多么喜欢的词汇,现在竟然被律师们糟蹋成邪恶的代名词;刘少奇,在老百姓的心目中是一个多么伟大的政治家,甚至可以与历史巨人毛主席相提并论,竟然被律师们让他与黑社会和黑律师画上了等号。过去,律师们在我心目中的形象是多么的高大,我一直认为律师就是正义和公平的象征,可是现在我感觉,律师们的存在,就是中国人民和中国法律的悲哀。    

     正文:今天,各媒体都在推介一篇文章,《李庄案,历史何其相似》。主体思想是说,本来,黑社会的龚刚模们和律师李庄是无罪的,但重庆警方却吃饱了没事干,想学习文革整人,于是就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利用文革的思维和方式对所谓黑社会和李庄律师进行政治迫害,这和当年文革期间迫害没有罪的刘少奇如出一辙。我怎么转述也没有原文精彩,还是把部分原文附录如下吧。  

    摘文:“来自重庆的说词,都听起来很是吊诡。就说龚刚模吧,查到的说法是“‘默许’手下人杀人”。倘要用“默认”这个词,多少还有些事后“知情不报”,“默许”是啥意思?没吱声?还是没指使。”  

    摘文:“阅读一九八○年二月二十九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关于为刘少奇同志平反的决议》可知,刘少奇1929年叛变案和李庄案有着惊人的相似,也是八个证人的证词,也是八个证人无一当庭质证,更相同的是,八个证人中六个羁押入狱,所谓“证词”,如同李庄案一样,就是“供词”。靠着这等“证词”,若李庄被判罪,刘少奇一定有罪;若刘少奇无罪,李庄岂能有罪?”  

摘文:“打黑,多么正当的名义,可再高尚还能高过文革的神圣名义么?再伟大能大过文革的宏大名义么?当用整治刘少奇的手法再来整治李庄,或者还能用整治刘少奇的办法来整治李庄,仅靠口供就能构陷,仅用证词就能治罪,用轰轰烈烈的群众来绝杀严严谨谨的法治,动用姚文元式的文痞来煽风点火调动视听,想玩儿再世,这是真真的恐怖。”

从该文中至少读出两个等式:打黑=文革;黑社会+李庄=刘少奇。  

    看完这篇文章,笔者真是吃惊于黑社会和李庄在全国律师心目中的份量,竟然可以与刘少奇相提并论?也难怪,黑社会是谁?是客户,是财神爷,客户就是上帝呀,李庄是谁?是中国律师界最优秀的代表,只有他敢于在法庭上代表贪官和黑社会的利益和法官明火执仗的对抗,又能挣大钱。更是律师们心目中永远的英雄和未来的希望,不救出李庄和更多的黑社会,还怎么挣钱呢?重庆这不是断了律师们的财路吗?  

     根据近几天来媒体连篇累牍发表的全国律师们救李庄的文章,大部分网友都读懂了律师们想要表达的意思,主要有五条:  

第一,律师制度的设计就是要让律师为有钱并舍得付钱的贪官和黑社会逃避法律制裁服务的,即使贪官和黑社会罪恶滔天,无论他们如何的随意贪污或者砍杀群众,只要有钱能请得起全国有背景和有关系的好律师,就可以名正言顺的逍遥法外,这就是法治社会的本质;法治社会就是保护有钱人的社会,英雄不问出处,不管是贪污来的还是黑社会用暴力换来的,只要有了钱,谁有钱,法律就保护谁,谁没钱就活该冤枉死你,要么选择上访要么选择上吊自杀,法治社会是不保护没钱人的。  

第二,道德和社会正义不属于律师考虑的范围,那个律师有丝毫的社会良知和正义,就不是好律师;谁让您不维护当事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呢?  

第三,律师们只要专心把法律作为自己维护邪恶势力合法贪污和砍杀群众的工具,就是好律师,谁利用法律挣的钱多,救出的贪官和黑社会多,谁就是英雄,至于社会最后由于邪恶势力泛滥而不可救药的陷入混乱和国破家亡,这不是律师考虑的事,这有共产党和政府买单,律师不必考虑大局和政治,埋头挣钱就是好律师;  

第四,李庄案证明现行的《律师法》不合法,竟然可以约束律师的行为,特别是《刑法》第306条,简直就是非法的,这是不利于律师维护黑社会和贪官利益的,是不利于律师捞人挣钱的,所以必须彻底废除;新闻上热推的记者对法学专家的访谈,法学专家就说:“李庄案的发生,把《刑法》第306条的废止提上了工作日程”。  

第五,只要是不利于贪官、黑社会等有钱人和律师捞人挣钱的法律条文,都必须经过人大常委会和最高院废除和修改,否则坏人不好捞,律师的钱不好挣,律师难当。  

李庄案以来,法学专家和律师们通过央视、报纸、网络等各大媒体连篇累牍发表的新闻、访谈、文章等,主要就阐述了一个意思:维护有钱人的犯罪分子的利益就是律师最高的道德标准,国家所有的法律条文都需要给律师捞人和挣钱让路,否则就不是法治社会,就不是依法治国,就是万恶的文化大革命。  

    依法治国,原来曾经是老百姓多么喜欢的词汇,现在竟然被律师们糟蹋成邪恶的代名词;刘少奇,在老百姓的心目中是一个多么伟大的政治家,甚至可以与历史巨人毛主席相提并论,竟然被律师们让他与黑社会和黑律师画上了等号。  

本来,律师们在我心目中的形象是很高大的,是正义和公平的象征,可是现在我感觉,律师们的存在,是中国人民的悲哀。  

律师说了,您那么讨厌律师,那你自己有事了,律师决不管你,让您冤枉死。但我一点也不担心,因为我根本就不是律师们的客户,再说,即使有事了,我也请不起律师,200万起步,我付不起那高昂的律师费呀。  

律师:“用轰轰烈烈的群众来绝杀严严谨谨的法治,动用姚文元式的文痞来煽风点火调动视听,想玩儿再世,这是真真的恐怖。”  

坏人恐怖,人民高兴,重庆打黑,终于打出了应有的效果。中国,有救了。  

  

    符:李庄案,历史何其相似  

                  作者:李大苗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来自重庆的说词,都听起来很是吊诡。就说龚刚模吧,查到的说法是“‘默许’手下人杀人”。倘要用“默认”这个词,多少还有些事后“知情不报”,“默许”是啥意思?没吱声?还是没指使。记得中国电信有一招,开通你个收费,你要是不明白,或者不知道,再或者不到电信那里办理拒绝手续,你一开始就“默许”了,进而“默认”了,其实呢,按照当下的时话,就是“被同意”了。  

  李庄案,唯一呈堂的非证词的证据就是龚刚模的伤痕鉴定。公诉方称,伤痕鉴定证明龚刚模未受到逼供,抗辩方则相信,伤斑恰恰证明受到了逼供。制度设计上,公诉方是可以扯谎的,否则,还要法官在控辩博弈中裁断干啥?所以,公诉方的要质绝非是品性,而是能力,卖傻的能力。昨天重庆公诉方指伤为善的卖傻,和赵高的指鹿为马有一比。  

  这样,对李庄的指控,只由八个“证人”的证言构成。八位“证人”全都不愿出庭接受盘询,且中的六位身在囹圄,也就是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而事实上,比如程琪,作为龚刚模妻子,本身就与龚刚模有同进退的利害关系而丧失表达意志的完整自由。以龚刚模“证词”为例,与其对报纸和电视的讲述甚为不同,出庭接受控辩的质询,是其“证词”能否有效采信的唯一保证。  

  据报道看,李庄的辩护律师是从重庆法院方得知所有“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由此推断,被告辩护人未能从所言的“证人”那里独立取证,以重庆法院留给的时间判断,被告辩护人甚至没有见到过这些“证人”。即使如此,公诉方依然开庭前扣押某些“证词”,并当庭拒绝辩护方的索取与鉴别,重庆方面的做法,有将辩护方故意置于不利之嫌,出自恶意,也更出自权力者的傲慢和无耻。  

  这样,重庆对李庄的控罪全然建立在“证词”,甚至如前所言,甚至就是另案定罪的“口供”,再没有其它任何可称为“物证”的证据。比照“零口供”判罪,重庆公诉方所做的是“零物证”定罪,且不论,迄今所见到对李庄的所有指控,仅仅是事由的动议,商量或者鼓励,不仅没有犯罪结果,也没有必然导致或造成结果的犯罪行为,且不论事由是否有罪。按照文革时代苛严,也不过属于“阴谋”。  

  仅仅以“证词”就可以指控且判决有罪,已经大有人说会造成冤案,纵然有人辩解称这样做并不“违法”,甚至“合法”。既有案例证明,即使持有“物证”,未经有效控辩对质,仍会造成错判,也就是说,“不违法”乃至“合法”的形式下,依然会存在渎职乃至枉法犯罪的事实,并不能保证社会的正义和公正,对人格和人的生命制造无可挽回的残害。  

  阅读一九八○年二月二十九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关于为刘少奇同志平反的决议》可知,刘少奇1929年叛变案和李庄案有着惊人的相似,也是八个证人的证词,也是八个证人无一当庭质证,更相同的是,八个证人中六个羁押入狱,所谓“证词”,如同李庄案一样,就是“供词”。靠着这等“证词”,若李庄被判罪,刘少奇一定有罪;若刘少奇无罪,李庄岂能有罪?  

  像接见红卫兵一样,市委书记薄熙来把重庆的公检法检阅了,活着的毛主席?可惜忒赝品,抓这个李庄,就当是个刘少奇,想怎么打炮就怎么打炮?历史,就是那么相似,惊人地相似,一双油腻的肥爪,惦着握酥一把一把的青春期,幺宁们癫癫地能要武?冲锋陷阵?批倒批臭?狗血喷人?誓死捍卫?就要文革再来?  

  所谓“文革”,相当多的冤假错案都是靠“证词”建立起来的,即使薄一波“六十一人叛徒集团案”,也是置白纸黑字的档案史实于不顾,靠着几个人的说词来指证作叛徒,“内人党案”,“冀东叛徒集团案”等等无不如此。阅读再早的“高饶反党集团案”的资料,近乎都是某某说“高岗说”,某某说“饶漱石说”,甚至是没有第三人在场的两人私下对话。文革的构陷,无非是如此的延续而已。  

  刘少奇的冤屈当然是悲剧,但更为悲剧的是,他至死不明白,当随便一个人都得不到宪法的保护的时候,即令是国家主席,他也终究在劫难逃。所谓“随便一个人”,就是任何人,好人或者坏人,恶人或者善人,穷人或者富人,黑人或则良人,他们的权利,他们的人格和尊严,他们的财产或意志,他们的自由和抉择,未经法律过程不可为公权力所剥夺,不可受公权力的侵亵。  

  “打黑”,多么正当的名义,可再高尚还能高过文革的神圣名义么?再伟大能大过文革的宏大名义么?当用整治刘少奇的手法再来整治李庄,或者还能用整治刘少奇的办法来整治李庄,仅靠口供就能构陷,仅用证词就能治罪,用轰轰烈烈的群众来绝杀严严谨谨的法治,动用姚文元式的文痞来煽风点火调动视听,想玩儿再世,这是真真的恐怖。  

  一个动物,走起来像鸭子,叫起来也像鸭子,那一定鸭子;一种手法,玩起来能死掉国家主席,用起来能昏天黑地地动荡,那一定是邪恶。证词这东西,狠着说叫“口供”,赞着说叫“揭发”,恨着说教“告密”,无需旁物为证时,既可用来欲加之罪,也可用作造谣诬陷,更可用去邀功取宠。上有所好,这当然是人品低劣,下必效焉,则一定是制度糜烂。  

【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关于为刘少奇同志平反的决议》

 

网友留言:在贪官和黑社会的大救星黑律师的眼里,李庄就是刘少奇?都是资本家的代表,可是我们大家都觉得刘少奇比李庄要伟大的多呀?刘少奇恐怕没有倒卖法学专家的良心挣钱,也没有嫖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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