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不需要竞争性民主
[美]史蒂芬·安格尔
今天,流行的观点把中国的社会和政治说成是“转型的”社会和政治:在走向民主的道路上,中国正处在一个复杂和不稳定的位置上。最乐观的观察家预测多党民主制将在十年内产生,而比较悲观的分析家认为转型国家可能会持续更长时间。然而,他们几乎全都把多党的代议制民主看作是最终的目标。中国最明显的政治体制是“民主集中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围绕着该原则组织起来的。但是,民主集中制必须面对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即它是否能够以及在哪些方面能够以一种稳定和可以预见的方式被制度化?另一个问题是民主集中制的范围。在大多数的论述中,民主集中制仅仅适用于党,但是这给绝大多数并不是党员的群众留下了什么样的民主或参与角色?
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政治组织和决策原则,其“民主性”在于平等地对待所有参与者的意见。但是,作为“集中制”,它需要在决策过程中从所有参与者那里得到一个惟一的决定。从逻辑上来看,这种政治体制并不需要一党制。但是,很清楚,对惟一决定以及有纪律性地遵循该决定的强调非常符合那种认为应该由单一政党对一个社会实施自己的领导的思想。事实上,它也非常符合那种“先锋队”政党的思想,也就是说,一个政党把自己的意识形态纲领看作是该社会全体人的利益的代表.
民主集中制是否充分保障了中国公民的政治参与这项权利呢?或者说,民主集中制的安排能否达到下述目标:(1)提供一些人们可以自由和平等地参与其中的充满活力和稳定的制度;(2)人们能够对结果产生重要的影响;(3)提供一种保护公民自由的法律体系。根据这种关于政治参与的思想,中国当前的民主集中制因为两个原因而没有充分保护政治参与权。第一,在理论上,民主集中制要求对政策制定的初始阶段有重要的参与。可是,当前的证据表明,公民几乎没有参与政策制定的初始和最终阶段。虽然不同形式的参与比预期的要多,但是初始和最终阶段的参与尤其重要,目前尚不够充分。第二,法治是参与的一个关键前提。虽然中国的法律在近20年里取得了突出的进步,但是对保护特定的政治自由还做得不够,也没有更普遍地支持参与权利。
当前的中国政治和法律制度并没有充分地保护中国人的政治参与权利。但是,如果中国的政治体制没有沿着竞争性民主的方向发生根本性的变化,那么政治参与权利能够得到保护吗?就此而言,首先要讨论的问题是中国人是否真的认为改革民主集中制是前进的道路。虽然有一些海内外的中国知识分子认为中国的最佳选择是接受全面的竞争性民主,但是,这些声音代表的是当代中国政治理论中独特的少数派。更确切地说,即使没有明确借助民主集中制,改革者和理论家们所设想的政治改革通常还停留在我所说的民主集中制范围之内。今天,各种关于社会和政治多元论的思想正在中国产生,它们都认为国家与社会应该分离。所有这些思想都拒绝一种关于所有利益应该统一以及国家与社会应该统一的强命题。这代表着文化大革命时期和以前的政治正统发生了重要的转变,但是这并不需要接受那些关于冲突只有通过竞争才能得到解决的强主张。相反,许多人现在正在走向的规范是协商、协作和和谐。这些理念提出了一种框架;在这种框架中,民主集中制能够包容、支持和保护政治参与。
在地方的层面上,在上文提到的参与性地方治理中,各种充满希望的趋势全都必须继续下去和得到巩固。在最近20年里,最值得注意的趋势之一是社会团体的发展,这些社会团体代表着广泛的各类地方性和全国性的利益群体:目前,中国大约有20万个社会团体,大约有1800个跨省的和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划定这些社会团体的成员是一项复杂的任务.在何种程度上,这些“社团”机构的目标是促进国家的控制?而且在何种程度上,它们是多元社会利益群体的自主拥护者?国家需要承认、支持和保护多元的社会利益群体。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实现,但是仍然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在理论上,最重要的问题是澄清统一、和谐和冲突之间的区别。最近的一些年里,中国的领导人已经要求过统一。另一方面,和谐不仅符合差异性,而且事实上也需要一种多元性。和谐也不同于无法解决的冲突,但它的地位介于统一和冲突之间,这一点有时却被忽视了。总之,如果多元的社会利益要得到支持和保护,就需要理论和制度上的进步。
198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代表大会报告提出的一个重要主题是“协商对话”的重要性。当时,有限的政治改革已经提上官方的议程。虽然在此之后这样的讨论已经停止,但是关于协商和协商机构的重要性的讨论却一直在复苏。当我们考虑到未来并提出可能的政治参与形式时,我们首先予以考虑的应该是协商。近年来,中国的理论家们一直在不断关注中国社会利益和利益集团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大多数理论家都不再认为有一个统一的“人民利益”。协商思想是要协调不同的利益,进而使它们全都能朝着大同的目标一起工作。
我们不能孤立地看待协商委员会。首先,它们本身并不拥有充分的参与手段,因为实际上只有少数人才可以参与其中。我们必须把它们视为社会利益的复杂体系与决策过程进行相互作用的地点之一。另一个这样的地点是在自由媒体中所表达的公共舆论。其次,协商委员会的有效性并非来自它们的执行权力,而是来自它们在使政策制定成功中的作用。最后,协商委员会不能独立地发挥作用。如果法治乃至一个独立的反腐败机制不是它们的补充,那么协商委员会可能会因为官员们恪尽职守而遭到破坏。
作为参与到政治过程中的公民,每一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来表达看法、表示不满、要求变革等等。既然在一个复杂的社会中公民地位的变化相当大,因此,一种令人满意的参与机制将需要各种各样的参与模式和机会。在所有这些参与模式中,公民都应该有参与的自由,而且一旦他们选择参与,就应该免受干预。最后,只要其他的自由和福利得到保护,这些不同参与模式的结合效应必须尽可能地发挥作用。这意味着如果任何一个集团的人们严重地破坏了其他集团的人们的自由和福利,那么他们就不可能指望自己的希望得到满足;如果禁止了这一点,那么,当他们努力为官员们面对的各种复杂问题寻找最佳解决办法时,他们可能期望自己的观点得到重视。
没有哪一种参与制度本身能够让人满意,这一点适用于选举,也适用于任何其他的参与模式。协商委员会和其他的协商手段在有效性方面取决于如下能力:如果官员对委员会的建议置若罔闻,那么就使他们受到公共舆论的批评,甚至有时被起诉(假如是腐败的话)。单个公民必须能够通过结社、媒体、地方选举等等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同时不用担心受到报复。这不仅需要法治,而且需要在社会上保护公民权利和支持各式各样的结社。因此,关键在于中国的改革应该沿着上述路线进行。如果这样,那么最终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必将会充分地保证政治参与这项权利.
中国人应该对这种制度满意吗?问题不在于民主集中制能否满足最低限度的权利,而在于它是否满足了这个标准以及所有可能的选择。许多人已经提出了民主集中制在后革命环境中是否行得通这个问题。假如我们放弃了毛泽东的不断革命论,那么,即使集中制是一场成功的革命所必需的,那么现在它对一个先锋党有什么样的作用呢?想一想我们揭示出的对如下问题的严重担忧:竞争性民主实际上是否会始终足以支持弱势公民的福利,以至于他们实际上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参与?或者更糟的是:公民部分地因为贫穷缺少平等的参与,所以他们获得福利的根本权利本身在一个竞争性的民主形式中可能受到损害。因此,在今天的中国,中国共产党在意识形态上对平等和社会公正的承诺可能像以往一样是必要的。除非中国的政府和社会发生了影响深远的其他各种变化,否则简单地引入一种竞争性民主就十分可能会导致极其不公正的结果。因此,至少是在目前,一种改革了的民主集中制可能是中国人民应该为之奋斗的目标.
(《环球视野》摘自2006年第4期《国外理论动态》,吕增奎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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