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再谈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暂时无派
我不久前在乌有之乡发的两篇文章中都谈到了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问题。文章发出以后,我看到了一些不同意见。有不同意见是很正常的,但我注意到,有的网友的意见很有意思:他支持的观点,就是我支持的;他反对的观点,也恰恰是我反对的,可他的通篇文章却是批判我的。两个人的基本观点如此相近,可他却给我戴了从“统一战线”的对象到“形左实右”的民主社会主义分子等一连串的帽子。我在困惑不解中仔细地读了这位可敬的网友的文章,才发现问题出在两个逻辑学(也是数学)的名词概念: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上。
什么叫“必要条件”呢?通俗地说,就是不具备是绝对不行的条件。举个例子,玉米种子就是玉米的必要条件(这里只谈自然过程,不谈特殊条件下的培养),没有种子,就不可能有玉米。但是,玉米种子却不是玉米的充分条件。要想让玉米生长,除了必须有种子,还要有土壤、阳光和水份。这里的种子、土壤、阳光和水份等条件合在一起,就构成了玉米生长的“充分条件”。从正面看,没有种子就没有玉米;但是从反面看,有了种子却不一定有玉米。这就是为什么种子是玉米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它的充分条件。如果某种条件正反两方面都能说得通,这个条件就叫做“充分必要条件”,简称充要条件。
拿这个概念来理解生产资料公有制和社会主义的关系,我们就不难发现,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必要条件,因为没有公有制,社会主义根本无从谈起,按劳分配也就无从谈起。有人把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的工资差别也说成是“按劳分配”,这是不对的。的确,在私有制条件下,分配也要考虑劳动成果的不同,但这样的社会首先是按资本大小分配,其次才是按劳动成果多少分配。在本质上,这样的分配形式同科学社会主义所说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因此,当马克思说社会主义的旗帜上只有一句话,那就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时,他是将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个必要条件包含进去的,否则我们怎么理解《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消灭私有制”呢?
但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的充分条件,它只讲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没有涉及到它的上层建筑。如果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充分条件,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就没有必要了。一般地说,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会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但是,上层建筑有它的相对独立性,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比如,中国革命的胜利,首先是建立人民政权,打碎旧的国家机器,解决上层建筑的问题,然后才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解决经济基础的问题。同样道理,资本主义复辟,也可能先从上层建筑开始,以手中的政治权力改变经济基础。这就是为什么毛泽东同志认为,在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还要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这样的革命,就不是解决“必要条件”的问题,而是建全“充分条件”了。我们总不能说毛泽东同志对公有制没有信心吧?
“RYH2008”网友在我的《“反向剥削”----当代资本主义的一个新特点》的跟帖中说了一段非常精辟的话: “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管理这些生产资料权力私有制之间的矛盾一旦破解,社会主义生产力就能够得到大力释放,人民才能够真正当家做主,资产阶级复辟就失去了土壤。”这段话,深刻地指出了中国社会矛盾的根源,是继续革命理论的高度概括。人民民主专政有两层涵义:第一层涵义,如果当权者出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在分配问题上没有真正做到按劳分配,而他们本身没有试图改变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也没有试图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我们和他们的矛盾就是“人民内部矛盾”,解决的办法就是民主监督,就是批评建议。第二层涵义,如果当权者出于私利,企图改变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我们和他们的矛盾就是“敌我矛盾”,解决的办法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就是“造反有理”。无论是民主监督,还是“造反有理”,都是为了一个目的:按劳分配。我在之前的几篇文章,反复强调政治和经济权力,甚至不惜被人说成是“修正主义分子”,修改了列宁有关阶级的定义,就是为了将保证按劳分配这个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经济和政治权力”提到最重要的地位。正如“若青”网友所说:“所谓所有制,一定要真实可控才是真的所有者”。
我之所以说今天的中国已经不是原来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不是因为别的什么原因,而是因为今天中国社会的分配形式,已经不是按劳分配了。是什么呢?去年中国共产党召开了一个全国代表大会,那次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对此的定义是“各尽所能、各得其所”。
那么,按劳分配的“劳”怎么量化,怎么确定?这个问题解决不好,按劳分配就可能滑向平均主义或按权分配。说起来,最公平的按劳分配,在工厂是计件工资,而在农村呢?恰恰就是集体所有制下的“联产承包”。但是,这样的按劳分配虽然公平,却不一定合理,它无法适应现代化的生产条件,是低水平的社会主义。这样的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发展不是促进,而是阻碍。很明显,在现代工业和现代农业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公平只能是相对的。这种相对公平(也可以说是相对不公平)的问题,能不能通过私有化解决呢?不能,因为私有化不仅不能解决劳动难以量化的问题,而且加进了剥削这个最大的不公平。那么,怎么才能最做到在无法精确量化劳动的前提下,达到最大的公平呢?还要回到“权力”上。公平还是不公平,必须要由劳动者说了算,而不是单纯由管理者说了算。因此,劳动人民在“一定社会结构中的经济和政治权力”,是核心中的核心。
从新民主主义阶段结束后直到“改革开放”前,中国社会是否做到了严格的按劳分配了呢?没有。那个阶段的分配除了按劳分配的成份,还带有战时共产主义某些特点和少量封建等级的特点。不承认这一点,将那个时期的社会主义说得完美无暇,不是一个真正的唯物主义者的态度。我不想替谁辩护,但我必须说,那个时代不够严格的按劳分配,是有其历史原因的。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用“一穷二白”来形容不算过分。只经过了短暂的新民主主义时期,中国就进入了社会主义阶段。在《“新三座大山”的后面,是旧的三座大山》一文中,我已经讨论过这个“短暂”的原因。除了生产力低下,中国的外部环境也很严峻。在帝国主义势力包围之中的中国,其实是处于“准战时状态”的。因此,当时的经济就不能不带有战时共产主义经济的某些特点,这些特点包括两个主要方面:一是高积累、低消费,二是具有按需分配性质的基本社会保障,后者包括免费教育、城乡基本口粮和城市免费医疗等。这样一来,用于“多劳多得”的部分就比较低了。即使是这些比较低的部分,又既含有一定的等级成分又含有一定的平均主义成分。比如,一个同样级别的干部工资是一样的,他们的工作成绩和贡献的差别,无法在分配中体现出来。而带有按需分配性质的基本保障部分,又在一定程度上养了懒人。这方面的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安徽省那个后来声名雀起的小岗村。据官方材料说,那个村子整整二十多年完全是靠吃“返销粮”过日子的。“返销粮”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是其它农民生产出来的。这其实是一种变相的剥削,因为那个村子的农民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本着“有劳动能力的人,不劳动不得食”的原则,他们本来是没有资格吃什么“返销粮”的。但是,在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当年的共产党人面前,他们的懒惰并没有得到惩罚。这样,诚实肯干、有集体主义精神和顾全国家大局的其他农民的利益,就间接地被损害了。最具讽刺意义的是,这样一批斤斤计较的人,竟然成了改革开放的样板。
我不知道许多坚持社会主义和有共产主义理想的人,有没有问过自己一个问题,我是已经不知问过自己多少遍了。这个问题就是:为什么从一种私有制转变为另一种私有制或者从私有制转变为公有制,总要经过暴力过程,而从公有制向私有制的倒退却可以经过“和平演变”?一个进步的社会形态为什么如此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为什么从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中得到许多实际利益的人民群众,不愿意起来誓死捍卫这样的社会制度?原因是很多的,掌握政治和经济权力的资改派的欺骗和强迫,固然是最主要的原因,但是,先进的社会制度没有紧紧与群众的切身利益挂钩和对按劳分配原则的偏离,是不是也是原因之一呢?用共产主义精神来教育共产党人和劳动群众是绝对必要的,否则就谈不上向共产主义的前进;但是,思想教育不能完全代替物质利益,否则,一个再好的理想都会脱离群众。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作为卡尺,从表面上衡量某种行为是对还是错并不难,难的是将这些理论作为行动的指南去解决错综复杂的实际问题。如果上面说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不解决,即使经过马克思主义者和全体人民的努力,我们重新恢复了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再次出现“和平演变”仍然是可能的。
对不够完善的按劳分配加以适当完善,对不符合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加以适当的改革(其中包括暂时的倒退),不仅是允许的,有时甚至是不得不为之的。但是,一个正确的改革,应该是推动社会在历史大势上进步,而不是开历史的倒车。仍以农村联产承包为例,对于小岗村这样私心较重、目光比较短浅的农民来说,联产承包也许是最适合他们的生产方式。但是,对于象大寨和南街村这样干部群众基础较好的地方,也搞一刀切式的承包就是右倾机会主义的做法了。即使对小岗村这样的农村,在化肥、种子等生产资料发生了革命性的进步,生产力的提高使温饱已经不是主要矛盾的时候,作为将共产主义作为自己奋斗目标的共产党人,正确的态度也应该是适时引导他们重走集体化的道路,而不是搞什么“永包制”。至于现在准备推行的土地私有化,则完全是对历史的反动。而过去三十年来,发生在工业和金融领域里的私有化,则早已经不是什么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而是向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大倒退。
综上所述,能否认真地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个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眼前利益,更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的生死存亡。坚持地好,社会主义就会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真心拥护和支持;坚持地不好,就不仅会脱离群众,而且会被隐蔽在上层建筑领域的资产阶级分子所利用,以所谓改革开放的借口实行和平演变,将三座大山重新压在人民的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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