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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硕士维护的是幼女的性权还是对幼女的性侵权?

北部湾的风 · 2013-12-09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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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硕士维护的是幼女的性权还是对幼女的性侵权?

  ――评杨玉成的《废除嫖宿幼女罪,暴民的胜利》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高级工程师杨玉成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以后,在某网站发表一篇奇文,题目是《废除嫖宿幼女罪,暴民的胜利》。

  文章的中心思想各位从题目就可以看得很清楚了,他的论据和论证过程非常搞笑,如果不是他自称法律硕士,还真以为他是表演小品的笑星,下面与大家一起欣赏他的高论。

  论据一:

  在下一个法律人认为:废除嫖宿幼女罪,是把幼女当成了动物,或者把幼女当成了没有生命的石头,而非人,这是没有人性的表现。”

  论据二:

  “ 如果幼女是有感觉感知的人,在其认知的范围内,可以选择什么,不选择什么,而不是别人替她选择,那么就存在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当然比强奸罪要轻,但因为要保护幼女,还是要定罪。”

  论据三:

  “幼女,是人,不是动物或植物再或无机物(石头木炭等),既然是人就应当有人的权利,性权利是人权,这种权利不允许由国家法律来选择包办,幼女也有性权利。”

  对于论据一,可以让人们理解为,如果保留嫖宿幼女罪,就是把幼女当人看,而非当成动物或者没有生命的石头,就是属于有人性的表现。

  作为一个所谓的法律硕士,竟然连法律责任年龄这个基本概念都弄不清楚,非常怀疑他的这个硕士是假的。

  《民法通则》对法定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没有法律效力,一切民事活动只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负责。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也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属于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这些都说明,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尚未能够认识自己的行为带来的后果,所以即使犯罪,也不追究刑事责任。在民事行为方面,10岁以下的幼女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即使是接近或者达到14岁的早熟幼女,她的一切民事活动只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负责的。这位可爱的杨硕士是什么时候修改法律给予了幼女支配自己的性的权利的。打个比方,海南万宁案,假如那些被带去开房的女孩子因为贪图陈、冯两人给的钱,是否可以定为“嫖宿”?另外,假如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郭玉驰对4岁幼女进行性侵时,女孩子没有哭,郭玉驰给她买糖果或者给钱她的家长,摆平了事情,是否也可以定为“嫖宿”?这些女孩子不是有自己的性权利吗?

  对于论据二,杨硕士总算说了句不太离谱的话,那么,什么是“在其认知的范围内”呢?杨硕士自己不会是从10岁一下子就变成18岁的吧?请杨硕士告诉人们,幼女的“认知的范围”是怎么样的?假如杨硕士有女儿,是否他也会允许她爱怎么干就怎么干?对杨硕士的这一“雷人”的观点,恐怕连一贯来不遗余力地推动卖淫嫖娼合法化并且最近还力挺“秀阴”的“北外”女生的李银河李博士也不会苟同,李博士推动的是成年女性的卖淫合法化,好像没见过她鼓吹幼女卖淫合法化。杨硕士不妨首先与李博士统一一下思想。

  对于论据三,这是杨硕士的核心理念,他打出“人权”的旗帜,高喊保护没有“法定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女的“性权利”。人们首先要问,杨硕士赋予你的女儿(假如有女儿而且还是幼女的话)卖淫的权利吗?

  在这里,杨硕士玩弄了一个偷换概念的高招,他明知道刑法明文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处,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这是基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尚不具备性决定能力的现实情况规定的,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幼女性权利的绝对保护。但是杨硕士巧妙地把幼女在对自己的行为没有判断力的情况下被动或者半被动地与成年男性发生性关系偷换成幼女对自己性权利的行使。

  一方是某些希望能够通过花点钱来奸淫幼女的畜生禽兽,另一方是身心发育不成熟,尚不具备性决定能力的幼女,而那些通过花点钱来奸淫幼女或者奸淫幼女后花点钱来摆平的畜生禽兽常常由于有“嫖宿幼女罪”这一法律退路而避免受到惩罚或者重罪轻罚。杨硕士是在维护幼女的性权利,还是在维护对幼女的性侵权呢?人们甚至有理由怀疑,这位法律硕士是否曾经有过“维护幼女的性权利”的实际行动呢?

  尤其荒谬的是对这些年来频频发生的人神共愤的某些畜生禽兽对幼女的性侵,他不认为是暴行,起码没有认为是暴行,而大多数呼吁取消这一容易被畜生禽兽们钻空子的恶法的行为的民众却被他称为“暴民”,当年设立这一罪名的时候,不会也有他的功劳吧?

  他在文章的末尾说:“没有理性的法律,还叫法律吗?我们说,恶法非法,那么其实非理性的法律也非法。法律不能一味迎合暴民的口味,如果一味迎合暴民或下层百姓的口味,那么你这样的国家必然是类中国法国样的崇尚暴力的国家,使国民更加没有理性。暴民是没有理性的。”  而中新网2013年7月29日电据美国《侨报》报道,美国加州华裔参议员余胤良26日在蒙市的埃德曼(Edelman)儿童法院大楼前举行记者会,向与会媒体介绍了他起草的SB738提案,指出该提案目的是修改加州目前把雏妓视为罪犯的法律,如果她是人口走私的受害者,且是被迫卖淫的话,该少女将交给少年监护法庭,而非少年管教法庭。

  美国应该是杨硕士心目中的“不崇尚暴力”最讲“人权”的国家了吧?但是在美国的加州,法律目前仍然把雏妓视为罪犯,连她们的被迫卖淫也被视为犯罪行为,而中国的“嫖宿幼女罪”顶多是在惩罚那些对幼女进行性侵犯的人的时候力度不够大而已,不知道杨大硕士对此有何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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