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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松民:建议重启《惩治汉奸言论法》立法程序

郭松民 · 2018-04-23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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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一些媚美、崇美人士,四处散布中国无理,战则必败的言论,甚至主张阵前投降,严重影响了军心士气。

美国发起贸易战之后,中美正处于全面对抗的起始阶段。

这次较量,很可能将决定未来数百年中华民族的命运。

如果胜出,则不仅两个一百年的目标能够实现,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中国重回世界舞台的中心,而且可以通过将人类引向社会主义的方式,实现“中国应当对于人类有较大贡献”。

如果失败,则很难避免重蹈前苏联覆辙。新中国成立以来近七十年取得的现代化成就,有可能毁于一旦。

这绝非危言耸听!

从文明冲突的角度看,在大航海时代以来,西方统治世界差不多已经五百年。其以“国际统治阶级”自诩的精英阶层,绝不愿意看到一个非西方文明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后来居上,动摇其统治地位。

对西方的“国际统治阶级”来说,非西方文明,尤其是中国,最好处于阿拉伯世界目前的状态——四分五裂,自相残杀,丧失追求现代化的冲动。

既然较量不可避免,中国目前最需要的就是万众一心,同仇敌忾,共同参与到这场伟大斗争中来!

然而,目前国内一些媚美、崇美人士,四处散布中国无理,战则必败的言论,甚至主张阵前投降,严重影响了军心士气。

网上有一篇《现在向美国投降是代价最小的时候》文章,流传甚广。文章的作者以中国目前在芯片行业和美国存在暂时差距为由,公然声称:

“中华民族还远没有到可以跟美国正面对决的时候。现在不到时候,将来一百年内都不到时候!”“现在投降的好处是无需跪着,站着举起双手即可。将来投降,不但要跪着,还必须跪姿标准,否则挨打更惨。这就是现在投降和将来投降最大的差别!”

是可忍孰不可忍!

自1840年以来,中国人民一百多年的前赴后继,不懈奋斗的历史,抗日战争胜利的历史,尤其伟大抗美援朝战争胜利的历史,都雄辩的证明,即便存在一定技术装备的差距,中国人民也完全可以战胜侵略者。

何况今天从技术的角度看,中国面临的困难,比抗美援朝战争时要小得多。

但是,这种投降言论的危害却不能不予以足够的重视,否则会给中国人民造成重大灾难。

历史的教训不应忘记。

1937年全面抗战爆发后,国民党内一批对抗战前景悲观失望的军政人物:如顾祝同、胡适、朱绍良、梅思平、陶希圣、罗君强、陈布雷、张君劢等人,共同组织“低调俱乐部”,散布“战必大败”的悲观情绪。

周佛海就认为:“中国现如今人的要素、物的要素、组织的要素,没有一种能和日本比拟,战必败。和(投降)的越早,对国家就越有利。”

汪精卫则认为:“主战有主战的道理,不过,主战的目的是什么呢?为的是国家能够独立生存下去。如果能达此目的,和日本言和(投降)也不失为一种手段。一味主张焦土抗战的、唱高调的应该再坦诚一点,要说老实话。”

比较一下周佛海、汪精卫以及《现在向美国投降是代价最小的时候》作者的言论,真是何其相似乃尔?

汪精卫虽不直接参加“低调俱乐部”的活动,却是这个组织的灵魂。

依托低调俱乐部散布的“战必败,和未必亡”的舆论,逐渐形成了以汪精卫为中心的“和平运动”,为汪精卫、周佛海等最终落水当汉奸创造了氛围。

主张投降的言论虽然不值一驳,但危害不可小觑。

今天的形势,除了要大张旗鼓地反击汉奸言论之外,还应考虑重新启动《惩治汉奸言论法》的立法程序。

2007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喻权域等七人联名提交了《惩治汉奸言论法》提案。

当年的时代背景下,这一提案石沉大海。

今天重启这一法案的时机成熟了,《现在向美国投降是代价最小的时候》之类的文章肆意流行提醒我们,没有这样的法案,主张投降的舆论就有可能成为主流,就可能形成“当汉奸才是真爱国”的舆论氛围,中国就不可能赢得命运大决战的胜利!

附: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摘要)

第一提案人:

喻权域(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咨询委员)

联名提案人:

王洛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前副院长)

靳辉明(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李崇富(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白  钢(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姬亚军(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贺捷生(军事科学院离休干部、贺龙元帅的长女)

2007年3月6日提交上送

“汉奸”,按《辞海》和《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原指汉族的败类,后泛指投靠侵略者、出卖国家民族利益的中华民族的败类。”

……

近年来,我国一些报刊上不时出现汉奸言论——歪曲历史事实,为1840年以来外国列强侵略中国的罪行辩解,甚至为日本军队侵占中国国土、大量屠杀中国人民的罪行辩解。

这种投靠侵略者,出卖国家、民族利益的文章,理所当然地受到我国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谴责。这类报刊的主办单位行使职权,对其编辑部人员进行批评、处分、调整是符合宪法的,居然受到抵制和攻击,被诬为“侵犯言论、出版自由”。社会上一些知名人物竟然发表联合声明,为发表汉奸言论的作者和报刊鸣冤叫屈,说他们受到了“恶性新闻管制”。

……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的上述规定,借鉴奥地利等欧洲国家立法禁止为纳粹党罪行辩解的做法,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

……

我国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应明确规定:“对于在公共场所发表谈话或在大众传媒上发表文章,歪曲历史事实,为1840年以来外国侵略中国的罪行辩解的人,判处一年至十年的徒刑;对于为1931年“9•18事变”至1945年日本投降期间日本军队侵占中国领土、大量屠杀中国人民的罪行辩解的人,判处二年至二十年的徒刑。”“对于发表上述汉奸言论的大众传媒的法人代表或责任人,判处三个月至三年的徒刑。违法的大众传媒若在规定期限内(报纸、电台、电视台为七天,期刊为一个月,出版社为二个月)公开检讨、承认错误并发表批驳汉奸言论的文章以消除毒害,其法人代表可以免受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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