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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人!工人遭遇不公自焚,不但判刑,还要赔钱!

yangguo · 2011-09-17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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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人!工人遭遇不公自焚,不但判刑,还要赔钱!  

Yangguo

最近,我一直在朝着作家的方向努力,无奈想象力有所不足,实在郁闷。特别是看了下面这则新闻以后,我更加地自卑了——我的想象力实在是太不够了,以至于根本没有想到世界上还有这么无耻的人!

工人“受伤后被厂方安排为搬运工”,搬运工这种工作,劳动强度大,工资又低。工人不满意这样的安排,情有可原。而且,从新闻中的描述来看,这名工人“在东莞塘厦镇一间五金制品厂工作了十多年”,才被安排做搬运工,可以推算他的年龄至少已经超过三十岁;更何况,他是在受伤(大概是工伤)之后才被安排做搬运工的。我们可以推测出来,工厂恐怕是不愿意再“养活”一个“废人”,所以才给这名工人穿小鞋,去做又苦又累工资又低的搬运工,希望他自动走人的。

这名工人“要求厂方辞掉他并结算工资”,结果遭到拒绝(十多年的工龄,一旦被辞退,工厂就要赔付给他将近一年的工资;而如果是工人主动辞职,则不需要赔偿),这明显是无赖行为。于是,工人一怒之下就自焚了。

新闻中接着写道:“情绪激动的张某将白电油往自己身上倒,白电油溅到黄某身上。张某用打火机点燃自己的外套,火蔓延至黄某的手部、脸部,黄某随即跑出办公室。张某身上着火后,倒在地上打滚,引发办公室起火。”“张某跑出办公室,火势在工厂蔓延,厂办公楼二楼及样板房被烧毁。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就工厂被毁损的厂房等财物进行评估,工厂财物损失达人民币254万余元。”

问题出来了。自焚引发火灾,工厂财物被毁,这些都不是问题,应该没有虚假成分。但是,这名工人一开始是想纵火的吗?他只不过是准备自焚,并没有谋划过烧毁工厂。更何况,自焚之时,痛苦难当,谁还能够控制住自己的身体,不去引燃周围的易燃物?“倒在地上打滚”,也许是想扑灭自己身上的火,也许是他已经完全控制不住自己的身体了。尽管这种行为引发了火灾,但是,这是他的错吗?

东莞法院的判决也真够搞笑的,“张某因过失引发火灾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张某的犯罪行为给工厂造成了损失,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中财物损失人民币254万余元,为张某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近4万元,合计人民币258万余元,扣除保险公司已赔偿工厂的人民币21万元后,余款人民币237万余元由张某赔偿。”

首先,工人并没有什么“过失”。他去办公室找经理是为了解决问题的,不是为了点火烧东西的,如果事情能够以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解决,就不会后来的自焚。如果一定要找出“过失”的一方,那也应该是经理有错在先,工人顶多负一个次要责任。至于那几百万元的损失么,只能说工厂活该倒霉,谁让你们舍不得那几个小钱,这下子麻烦大了吧?

接下来,法院还判决受伤的工人入狱五年。我很想知道,这名工人自焚以后,全身大面积烧伤,未来的治疗结果恐怕都是个未知数,法官们到底想让他怎样服刑呢?而且还要赔偿237万元……你们就等着吧,如果这名工人能掏出这么多钱来赔给你们,他也就不用自焚了。

这件事情给我们广大工农群众的启发是什么呢?  

1. 宁信母猪五条腿,不要相信资本家。  

2. 宁信天上掉金砖,不要相信大法官。  

3. 如果确实想烧人,千万不要烧自己。  

工人自焚引发火灾 犯失火罪获刑5年  

2011-09-16 08:45:00 来源: 南方日报(广州) 有320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转发到微博(1)  

南方日报讯 工人受伤后被厂方安排为搬运工,由于不满安排,要求厂方辞掉他并结算工资,被拒后在工厂办公室浇油自焚,烧坏工厂254万元财产。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这名工人犯失火罪,除了被判入狱5年,还要赔偿厂方237万元。  

张某是湖南宁远人,在东莞塘厦镇一间五金制品厂工作了十多年。一次受伤后,工厂安排他做搬运,这引起张某不满,而工厂没有对他作劝解。今年1月15日上午,张某这股不满的情绪终于爆发出来,他到工厂二楼办公室找经理黄某,要求黄某视其为被辞退员工,结算工资。黄某拒绝了张某的要求,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随后离开了办公室。  

当天下午,张某带着白电油和打火机再次到办公室找经理黄某,准备以自焚的方式要求黄某给他结算工资。黄某见状劝说,让张某回去继续上班。情绪激动的张某将白电油往自己身上倒,白电油溅到黄某身上。张某用打火机点燃自己的外套,火蔓延至黄某的手部、脸部,黄某随即跑出办公室。张某身上着火后,倒在地上打滚,引发办公室起火。  

张某跑出办公室,火势在工厂蔓延,厂办公楼二楼及样板房被烧毁。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就工厂被毁损的厂房等财物进行评估,工厂财物损失达人民币254万余元,保险公司依据工厂的投保范围向工厂支付了保险赔偿款人民币21万余元。张某被送到医院治疗后,工厂为其垫付了4万元医疗费。  

2011年3月8日,经过一定治疗后的张某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法医鉴定,黄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张某因过失引发火灾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同时,法院认为,张某的犯罪行为给工厂造成了损失,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中财物损失人民币254万余元,为张某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近4万元,合计人民币258万余元,扣除保险公司已赔偿工厂的人民币21万元后,余款人民币237万余元由张某赔偿。  

(本文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马喜生 )                                       责任编辑:NN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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