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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仰:案件当事人与媒体

刘仰 · 2011-08-29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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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几个法院审理的案件比较有意思。比方说药家鑫案,原告、被告的代理人或相关利益者都在微博上展开舆论战。结果,药案结束后,受害人张妙的代理人又因曾经的言论而卷入另一起诉讼。在诉讼期间,又利用微博开展舆论工作。近日,天津许云鹤的案件在审理期间,当事人一方也频频利用媒体制造声势。其实,这并不是一个新问题。
    本人原先负责电视栏目时,偶尔也遇到这种事情。有人会托关系找上门,一般都是觉得自己冤枉的一方,希望媒体报道一下,有的还会许以报酬。拉关系的中间人大都跟我半生不熟,又同对方认识,或者是情面,或者是想拉上关系赚点外快。遇到这种事情,直接拒绝不太好,我一般都说:与本栏目的内容不符啊。如果对方不明白,以为我在要价,我便会说:要不给你介绍别人?如果对方还听不懂,满口答应说:好啊好啊,介绍别人也行!忘不了你!那么,我会编一个小故事:某大台有我一朋友,好像曾经干过这类事,听说个人好处100万,先付一半。对方如果还不明白,还想还价。我便会说:找他的人多了,喊冤的人不止你一个。我这几招,基本上把希望通过我、借助媒体来报道案件的企图都打消了。在我经历的事情中,当我谎称那个子虚乌有的“朋友”要价100万的时,对方没有一个会答应的。因为,如果真有人敢这么给钱,也不会找到我,直接找大人物去了。
    话要说回来,请托人给不给钱,与他的案件到底冤不冤,这是两回事。我曾经在深圳就同一个案件做了两期节目,时间跨度好几年。第一期节目是因为终审判决之后有明显的冤情,没有中间人请托,我到深圳做了一期节目,反映判决的不公。几年后,最高院终于要求重审,最终改判,我又到深圳再次做了一期节目。说实话,我并不觉得自己当初做的节目对于最高院的重审决定有什么影响,因为,央视几乎在同一时间做了同一个话题的节目,影响比我大多了。因此,对于已经判决的案件,究竟冤不冤、公不公?作为媒体是否需要介入?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抛开已经审理完毕的案件,我想提一个问题:当案件还在司法进程中,媒体该不该介入?该如何介入?
    我在负责栏目的时候,手下的编导经常会报一些正在审理的司法案件做选题,对此,我都比较谨慎。编导会说:审理之前或正在审理的阶段,当事人都很愿意向媒体说。等开了庭,或者案子宣判了,当事人很多都不愿意再接受媒体采访。我知道这是事实,道理很简单,当事人双方都希望通过媒体把社会舆论甚至法院判决引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电视栏目制作对于这种状况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我的确认为,这种试图利用媒体影响舆论、影响司法判决的心态不能提倡。因此,我也非常理解在宣判之前法院、检察院有关人员拒绝接受媒体采访的决定。所以,对待这种选题,我一般会同意记者在法院审理、宣判以前去采访,利用当事人急于表达的积极性,采访到必要的素材。但同时我会要求记者、编导把制作完成放到审理结束之后,而且,在播出时间上,我也会把它定在判决之后。这样做的目的只有一个,不希望媒体的情绪影响司法判决。
    然而,自从网络发达以后,尤其是微博流行以后,我的这种习惯,在媒体上几乎看不到了。我记得港台地区名声很大的“水果报”负责人对自己的部下曾经有一个要求:当案件发生后,你们要比警察先到现场!我以前一直不明白他们如何能做到这一点,现在想来,他们可能采取了与默多克差不多的手段。从新闻的角度说,这种报道也未尝不可。即使是法院正在审理的司法案件,我觉得也可以同步报道。尤其是,现代司法经常使得审理周期很长,要等它判决,不知猴年马月。
    然而,这里就要涉及媒体的一个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只有媒体客观公正的报道,才不至于将社会舆论引向倾斜。媒体如何能够做到客观公正,这是一个更加复杂的问题,至少有一点是可以不加讨论的:媒体的报道必须是事实,而不能捏造,不能造谣。当今中国媒体在这一方面的表现,的确足以引起人们的质疑。媒体报道对事件的影响,司法判决只是狭义的。广义来说,行政决定、行政处罚,社会舆论的倾向性结论,都属于最终的结果。媒体在这方面的行为准则、操作界限,应该受到关注,也需要相关的制度。媒体肩负舆论监督的责任,自身也应受到监督。
    网络时代,每个人都可以成为自媒体,因此上述对媒体的担忧,在网络或微博上几乎处于失控状态。在事件进展的任何阶段,网络随意发布“真相”,真真假假难以分辨;网络舆论随意点评,很多都缺乏对事实完整清晰的了解,极具倾向性地得出不负责任的结论。客观公正几乎成为难得的奢侈品。如果说一般的微博用户只是旁观者或起哄者,那么,事件的当事人现在根本不用像当年托人找媒体那样麻烦,只要开一个微薄,就可以想说啥就说啥了。这种当事人直接在媒体上自说自话的现象,至少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大众。是否影响了司法的判决,对此,本人没有调查,难以得出结论。
    我认为,这是一个很不好的现象。我建议制定一项法律:在案件正式受理到审理结束期间,任何当事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媒体发布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例如,药家鑫案的药父,药方的辩护人,张妙方的辩护人,都不应该通过媒体或网络发布消息和情绪;再如,“天津彭宇案”的当事人许云鹤也不应该在案件审理期间利用微博发布与案件有关的消息。媒体如何报道,是一个没解决的老问题;网络时代当事人与网络自媒体的关系,是一个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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