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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融资的直接性和间接性

王国胜 · 2015-10-14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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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融资的直接性和间接性

作者:王国胜

P2P网贷平台近年来发展很快,以其便利、快捷、灵活、门槛低等特点,适应了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创业型企业贷款的需要,也适应了小额资金投资者的投资需要。为了发挥P2P网贷平台在融资中的积极作用,同时防范其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特别是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必要从理论层面上研究P2P网贷平台融资的直接性和间接性。

P2P网贷平台融资的直接性是指P2P网贷平台的融资具有直接融资的特点。在直接融资的情况下,资金提供者者直接选择并把资金投向特定的资金需求者,而不是以金融机构为中介,首先将资金交给金融机构,再由金融机构将集中起来的资金分别投向由金融机构选择的资金需求者。通常,P2P网贷平台是按照“一对一”或者是“多对一"的模式运行的。也就是说在P2P网贷平台上一般是一个或者多个投资者分别贷款给一个单独的经济主体,至于是哪一个经济主体可以由投资者自主直接选择。虽然这种选择是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的,但在投资者认为没有合适的借款主体和项目时至少可以拒绝贷款。另一方面,在规范的、由第三方托管资金的P2P网贷平台上,投资者的资金直接进入借款人的账户,而不是进入网贷平台的账户;本金和利息也是直接返还到投资者的账户上。从这些方面来看,P2P网贷平台的融资的确具有直接融资的特点。

P2P网贷平台融资的间接性是指P2P网贷平台的融资又具有间接融资的特点。在间接融资的情况下,资金提供者者以金融机构为中介,首先将资金交给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再由金融机构将集中起来的资金分别投向资金需求者。如果单纯以投资者是否与金融机构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来区别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那么,由于在P2P网贷平台融资中投资者没有与网贷平台建立债权债务关系,似乎可以否认P2P网贷平台融资具有间接融资的性质。但这过于简单化了。随着市场经济、信息技术和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机构筹集和配置资金的新形式不断出现,如各种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等。在这里面的很多形式中,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并没有建立(或者说不是)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但金融机构都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致在实际上决定着资金的配置。

在目前通行的P2P网贷平台融资形式中,借款人要向平台提出融资要求,平台要对其进行审查。审查不仅要看其是否能够按时还本付息,尤其要看其是否有合适的抵押和担保。借款人及其项目要经平台筛选后才能挂在平台上供投资者选择。不仅如此,借款人提出的借款数额以及其需要支付的利息和费用也必须是平台认可的。在这一过程中,P2P网贷平台不仅决定着投资者资金投放的范围、投资者的投资收益,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这些都说明P2P网贷平台不是一个简单的信息中介,P2P网贷平台融资的确具有间接融资的特点。试想一下,如果一个P2P网贷平台不对借款人及其项目进行审查,特别是不对其抵押担保的情况进行评估,来者不拒,并且要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商定利息的高低和费用的承担,纯粹充当信息中介,这样的P2P网贷平台能有多少人问津。

P2P网贷平台融资的直接性要求投资者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特别是要承担其投资对象的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

在P2P网贷平台的实际经营过程中,网贷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以扩大投资规模往往会对所有的借款人和项目提供本息全额担保。同时对所有的投资都要求借款人按基本上或者实质上相同的利率支付利息。这就形成了这样一种格局:对于P2P网贷平台的投资者来说投资任何一个项目结果可能都是一样的,因此,在实质上投资者不需要选择项目(这种格局的形成本身进一步证明了P2P网贷平台融资具有间接融资的性质)。但是,必须看到,这种格局会淡化、掩盖P2P网贷平台应有的直接融资的特点,淡化、掩盖投资者在直接融资中应当承担的投资风险。

在P2P网贷平台融资的过程中投资者能够始终获得高收益而不承担相应的风险是不现实的,风险和收益反向而行是客观规律。风险总要有人承担,损失总要有人买单。如果全部风险都由P2P网贷平台承担,总有承担不了的一天。那时小风险会汇聚成大风险,巨额损失最终还是要由投资者承担。

但是,要求参与P2P网贷平台融资的投资者对在网贷平台上融资的借款人及其项目能够充分了解、识别判断并且做出正确的选择也是不现实的。如果这样要求,很多投资者会退出P2P网贷平台,P2P网贷平台会失去很大的资金来源。真正现实可行的办法是由P2P网贷平台承担起了解项目情况,进行风险识别和判断的责任。

首先,应当由P2P网贷平台在对借款人及其项目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按风险高低对每个借款人及其项目进行风险评估,评定出每个借款人及其项目的风险等级。

第二,由P2P网贷平台根据评定出的借款人及其项目的风险等级,确定借款人应当付出的利息和费用以及投资者的收益。对于风险较高的项目,借款人应当付出较高的利息和费用。利息付给投资者,费用的一部分可作为网贷平台的风险准备。

第三,对不同风险等级不同收益率的项目由P2P网贷平台提供有差别的担保或保证,然后再交由投资者进行选择。一般来说,投资者收益越高的项目,网贷平台提供的保证越少。

第四,对风险等级评定失误产生的损失,应当由承担借款人及其项目筛选和风险评定的P2P网贷平台承担。

进行这样的制度安排,既能使投资者承担与收益对应的风险,又能使P2P网贷平台的运作现实可行。特别是能够促使P2P网贷平台发挥好筛选项目、评估风险的专业技术作用。而这正是间接融资的主要优点。

P2P网贷平台融资的间接性要求政府对网贷平台进行有效的监管,以防止P2P网贷平台带来的金融风险。

第一,P2P网贷平台的资金支付必须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托管。这是防止网贷平台挪用、转移、骗取投资者资金必不可少的制度安排。为了防止网贷平台编造借款人以骗取投资者资金,承担资金托管的第三方还应承担对借款人的真实性进行核对的责任。

第二,P2P网贷平台不得以任何形式建立资金池,以防进行违法违规的集资活动。这意味着网贷平台不得开展“多对多”的融资业务,不得开展各种变相吸收存款的业务。P2P网贷平台建立资金池不仅会使这部分资金难以实现第三方资金托管,而且会使P2P网贷平台在实际上从事银行存贷款业务。依托互联网的融资平台并非不可以从事银行存贷款业务,但从事银行存贷款业务就必须符合这种业务要求的条件并接受相应的监管。

第三,P2P网贷平台向投资者承诺的本息保障必须与其实际能力相匹配。其自有资金与其提供的资金保证要保持适当的比例,不能为了扩大业务而承诺超出实际可能的保证。这里面包括对其评定的借款人及其项目的风险等级所要承担的责任。

第四,对与P2P网贷平台存在特殊关联关系的从事抵押、担保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和企业要进行特别严格的监管。以防这些机构、企业在为P2P网贷平台的借款人进行抵押担保业务时违法违规,或者是增加网贷平台的风险、或者是把风险转嫁给网贷平台,最终损害的是网贷平台投资者的利益,甚至会引发大的金融风险。

P2P网贷平台是近年来依托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新事物,是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资金困难的金融创新。由于其主要面向中小微企业,主要解决小额的、短期的流动性资金问题,不仅与现有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并行不悖,而且是现有商业银行融资方式的有益补充。因此,需要在积极支持的同时认真规范监管,以促使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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