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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南海仲裁庭幕后推手柳井俊二:鹰派,对华恶劣

蒋丰 · 2016-07-14 · 来源:环球人物
南海仲裁事件 收藏( 评论() 字体: / /
【摘要】鉴于柳井俊二在安保领域的“积极立场”与“卓越成绩”,安倍晋三看中了他。2007年,一向与安倍晋三私交深厚的柳井俊二接受邀请,开始担任安倍晋三私人咨询机构“有关安保法基础再构建恳谈会”的会长,是安倍智囊团的首席。2014年5月,正是柳井俊二将要求解禁集体自卫权的报告书,亲手交到了安倍晋三手中。

  编者按:今天,由菲律宾阿基诺三世政府提起的所谓“南海仲裁案”最终裁定出炉。

  其实,早在结果公布之前,外交部已经霸气表示:“我们根本不承认、也绝对不会接受这样一个非法的、完全违背了国际法的单方面提起来的所谓仲裁案。”

  用大白话来概括,那就是:

  其实,光是看看这个仲裁庭的组成,就已经让人感到十分微妙了。

  在这个5人仲裁庭中,除了来自德国的鲁迪格·沃尔夫鲁姆为菲律宾方指派之外,其余4人均由国际海洋法法庭前庭长柳井俊二代为指派。

  这位柳井俊二,到底是何方神圣呢?环环今天就来起底这位前庭长。

  日本右翼、鹰派中的鹰派、对华极不友好、铁杆亲美派……这些,都是柳井俊二身上的标签。

  柳井俊二出身名门,是不折不扣的贵族家庭“官二代”。他的父亲柳井恒夫毕业于东京大学,不仅拥有日本“华族”从四位(相当于男爵)的爵位,还曾经担任日本驻哥伦比亚大使、日本外务省条约局长等职,是日本标准的“贵族外交官僚”。

  在家族的庇荫下,柳井俊二从求学到走上仕途,可谓一路顺风顺水,在日本天皇就读的贵族学校——学习院大学读完初等科、中等科、高等科后考入东京大学法学部,毕业后顺利进入外务省工作。

  为了攒足上升所需的海外经验,他先后前往日本驻法国大使馆、日本驻联合国代表处、日本驻印尼大使馆、日本驻韩国大使馆等各个驻外机构工作。回到日本后,柳井俊二又在经济局、条约局、亚洲局等各个部门转圈工作,很快成为日本外务省“内外兼修”的资深外交官。

  1988年,他得到了一个重要职位,当上了日本驻旧金山总领事。1999年,他升任日本驻美大使。众所周知,美日关系对日本而言事关重大,因此,柳井俊二可谓是重任在肩。

  天赐良机,2001年,就在柳井俊二担任驻美大使期间,美国发生了震惊世界的9·11恐怖袭击事件。这为他提供了向美国“表忠心”的绝佳机会。日本《每日新闻》2001年9月18日的报道称, 柳井俊二在第一时间与美国国务院高层官员举行非正式会谈,旗帜鲜明地表明坚定支持美国的一切措施,成为了第一批“与美国紧紧站在一起”的外国使节,也因此赢得了美国各界的极大好感。

  不过,柳井俊二的风光没有持续多久。虽然“亲美成绩”斐然,但他的“职业道德”显然是有问题的。2001年10月,他因为牵涉滥用外务省机密费受到“严重惩戒处分”,不得不自掏腰包还清费用,还丢掉了职位。之后,他进入中央大学法学部工作,教授的课程也是非常具有个人特色:论“日美关系的国际贡献”。

  《日本经济新闻》还曾披露过一段柳井俊二鲜为人知的“事迹”。1990年海湾战争时期,他担任外务省条约局局长,借机推动了《联合国维和行动协力法》在日本国会通过,让日本自卫队正式走向世界各地。1992年,他出任首相官邸设置的“国际和平协力本部”第一任事务局长,亲自指挥了日本的第一次海外派兵,将自卫队调遣到了柬埔寨,也开启了日本自卫队走向世界之门。

  鉴于柳井俊二在安保领域的“积极立场”与“卓越成绩”,安倍晋三看中了他。2007年,一向与安倍晋三私交深厚的柳井俊二接受邀请,开始担任安倍晋三私人咨询机构“有关安保法基础再构建恳谈会”的会长,是安倍智囊团的首席。2014年5月,正是柳井俊二将要求解禁集体自卫权的报告书,亲手交到了安倍晋三手中。

  2011年10月1日,柳井俊二成为首个出任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的日本人。当时,这就曾引起中韩等同日本有海洋领土争端国家的集体担忧。

  早在2013年,柳井俊二就曾经组建了一次仲裁庭,但当时他指任的斯里兰卡籍首席仲裁员克里斯·品托,其现任妻子正是菲律宾人。最后,品托请辞,第一次“组局”宣告失败。

  同年8月,柳井俊二还以“安保法恳谈会”主席身份在日本NHK《星期日讨论》节目上反复强调,日本的岛屿受到“威胁”,强调日本存在“敌人”,需要大力强化武力等多方面措施来保障日本安全。虽然柳井俊二没有指明对象,但其暗示已经相当明显。

  最后,我们来看看外交部对于南海仲裁案的声明中,对仲裁庭的回应:

  仲裁庭无视菲律宾提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错误解读中菲对争端解决方式的共同选择,错误解读《宣言》中有关承诺的法律效力,恶意规避中国根据《公约》第298条作出的排除性声明,有选择性地把有关岛礁从南海诸岛的宏观地理背景中剥离出来并主观想象地解释和适用《公约》,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明显错误。

  仲裁庭的行为及其裁决严重背离国际仲裁一般实践,完全背离《公约》促进和平解决争端的目的及宗旨,严重损害《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严重侵犯中国作为主权国家和《公约》缔约国的合法权利,是不公正和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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