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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要有商鞅立木之信

杨昭友 · 2015-01-08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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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做出了依法治国的决议,这无疑是中国人民的福音。本文依据宪法精神对【劳动法】的实施发表一点意见。希望我们的政府、立法、执法、机关能有法必依,勿使【劳动法】成为一纸空文。

劳动法的颁布,明确规定了宪法赋予劳动者的权益,不打折扣地实行,无疑有利于劳资双方的利益,对化解劳资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 经济稳定有序发展有着重大意义。劳动法的执行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不存在打折扣现象,在相当多的私企中也得到实行。应该肯定,民营企业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我们应该支持、保护守法、爱国的民营企业,促进经济协调、有序、健康发展。但不能忽视仍有大量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在以违背劳动法、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来谋取利益最大化。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以上条款,在江浙的民营企业落实得相对较好。就全国而言,在很多民企、外企中仍是空白。东莞富士康的13跳和大罢工都证明了这一点。

为了深入了解劳动法在民企 执行的情况,笔者以打工者身份到和合肥双凤经济开发区的一家民营企业-----京通汽车附件制造有限公司做了25天门卫。该公司成立10年,10年来从未履行 劳动法规定的前文所列的义务-----未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也未按劳动法 付给职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报酬。以门卫工陈兆胜同志为例;陈兆胜全年无一天休息,所谓每月两天休息是日夜班互换。日工作12小时。每月工资1600元。依据劳动法规定,按当地2013年的最低工资标准 1208元计算,除去法定双休、法定节假日,法定劳动时间为21.75天,日工资为55.54元。每天工作时间按法定8小时计算,则陈兆胜日加班4小时,22天共加班88小时,合11天。此加班工资应55.54x11x1.5=916 元。双休日8天加班96小时,实为12天,应得加班工资为55.54x12x2=1332元。依据劳动法规定,陈兆胜应得工资为 1208+916+1332= 3456元。而实际该公司每月仅付1600元,克扣1856元。且 未计算法定节假日11天加班应得工资.陈兆胜在该公司工作10年,去年因病被迫辞工,6个月后复工。该公司不仅未付工资或经济补偿,复工后还取消了工龄工资。该公司把‘要有无私奉献精神’赫然写进职工工作制度里,乍一看,这公司还挺‘共产主义’的,细一想,这是给职工维权挖了一个陷阱。有了这一条制度,就剥夺了工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权利。中国所有法律都没有一条规定要公民无私奉献,政治宣传教育也只是提倡对社会的无私奉献,而该公司居然可以制订超越宪法--对私企老板无私奉献的制度。职工维权也就违反了公司制度。由此可见,不少的私企、外企是劳动法的真空地带,是无法无天之地。

京通公司的违法和陈兆胜的遭遇并不是个案,在很多的私企、外企中较为普遍。富士康的13跳和东莞的罢工 就证明了这一点。为什么 依宪颁布的【劳动法】在部分私企、外资企业中得不到执行?为什么那里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难道私企、外资企业有权超越中国法律?为什么会出现富士康13跳?为什么会出现大规模罢工?为什么依法维权的罢工反而遭到镇压?一句话,就是地方政府、职能部门、 政府机关不作为、乱作为!劳动法颁布颁布后,劳动者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就在于各级政府能否有法必依,能否检查督促。如果广东的地方政府、各级官员心中有法,严厉督促劳动法的实施,怎么会出现13跳?怎么会出现罢工后 以违法维稳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正是那些官员的不作为影响了社会稳定!要追究责任,就要追究那里的政府、职能部门官员的渎职罪!

也许那里的官僚们会说,工人的正当诉求,应该向相关的主管部门反映, 应该通过 法律途径来解解决。要指出的是,1. 工人要养家糊口,没有精力打旷日持久的官司,劳动仲裁、法院审理无不拖个一年半载;2.工人缺乏法律专业知识,无法以弱势者的一己之力和强势的企业老板打官司,弄不好官司未赢,工作已失;3.工人收入微薄,请不起律师,即使请律师,也难免被一手托两家的无良律师玩弄。同样,资方的雄厚财力也能左右法官的判决,至少一个‘拖’字就能让诉求者放弃。河南张海超尘肺病开胸 验肺,说明弱势者维权多么艰难!

是不是违反劳动法的现象无法治理?不! 这种现象本不该存在!否则要劳动法干什么?劳动法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如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都履行了职责,就不会 出现企业对劳动者的侵权。劳动法颁布10年了,至今还有大量的法律蛮荒地带,这些主管部门的 拿着人民俸禄的官员在干什么?党和政府都有分管政法的领导,你们该不该管?常见报道,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献言献策,可谓热闹非凡,要拆除毛主席纪念堂和取消刑法 9条死刑的奇葩提案都提出来了,就是没有人提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建议。引用唐朝陆龟蒙【野庙碑】一句话‘此乃缨弁 言语之土木尔’ !

劳动法执行难吗?依法治国难吗?不难!有商鞅立木之信,就能‘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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