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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还是举报?如何进行民主监督?

李月明 · 2007-04-10 · 来源:光明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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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骂毛泽东的妇女是诽谤还是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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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月明

  山西稷山县3名科级干部将反映该县县委书记的相关材料整理成文,分别邮寄给当地37个部门。在当地公安机关查明写信人身份后,检察院以诽谤罪将写信人公诉到法院。目前,其中两名写信人已被判刑,另一人也被起诉到法院。(4月9日《民主法制时报》)

  公检法部门的迅速介入不是坏事情。但可惜不知道当地的公检法部门是如何办案的。对写信人反映的问题调查清楚了吗?如果说调查清楚了,那么,该不该向全县人民做个交待呢?那封匿名信上的问题有多少是真的,有多少是假的?有多少是夸大其词的,有多少是无中生有的?如果说没有调查,那么法律规定,诽谤罪是指捏造事实,并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诽谤罪又是如何确定、成立的呢?更主要的是,假如所反映的问题不是那么确切的话,那么,是不是就该以诽谤罪确定罪名呢?

  我之所以关心这些,是因为这也常常是影响人们举报积极性的一个主要原因。

  想起那个在网上已经流传甚广的毛泽东挨骂的故事来。1942年8月,陕甘宁边区召开征粮会,会间,天降暴雨,突然,一声雷响,一个县长被电劈死了。有个农家妇女说:这雷咋不劈死毛泽东呢?(见《毛泽东的领导艺术》一书)咱其它不说,就单说这一句“咋不叫这雷劈死毛泽东呢”!这是诽谤还是举报?应该说,比诽谤还厉害得多,可是毛泽东却没有治这位农家妇女的罪。他制止了保卫部门的追查,反复思索、调查被“骂”的原因。后来,党中央决定减征公粮,自力更生,丰衣足食。又听从民主人士李鼎铭的建议,精兵简政。

  毛泽东为什么没有治这位农家妇女的罪?我觉得起码有两条:一是毛泽东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是自信的,他相信自己没有做伤天害理的事情,为人不做亏心事,半夜敲门心不惊。第二,毛泽东有正确的权力观:“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们如果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出。只要你说得对,我们就改正;你说的办法对人民有好处,我们就照你的办”。(《为人民服务》)

  我们现在所面临的问题是,一方面要求领导干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一方面却是领导干部不论官职大小,一律都成了老虎屁股——摸不得。谁要提不同意见,就想方设法狠狠的治你。前有“彭水诗案”,后有“稷山匿名信事件”,类似的事情还出过不少。有人说,这是“因言获罪”,是新的“文字狱”。我觉得不是。历史上的“因言获罪”、“文字狱”,都是因为朝廷、因为皇帝才引起的,谁见过一个时期中国的大地上有这么多的朝廷、皇帝的?又有哪个时期的老百姓是对“七品芝麻官”或对“芝麻官 ”以下官员也这么噤若寒蝉?

  当然,真正的诽谤罪,按法律规定,该判刑也还是要判刑的。“说话要有证据,批评要注意政治”。我们是主张以事实说话的。但是,如果一方是弱势,一方是强权,明显不在一个级别、一个档次的话,我觉得具有强势的一方就应该有容人的雅量。老百姓说:宰相肚里能撑船;大人不怪小人罪。毛泽东说:“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让人讲话天不会塌下来”。我们的领导干部却为什么常常是和草民们斤斤计较呢?

  4月9日,《人民日报》刊登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李毅中局长的一段话。他在接受记者采访谈自觉接受监督时说“不能要求媒体每句话都说得对”———因为“媒体不是中央纪委,媒体不是审计署,媒体不是调查组”。一样道理,个人举报其实比媒体监督还难。没有人发工资,没有人开绿灯,还常常面临打击报复的危险,不是中央纪委、不是审计署、不是调查组,本来就是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又怎么能要求铁板上钉钉,丁是丁,卯是卯呢?更“不能要求他们每句话都说得对”。

  甚为关键的是,领导干部要真心诚意地接受监督吗?就应该为举报人创造一个 “宽松环境”;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要想有明显的改善吗?就必须给举报人创造一个 “宽松环境”。不然,动辄得咎,究竟谁敢监督呢? (2007-4-10)

从“稷山诽谤案”看公众监督权

 新京报

  彭水诗案尘埃刚刚落定,山西稷山又出现类似案件,该县3名科级干部将反映县委书记的相关材料整理成文,分别邮寄给当地37个部门。当地公安机关查明写信人身份,检察院以诽谤罪将写信人公诉到法院。目前,其中两名写信人已被判刑,另一人也被起诉到法院。(4月9日《民主法制时报》http://news.sohu.com/20070409/n249289421.shtml

  此案最终结局会如何,有待权威部门调查核实。到目前为止,此案案情与彭水诗案十分相似,都是当地公安部门与司法部门介入,以诽谤罪侦查、起诉本地公民,这些公民也都是当地干部。至于“诽谤”受害人,则都是当地的“一把手”。而两地又都处在比较敏感的时期:彭水是在换届,稷山则是在召开两会。比较重要的区别仅在于,彭水诗案的“诽谤”工具是比较时髦的手机短信,稷山案的“诽谤”工具则是传统的信件。另一个区别是,稷山案中的信件也寄给了上级政府,因而带有一定匿名举报性质。

  考察这两个案件,一个引人注目的法律问题是,当地公安部门介入、检察院起诉,是否合乎法律规定。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律,诽谤罪属于受害人自诉案件,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假如秦中飞发放的手机短信信息、稷山三干部的信件,并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依照法律公安部门就无权介入,公安机关即使介入侦查,检察院也应驳回侦查资料,即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也应驳回公诉。

  当然,如果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那可以变成普通刑事公诉案件,公安部门、检察院也就可以介入了。但法律对如何认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并无清晰界定,因而就给公安部门、检察院留下了自由裁量空间。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存在司法机关行政化、地方化倾向,独立办案会受到不当干扰。面对普通干部或公民对自己的“批评”,一些地方党政负责人不需自己出面起诉,可以安排当地公安机关出面侦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这种情况下,表达意见的公民往往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他们常常寄希望于外部舆论,期待广泛的关注迫使本地政府停手。当然,并不是所有人都能获得外部舆论关注。可以说,如何保障公民对地方党政官员的执政行为表达意见,尤其是表达批评性、怀疑性意见(包括举报)的权利,还需要在制度建设上加以完善。

  这种保障并不意味着无条件庇护。地方党政官员维护必要的权威,是地方政府进行正常行政管理活动的必要条件。他们依法维护自身的人格权利不受侵害,也无可厚非。但是,政府官员要得到人民信赖,就必须接受公众的批评与监督,必须承受公众对其具体执政活动的负面评价。尤其是地方党政负责人,因其权力最大,也就最需要接受公开的批评与监督;公众就他们之表现发表意见的自由,也应当受到严格的保护。

  但在一些地方,官员权威与公众表达自由之间的平衡,是在向官员倾斜。对官员表达负面意见,就可能会被加上诽谤的罪名,立刻成为公诉案件;至于举报被当成违反组织纪律、行政纪律的行为而遭受打击的事情,也所在多有。

  在今年全国两会的记者招待会上,温家宝总理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归根结底是让人民当家作主,是要创造一种条件,让人民监督和批评政府;就是要在平等、公正和自由的环境下,让每一个人都得到全面的发展。”鉴于此,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切断地方官员非法支配公检法资源的渠道,更明确地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和监督权利,就十分重要。否则,就可能出现地方党政官员的权力压倒公众的表达自由和监督权利的情况。

新闻链接

山西稷山3名干部两会期间匿名举报县委书记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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