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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外资银行条例,学者称为考虑中国的金融安全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06-09-04 · 来源:人民网
金融安全 收藏( 评论() 字体: / /
本报独家专访社科院、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贸大学专家
独家专访:外资银行条例未违背WTO承诺
条例修改目的在于加强风险管理 政府不会屈从部分国外机构抵制
  2006年09月04日09:12
 

  主持人:陈 嵌 贾春晖

  嘉 宾:王松奇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张礼卿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

      何自云 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银行管理系主任

  原有条例是比较粗放的

  问:为什么要修订《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张礼卿:此次修订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加入WTO承诺,更好地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从而为中外资银行之间的竞争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多年来,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管理在有些地方属于超国民待遇,而在另一些地方则属于低国民待遇。

  问题在于,当外资银行在业务经营方面获得国民待遇后,我国的监管当局所面临的环境将会变得更为复杂。如何控制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将成为一个突出的新问题。这次修订的目的,就是在向外资银行全面提供国民待遇的同时,更好地控制因金融业对外开放而带来的金融风险。这里值得强调的一个辩证关系是,金融风险的控制,对于更好地履行我国加入WTO承诺、持久地维持我国的金融对外开放是十分重要的。

  何自云:金融业原来的条例都是一些比较粗放的,现在面临开放就需要一个更细的具备可操作性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条例需要修订。从总体上说,银行的准入都要坚持一个审慎的原则,这既是整个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必要保证,对外资银行也是一种保护。这次修订《条例》实际上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为促进金融业规范、安全稳健运行所进行的。

  王松奇:这次修订的主要意义还是考虑中国的金融安全。如果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之后,如果没有独立的资本金,只是母行给他一些开办费用,然后吸收中国老百姓的存款来开展业务的话,我们在资本充足率、存贷款比例监管以及对它的风险考评和监控方面都会有很多不便之处。现在规定他必须有10亿元人民币的本金,这样对他资本的考核就会比较便利,对存贷款比例考核也比较容易。所以我觉得新《条例》出来之后,对防范外资银行过度业务扩张可能产生的风险,意义是比较大的。

  并不存在违背承诺问题

  问:此次《条例》的修订与金融业年底加入WTO的承诺相悖吗?

  张礼卿:根据新的规定,凡是符合监管条件的法人银行,包括现有分行转成的独立法人银行,其下属的分行都将享受国民待遇。这意味着,外资银行在市场准入、经营性监管以及总行和分行的资金调度等方面都将享受与中资银行一样的待遇。这些都非常充分地体现了加入WTO的承诺,并不存在不履行承诺的问题。

  王松奇:中国的金融业开放是分两步走的,第一步是开放市场,保险市场开放进度最快,其次就是银行市场,开放最慢的是证券市场。银行市场开放的进度比保险慢一些,但是总的来说,基本上都兑现了1999年加入WTO签订的一些协议。作为东道国,对于外来银行机构,在监管规定上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作出适当的调整,这并不悖于扩大开放的原则。目前中国城乡居民的储蓄率连续二十五六年来每年都达到很高的比率,这在世界上是非常罕见的。这表明国外的金融机构想进入中国的话,我们有充分的金融资源供它在市场上参与一定的份额,并且用中国老百姓的钱来赚钱。

  何自云:是不相悖的。首先,各个国家的宽松程度是不一样的,在其他国家办银行也需要相应的条件。在我们国家,因为金融业和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环境有自己的国情,对办银行的要求相对来说是比较高的。所以说在中国的特殊情况下,外资银行开展业务同样也需要一个比较高的门槛,这和中国的国情是相适应的。我们国家目前所有的银行都在尽可能地提高资本充足率,所以外资银行在国内开展业务,要求他有法人资格、充实资本,也是主要出于对金融安全性的考虑。这和中国开放金融业的承诺是不相悖的。

  对反对意见不会退让

  问:银监会召集30家外资银行座谈中,一些国外银行对《条例》修订稿持反对意见,你们怎么看?

  何自云:我觉得完全是正常的反应。实际上世界上所有国家的银行业对于政府的干预和限制都会有不同的意见。希望政府管的越少越好,不管最好。监管和被监管当局的这种博弈始终是存在的。其次,对于美国的利益集团或者是国外其他的银行来说,这次修改《条例》,要他获得法人资格或者是提高资本金的要求,肯定会加大他的成本,直接影响到他一部分的利益。所以他们会想尽各种方法来进行抵制,或者是有一些游说活动,美国国内一些政策的出台也会受到某些利益集团的抵制。在这方面,中国政府是不会退让的。因为这一规定不违反开放金融业的承诺,也符合发展和监管的惯例。

  张礼卿:外资银行并没有真正的理由去反对这个政策调整。银监会在提出这个条例修订稿时说得很明确,外资银行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是否改变其在华的商业存在。如果想做人民币零售业务,就选择独立法人机构这种商业存在方式;如果不想做,就可以继续采取分行这种存在方式。在分行形态下,外资银行同样可以找到许多相应的获利和发展空间。

  王松奇:实际上,从国际惯例来说,一个国家的银行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分始地监管和东道国监管两种。一般来说,分支机构都应该尊重东道国制定的监管条例和规定,我们的条例也是对它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吸收东道国老百姓存款提出的一个基本的入门要求。

  企业越强越希望严格监管

  问:就您所了解,现在外资银行都有哪些反应?

  张礼卿:大多数外资银行对这一修订稿还是采取一种比较谨慎的态度,很多银行表示会认真研究。我注意到,有些外资银行认为,根据新的管理条例,那些具有法人地位的外资银行以及其下属的分行,在资金调动方面会有更大的灵活性。另外,分行设立的门槛好像也不如以前高。

  王松奇:一部分外资银行表示会按照相应规定积极作出调整,按照10亿元的标准来注册独立的法人机构、开展业务;另一部分外资银行,原来的公司业务客户特别多,今后也不打算把自己的业务重点放在零售业务上,这些银行的反应比较冷淡;还有一些,比如美国的一些银行或者利益集团,认为这是故意提高金融门槛、设立壁垒,想要呼吁通过一定的渠道进行协调。这三种态度的存在都是一种正常的现象。

  何自云:部分外资银行对这一条例的修订是接受的。既然他们想在中国的内地有一个比较大的发展,就需要有一种承诺、一种投入。设立独立的法人机构能够缓解政府和中国老百姓对他的疑虑。另外一个方面,门槛稍微有些提高,这也显示出他将来的竞争可能不会那么激烈,因为门槛提高了之后,能够进入的都是规模比较大、竞争力比较强的大银行。

  所以说,那些希望在中国大力发展业务的银行还是比较接受这一《条例》的,新规定不会制约其发展。在市场经济中越是强大的企业,他越是希望监管严格。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6-09-04 第05版)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责任编辑:字秀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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