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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举报偷漏税行为,还是限制举报偷漏税行为?

山山来迟 · 2007-02-10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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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举报偷漏税行为,还是限制举报偷漏税行为?

——新出台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违反法律

近日以来,各大媒体和门户网站针对2007年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连篇累牍的报道,参见:《3月1日起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者最高可获10万奖励》 http://news.sohu.com/20070209/n248139436.shtml

看了这些报道之后,发自内心的第一种感觉就是:这些媒体和网站都有拍马屁之嫌!本来,新出台的暂行办法没有任何优点可言,而且违反上位法规定,却被媒体如此吹捧,心里堵得实在难受和发慌,不得不在此一吐为快。

首先,物价涨了,工资涨了,奖金却降低了,是限制举报人举报偷漏税的具体表现,《暂行办法》违反立法目的。

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但是,我们来比较一下就知道了。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第五条规定:“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新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只有千分之五,比原来的办法低了整整十倍!

其次,《暂行办法》缩小举报范围,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的,却违反了该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这里的“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包括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当然也包括税务人员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暂行办法》却无视这一规定,《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本办法列举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此条和以后各条把举报税务人员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排除在奖励之外。

再次,《暂行办法》与没有废止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相抵触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 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规定:“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举报的有功人员 ,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而《暂行办法》没有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和为国家“减少损失的”列为奖励范围。

第四、《暂行办法》与《行政监察法》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给予奖励。”税务人员如果在税款征收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举报人举报了,应当有享受奖励的权力,而《暂行办法》在原来已经将此项列入奖励范围的,却没有继续将此列为奖励范围,显然与《行政监察法》相抵触。

第五、《暂行办法》与国务院《信访条例》相抵触

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很明确,举报偷漏税和税务人员违法行为是信访行为的一种。

《信访条例》第八条规定:“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暂行办法》与此条规定抵触。

纵观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出台的《暂行办法》,实在是没有一点可取之处,《暂行办法》的草率出台,不但会严重打击广大人民群众举报偷漏税款的积极性,由于把举报税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排除在了举报奖励之外,肯定会使税务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加剧。而且,“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的案子属于不予奖励的范围,税务机关如果不想奖励你,就告诉你一句此案我们早已发现就完了,而不管这笔税款漏缴和迟缴到什么时候,甚至根本不能入库,笔者就曾亲历过这样的事情。如果不把举报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违法列为奖励范围,就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税务机关弄虚作假,就不能充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如此低廉的举报奖金,也就不会催生更多的“护税专业户”,原来的“税务举报专业户”也就无法生存下去!这也许是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愿意看到的。

我就弄不明白,如此一个多处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比原来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还要退步了许多倍的《暂行办法》,怎么在公布之后,非但没有一点批评的声音,反而一片叫好声,难道你们存在偷漏税问题,还是有求于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

悲哀,唯行政机关的命令是从的中国人!!!你们究竟到何时才真正觉醒。

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的官员们,你们出台此违法的《暂行办法》的目的究竟何在?是你们的一贯如此,还是被迫?

强烈要求国务院法制部门依法对这个漏洞百出的《暂行办法》进行违法审查,也希望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能够及时改正错误做法!

备注:此件在专送国务院法制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的同时,已经全方位在互联网发布,以促使《暂行办法》的错误之处尽快得到纠正。

2007-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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