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依法治国这个大课题的一点思考
中共中央四中全会所提出的依法治国,这实在是利国利民大好国策,但也是一个大课题。为了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依法治国这个大好国策尽快落到实处,作为公民,我自然应该对此做出力所能及的一点思考。
我这个思考的总体思路是:①自从世界上有了马克思主义之后,谁都能明白这样一个极其简单的道理:法律是政治中的政治,是仅次于枪杆子的为阶级斗争服务的工具。对于共产党人来说,倘若没有这个起码的明确的认识,那他就不配共产党人的称号,更谈不上去为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法律服务了。②既然我们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那么,我们在强调依法治国时,其总体思路,自然就应该是不仅要把以工农为主体的人民群众当作劳动者,更要把他们切切实实地当作国家的主人,从而切切实实地让以工农为主体的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的管理。否则的话,那就不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
基于这个总体思路,我觉得,我们已经从我国1975年那个真正的社会主义宪法的基础上退的太多了,绝对不能再退了。
基于现行的宪法,为了能够尽快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依法治国落到实处,我的具体思考如下:
1、在现行宪法的序言中,就明确地写着这样一段话:【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根据共产党的总体理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根据共产党的历史,共产党如果放弃了阶级斗争,就不可能把工农群众团结在自己的周围,更不可能实现让工农群众当家作主的目的。根据共产党的宗旨,在阶级斗争和阶级消亡之后,政党也会自行消亡。
基于这三个方面,在社会主义阶段,共产党如果放弃了阶级斗争,就等于失去了生命力,就更不可能实现在她的领导下让以工农为主体的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目的。
这是我对现行宪法序言的一点思考。
2、现行宪法第一条就明确了我国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可是,在工人成了打工仔、成了弱势群体,可以被老板随意下岗的情况下,别说是体现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了,就是连参加那曾经被人民科学家钱学森称作“决定中国两弹一星命运”的“两参一改三结合” ,也是绝对不可能的了。如此一来,现行宪法第一条的人民民主专政岂不是成了一句空话?
这是我对现行宪法第一条的一点思考。
3、现行宪法第二条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可是,当有人明目张胆地让资本家入党做官,并让这些人大批成为两会代表的时候;当人民代表的比例是官员占绝大多数,甚至还让外国籍人士成为两会代表的时候;尤其是当为数众多官员买官卖官,甚至是明码标价的买官卖官,但至今却没有任何一个人是因为践踏了这条宪法而被枪毙的时候,这现行宪法的第二条还有任何实际上的意义吗?
我觉得,导致现行宪法第二条失去实际上意义的原因有如下三个方面:①没有在法律上保障真正一线工农群众的代表占人民代表的绝大多数。②没有在法律上保障人民群众可以随时撤换自己所选代表的权利。③没有坚持从工农群众中有威信的佼佼者里面选拔干部,却是依据文凭选拔官员。这与封建社会的科举制度何异?
这是我对现行宪法第二条的一点思考。
4、现行宪法第三条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可是,在一把手说了算的情况下,甚至是在“不争论”、“不换思想就换人”、买官卖官的情况下,尤其是在隔代指定的情况下,还怎样去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呢?
这是我对现行宪法第三条的一点思考。
5、现行宪法第六条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可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如今还能够名副其实吗?倘若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能名副其实了,由它所决定的上层建筑还能名副其实吗?如今我们所实行的分配原则还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吗?在某些企业的高管年薪已经高达六、七千万元的情况下,这【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岂不是无地自容了吗?问题已经严重到了这种程度,有关部门为什么还不进行严厉追究呢?这本身又在说明着什么?
这是我对现行宪法第六条的一点思考。
6、现行宪法第五条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可是,自从现行宪法1982年出台后的三十多年来,主流媒体上依法治国的声音几乎不绝于耳,但根据以上所列,再联系到前人大委员长吴邦国“不搞私有化”的指令,竟然丝毫没有制止住私有化的疯狂,以及官员腐败、以权谋私的现象愈演愈烈……人们将该如何来评论这三十多年来几乎不绝于耳依法治国呢?
说到这里,人们自然还会想到曾经见诸于两会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以及“村骗乡,乡骗县,一级一级往上骗……念完文件进饭店” 。试想,在这种情况下,这宪法和法律还有尊严吗?倘若没有人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那么,这私有化至今为什么还在疯狂着呢?
这是我对现行宪法第五条的一点思考。
7、现行宪法第九条载明:【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可是,如今有多少煤矿成了那些亿万富翁们的聚宝盆?又有多少风景名胜区成了达官显贵们的别墅区?这些地方还是全民所有吗?有关部门对此严厉追究了吗?恐怕是在对其进行保护吧?难道事实上不正是这样的吗?
8、现行宪法第三十五条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对于这一条,在我的感觉上是:以辛子陵、贺卫方、茅于轼、袁腾飞等人为代表的那些仇恨共产党、仇恨社会主义制度、仇恨毛泽东思想的人,他们的确是充分享受了这些自由的,而对这些人的观点反驳的最强烈的代表人物们的文章,则是在主流媒体上根本看不到的。这种现象究竟在说明着什么?
9、现行宪法第四十二条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可是,那些数千万下岗的工人们还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吗?那些“毕业即失业”的大学生们还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吗?
10、现行宪法第四十三条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可是,在星期六和星期天,当工人们来加班的时候,工厂只给他们二十多元的加班费,当工人们不来加班的时候,工厂却要扣去他们二百多元。这种现象能说明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吗?
……
我对依法治国的思考纵有万千,但最后也不得不归结到这一点:国法姓公不姓私!尤其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法。
有两个事例,似乎能比较恰当的说明这个结论:
当年,似乎那个《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歌曲,就让工农群众欢呼雀跃、舍命追随中国共产党了。为什么?因为工农群众知道共产党姓公。试想,由这样军队和人民群众所组成的社会——人心思公的社会,即便是没有任何法律,她又能不好到那里呢?
然而,当“特别是”的样板村那个党委书记,在权威网站人民网上做客期间公然喊出“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时候,也即人心思私的时候,即便是法律多如牛毛,又能如何呢?
大家好好对比一下吧,1975年的宪法与现行宪法,究竟那一个更姓公?
以上我所说的这些现象说明了什么?说明在1975年的宪法被倒退之后,那些“吃共产党的饭砸共产党的锅”的人太多了,也就是说,修正主义者太多了,所以,如果不发动人民群众大力反对现代修正主义,可以说想用社会主义的宪法依法治国是已经到了不可能的时候了。
秦川牛
201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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