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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龄:个人认为,毕福剑“言论”涉嫌犯罪

贺合林 · 2015-04-16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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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福剑骂毛辱共视频4月6日流传网上,4月7日7时《环球时报》即发表单仁平的《毕福剑言论“不雅视频”流出谁之过》。

这个标题的用词非常考究:一、强调是“言论”;二、界定了视频为“不雅”;三、中心议题不是“言论”有没有过而是造成“言论”流出的过,是谁的过。

既是“言论”,依法就属于“自由”之列,再加上一个“私人场合”,就是百无禁忌了,想怎么说就可以怎么说,即使是恶毒的骂语和罔顾事实的流言蜚语也可以用“不雅”即俗气、用“调侃、戏谑”即开玩笑逗乐、用“不敬”即不太尊重等不痛不痒的词句一语带过。总之是,“私下言论”只要不流出就不存在过,其过,仅在于给“告密者”提供了一个口实,所以主要的过还在于使得“言论”流出的“告密者”。

“挺毕者”就是利用该文这个导向对“批毕者”进行反击批驳的。

我一直认为,三人为众,即使是私人场合的有三人以上的私人活动,只要没设置保密措施,就都属于公开活动。譬如私人在私人场所的婚丧酒宴都是公开活动。因为这类活动的内容无法保障不向公众扩散。

因此,可以肯定,毕福剑的“骂毛辱共辱军”是公开的言论而不是私密的言论。其言论即使不能定性为反动,但对他的阶级立场和政治倾向的标示肯定是明白无误的。即使他的这种“言论”没有从口里说出而保留在腹中,其政治倾向和阶级立场同样如此,只是没有暴露不为人知而已。

所以,通过这次“言论”,毕福剑已经把他的仇视毛主席、仇视共产党的政治倾向和阶级立场彻底暴露无遗了。

怎样对待毕剑福这些“言论”?先看《刑法》第246条及条文解释: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条文注释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客观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如言词、文字、图画等),当着被害人的面公然贬低其人格,毁坏其名誉。若行为人使用暴力的方法侮辱他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客观表现为行为人无中生有的编造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虚假事实并向众人扩散的行为。“情节严重”是指诽谤他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影响极坏等情况。本条规定的两个罪名都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若受害人未告诉,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这条法律及解释,毕福剑的这些言论无疑是“以其他方法(言词)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

当然,是否构成犯罪,还得由其情节的是否严重来确定。

是否严重?我以为,应该是严重的。因为,毕福剑侮辱诽谤的这个“他人”不是一般的人,而是一位巨幅画像悬挂在天安门城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开创者和国家形象的代表者——为亿万人民崇拜敬仰的毛主席!

是否严重到了犯罪的程度?从现在网上揭发出来的毕的“言论”不是在“私人场合”而是在“外事活动”(如果属实)中来分析,我以为其严重程度已经涉及到犯罪嫌疑了。

因为,参与外事活动的人,其身份都是自己国家的使者,其言行都没有了自由,都必须以国家利益为前提为出发点,都必须捍卫、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形象,汉代苏武出使匈奴不辱使命为后来者树立了楷模榜样。

而一切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形象的言行,即使是由于水平低下的非故意言行也必须承担责任!故意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国家形象的言行则毫无疑义的属于背叛国家的言行!

毕福剑在外事活动中当着外国人的面拿毛主席、共产党、解放军开“国际玩笑”,用恶毒的言词辱骂开国领袖毛主席,损毁共产党和解放军,是维护还是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国家形象?是出于故意还是出于非故意?想必没有太多的争论。至于是否构成犯罪,则有待法律认定。

个人认为,应该是涉嫌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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