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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大培为保卫言论自由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公开信

左大培 · 2005-01-05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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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卫言论自由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公开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尊敬的各位代表:

       有影响的大公司其经营活动对国家的社会经济生活有重大作用,因此理应接受公众舆论的监督。国有企业使用的是全体人民的财产,其经营活动和所有权的改变更与全体人民的利益紧密相关,尤其必须把接受人民群众和公众舆论的监督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

       但是在最近几年中,某些有影响的大公司和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却利用自己雄厚的资金和社会影响力,以专横的方式封杀公众舆论对自己的任何批评甚至议论,动辄对新闻媒体或新闻媒体的从业人员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以名誉侵权的罪名惩处对自己进行公开批评和议论的人,甚至索要高额的赔偿。仅见诸公开报道者,已有海南凯立公司诉《财经》杂志案、广州华侨房屋开发公司诉温铁军案、格力电器董事长诉仲大军案、格林科尔公司的顾雏军诉香港教授郎咸平案等等。其中的格力电器董事长诉新闻从业人员仲大军案,仲大军已经败诉,而顾雏军诉郎咸平案已在全国掀起轩然大波,如郎咸平败诉,则将带来极坏的后果。

       上述大公司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对批评议论自己的人所发起的诉讼,不仅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起码的言论自由,而且使大公司和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脱离了公众的监督,对全国人民的利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在进行这些诉讼的同时,许多大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的权益,许多国有企业的领导公然以“改制”和“经营者持大股”为旗号侵占甚至盗窃人民财产,无人能够阻止,甚至无人敢发出异议。这与上述侵犯人民言论自由的诉讼有直接的关系。

       因此,我们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位代表:真正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利益,行施自己的立法权力,以专门的立法或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专门的司法解释来保卫人民群众的言论自由、特别是人民群众在监督大企业和国有企业领导人方面的言论自由,规定

       1. 严格限制名誉侵权的使用范围,只有对恶意歪曲事实的行为才可以使用名誉侵权的罪名。对于并非恶意歪曲事实、有理由确信信息真实而发生的错误报道和猜测,不得使用侵犯名誉权的罪名;

    2. 对任何人有关国有企业所有权和股权变更的任何行为(如要求、决策、交易等等),政府有关部门都有义务将全部相关信息向整个社会公开。不公开有关此类行为的信息即为违法犯罪。由于不公开有关此类行为的信息而造成的一切社会舆论和言论问题,如不准确的传言、不当的猜测和指责等等,概由隐瞒有关此类行为的信息的当事人自己负全部法律责任,任何政府部门和司法机构都必须容许猜测和指责此类行为、传播有关此类行为的言论,尤其不得妨害这一方面的言论自由;

    3. 大公司、特别是国有企业对他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经营活动有接受公共舆论监督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禁止相关的公开报道和批评,也不得以事实不准确为理由要求给报道人以法律上的惩处;

    4. 立即强制性地规定:任何公有企业的“改制”都必须实行信息的完全公开化。有关改制企业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财务报表、经营状况的信息,改制的方案和进度,企业产权和资产的处置,都必须强制性地公开,作到情况完全透明。改制的主管部门有责任向所有者集体的每一个成员(对中央所属的国有企业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免费提供有关上述信息的资料。各级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开始着手清理和公布有关最近10年公有企业“改制”情况的资料,并接受群众的举报,对任何虚报、隐瞒和制造假信息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

    尊敬的各位代表:我再次提请你们注意,以上述立法来保障人民的言论自由,是保卫全中国人民利益的必要前提条件。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左大培

200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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