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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指导线的“零意义”比原地踏步更可怕

王传涛 · 2015-06-28 ·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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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6月24日,目前全国已有8个省(区、市)发布了2015年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其中,新疆的基准线最高,为12%。与去年相比,这些地区的工资指导线无一上调,涨幅均为持平或下降。(6月25日 中新网)

  与总能引起全民吐槽的平均工资形成对比,政府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似乎能够给人以美好的期待——即便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没有上调甚至是下降了,对工资下降者提出一个预警的下限比例也是一种保护职工权益的方式。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我们的平均工资年年在涨,我们的工资指导线却原地踏步,这种反差直接让笔者感觉到了统计部门与劳动部门之间的分歧是巨大的,甚至是完全分裂的。不过,退一步讲,因为工资指导线在现实之中没有什么实质意义,至于是不是原地踏步或下降也就并不重要了。对此社会广大职工可以稍稍宽慰一些了。

  首先,要明确的是,《劳动法》规定了企业按效益发放工资。因此,政府部门出台所谓的工资指导线,并非是干预企业的利润分配。当下的政府权力,已经没有那么多的行政强制手段,这是尊重市场规律的必然,也是践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尊重市场主体地位”的体现。但是,既然没有强制性,政府部门发布当地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又有什么意义呢?难道仅仅是为了完成一项日常工作?

  关键的问题在于,这个工资指导线到底是给谁看的?给企业老板,还是给职工?是给整个社会,还是给上级领导?现实很明显,给企业老板看,老板基本不执行;给职工看,又没有和老板们工资协商的权利,更没有和老板们进行谈判的体制机制和平台。因此,我们只能“不怀好意”的断定,工资指导线,就是发布给社会与上级领导看的“形象工程”。在这一点上,它与年年被增长的平均工资,可谓异曲同工。

  工资指导线,是一件舶来品。但是,建立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前提,必须是职工有与老板进行工资协商的制度基础。在此基础上,如果企业没有按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效益涨工资,或是大幅降工资,则职工的维权团体可以在《工资条例》、《劳动法》和《工会法》的保护下,与老板们进行协商和谈判。这才是工资指导线发布的意义所在。

  然而,我国工会组织,已与传统意义上的工会组织背道而驰,甚至只是成为了组织体育活动、发发福利的职能部门,与社会性团体基本没有了干系。至于它的核心作用,替职工维权、集体协商工资以及监督企业运营状况,基本成了摆设。这样的现实,也几乎让那个高大上的《工会法》形同虚设。因此,让工会真正成为职工维权的团体,让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尽快落地,并严格限制垄断国企职工尤其是领导干部和高管的收入,才有可能让工资指导线具有起码的指导意义。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收入分配改革提出了一些具体目标:要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遗憾的是,2012年《工资条例》被传夭折,至今没有公布并实施。至于职工维权更像是火星上的传说。现在看来,工资指导线何以具有指导意义,仍然还是未知数。

  相关阅读:内地10省份公布今年工资指导线

  2014-06-19 爱房网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6月17日,今年全国已有北京、天津、湖北、山东、山西、陕西、河南、新疆、四川、辽宁等10个省(区、市)发布了2014年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其中,河南和新疆的基准线最高,均为15%。与2013年相比,北京、山东、山西、新疆等地今年的企业工资指导线涨幅出现了下调。

 

  

  其中,北京今年的基准线与去年持平,但上线和下线均比去年下降了0.5个百分点;山东今年基准线为12%,比去年的15%下降了3个百分点;山西今年基准线为13%,比去年的15%下调了2个百分点;新疆今年基准线为15%,上线为18%,下线为5%,比去年各降低了1个百分点。

  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所副所长张车伟表示,多地企业工资指导线涨幅下调,与当前经济增速放缓、企业用工成本上升和利润空间压缩有很大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在工资指导线公布后,有网友感叹:工资指导线只是“看上去很美”,自己的工资并没有按照这个幅度上涨。

  为了增强工资指导线的实际作用,一些地方出台了部分倒逼性措施。其中,陕西省人社厅规定,对当年未按工资增长指导线确定人均工资增幅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湖北人社厅则规定,企业管理层以下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工资亦不能增长。

  “由于企业工资指导线只是指导性建议,对企业并没有强制性,所以它并不能代表工资的实际增长状况。”张车伟表示,工资应该更多地由市场决定,工资真正涨多少应该由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协商,关键是要形成和完善劳资之间的工资集体协商谈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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