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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尊严与公民的“违宪”

吕景胜 · 2015-08-06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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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的尊严与公民的“违宪”

中国人民大学吕景胜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11月1日审议通过了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2015年7月1日审议通过了国家公职人员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其蕴涵的意义是国人将以崭新、生动、庄重而神圣的形式向宪法表达信仰和敬畏。以往谈论宪法及依宪治国多是从限制政府、官员、公权力,保护公民权利角度出发,在此层面全社会多有共识。但似乎一个话题被清淡、被冷落,公民言论能否超越宪法?公民可有宪法义务?官员对宪法应保有敬畏,公民对宪法该不该也保有敬畏?近年政治舆论场出现不少公民对宪法不够敬畏、超越宪法的言论,甚至言者以此为“时尚、深刻、言论自由、学术探讨”。宪法仅有形式的尊严而没有实质的尊严。

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公民说共产党为非法组织,一党执政是独裁没有民主;宪法规定人民民主专政,公民说要搞西式普世民主;宪法规定社会主义是国家根本制度,公民说应该实行完全自由资本主义;宪法规定马克思列宁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公民说马列过时应废除,取消讲授马列的政治课,丑化开国领袖否定毛泽东主席的功绩;宪法提到“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公民却以“烤肉、滚山坡、骚扰当地居民”等亵渎性语言侮辱邱少云、赖宁、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等等。

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而上述言论在两个方面违反宪法,一是直接违反宪法条文,如对党的领导、社会主义道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等;二是违反宪法价值观。如人民流血牺牲换来了新中国,这样一种宪法价值观确认了每一个英雄个体构成的无数英雄群体的流血牺牲应为后世百代千代记取、敬仰和缅怀。宪法所确认、所讴歌、所保护的尊重且弘扬英雄及人民流血牺牲奋斗史为国家价值观,亵渎虚无英雄不仅亵渎民族文化魂魄,且亵渎国家价值观、宪法价值观。宪法规定公民必须尊重社会公德,公民不得有危害祖国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亵渎虚无解构英雄的行为久而久之会造成国家价值观、宪法价值观的沦丧,必然带来国家利益的潜在和真实损害,其恶劣社会后果是造成公众认知、公众道德、社会舆论、特别是青少年思想混乱。国家价值观、宪法价值观受到贬损,进而导致宪法所保护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受到侵害。

宪法作为国家母法、根本法只规定指引性大政方针国体政体框架等。多年来社会和学界流行着一种说法,宪法只限制公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并不约束公民言论及行为,“公民违宪”是伪命题,即所谓公民只有违法,没有违宪。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失之偏颇。依宪治国是全民族的事,任何个人没有高于特殊于宪法的权利。其次,依宪是依中国之宪,不是美国之宪。中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义务,如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祖国利益和荣誉等。虽然宪法中没有追究公民违宪言论及行为的法律责任机制和法律可诉性,即宪法是没有牙齿的法,表现出宪法对公民言论及行为的谦抑性。但不能说实践中不存在公民违宪言论与行为,不能否认公民一些言论及行为的违宪性质。

即使公民违反宪法的言论并无宪法意义上的可诉性、可追责性,也不能否定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社会实施,在于真正深刻影响约束规范全社会,即产生宪法的社会效果。依宪治国包含着全社会呵护尊重宪法精神、宪法理念、宪法价值观。宪法只有在社会生活中真实影响民众,人们才能感受到宪法的存在。宪法不是高悬一处的一纸具文,宪法价值观、宪法原则虽然抽象,但并非看不见摸不着虚无缥缈,而是时刻存在并渗透于国家政治生活和公民行为准则中,它相距我们不远,就在每个人的身边。

宪法原则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底线及准则应被信仰和遵守,任何组织或个人没有任何理由轻慢、僭越及践踏。我们经常说文革中刘少奇主席捧着宪法申诉公民权利,学者们倡导宪法应限制公权力及保护公民权利,但当宪法条文被公民轻慢践踏时,谁来捍卫宪法的尊严与权威?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宪法学家韩大元教授说,“作为一个中国公民,心中要对宪法充满敬畏”。看来,不仅是在每年的国家宪法日或公职人员就职宣誓时,平时也应时时唤起公民对宪法的心生崇敬与自觉信守,“言论自由”有法律边界,“学术探讨”有政治底线。

一般的违宪言论只受到政治道义上的谴责,如主流媒体曾发声谴责部分公知及网络大V的违宪言论。在没有“牙齿”的宪法无能为力的尴尬中,难道对严重的违宪言论及行为仍然一筹莫展、无能为力?不然,严重的违宪言论及行为将受到《刑法》、2000年就已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15年7月1日已开始实施的《国家安全法》以及即将出台的《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制。

《刑法》第二条有关刑法任务的规定就包括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第七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二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将出台的《网络安全法(草案)》第九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侮辱诽谤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活动。

上述条文我们可解读出如下含义:一是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不仅是宪法制度且是国家政治安全范畴,不可触碰不可侵犯,如以言论煽动颠覆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政权违反刑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过去“煽动”行为的概念界定是在一定规模一定范围的有形公共场合使用语言和书面手段,如今无形的网络空间一条信息发出一分钟几亿人就可看到,如此传播效果是否达到刑法所认定的煽动效果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二是使用网络违法宪法、法律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侮辱诽谤他人违反网络安全法,如侮辱诋毁亵渎英雄不仅侵犯英雄个人名誉权,且损害公共利益、宪法价值观、误导青年、毒化社会风气、扰乱社会秩序等。三是国家安全法和网络安全法有了法律责任机制,任何组织与个人的违法煽动及违法行为将有了法律的可诉性、可被追责,即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将承担刑法、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国家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网络安全法(草案)更是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电子信息发送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上述种种违法还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刑法的制裁。法治社会不仅依宪治国,而且依法治国,每一个公民应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在法律范围内负责。刑法、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不同层面支撑、保护并实现着宪法制度、宪法原则。宪法有尊严,公民有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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