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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的硬伤

章剑锋 · 2006-11-08 ·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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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被搁置另有其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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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章剑锋

    现在,关于《物权法(草案)》(下称草案)审议被延迟所引起的争议已不再局限于法学界,一些经济学家也参与进来,呼吁立法的民主化,反对少数精英主导立法,要求对草案有关条文进行重新界定,以适应多数人的需要。

    北京“乌有之乡”网站驻有许多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在去年和今年,他们分别举行过数次研讨会,就草案文本挑出了许多技术性硬伤,这些硬伤包括立法技术和立法文本的质量、把某些学者的著述直接或间接变成立法、大面积翻版或重复现行法及西方立法等10个方面的问题。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左大培对笔者说,这些技术性硬伤是严肃的和不能回避的。

    左大培是一位研究多种经济体制和宏观经济问题的学者,对该法案不止一次提出修改意见。舆论通常认为,草案的搁置是北京大学教授巩献田的一封公开信所致,左大培否认了这一点。他向本报记者透露说,草案的搁置实际上是由一件更为缜密的技术性论证引起的。

    他介绍说,在去年,一位驻在“乌有之乡”的学者针对草案整理了一份厚厚的材料,报送到全国人大法工委。在这份材料中,拟审议的草案文本被分解得“千疮百孔、漏洞百出”,连标点符号和具体词汇都没有放过。其中指出的问题有:

    草案是把“非独立”的所有制关系硬搞成“独立”的所有权法权关系,从而从法律上否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在所谓“国退民进”中实现私有制的独占地位;用物权法上主体的权利“平等”掩盖或替代经济生活中的“不平等”,从而否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并最终确立私有制为主体开辟道路;把属于全民财产的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化解为国家机关、国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直接支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财产权能,实现了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合法地转入其他私人“平等主体”之手。

    他们称这些是分歧的实质问题。左大培说,那之后他获知,草案可能由此会被搁置下来。

    与巩献田的公开信有所不同,左大培等经济学家强调对物权占有的界定必须明细。他们认为,现有草案对何谓合法何谓非法的界定过于模糊,在没有明确界定非法与合法的前提下只对财产进行保护,“这是对原罪的赦免。”

    去年,《物权法(草案)》文本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此前,基于各方面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工委向常委会提交了一份近万字的修改意见。不过,经济学家们认为草案仍存在许多不妥当和不完善的地方。

    比如草案第四条规定说,“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

    该草案第二百六十条还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有权占有”,第二百六十一条则规定,“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无权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善意占有”。

    “我得证明你的财产是非法财产,我上哪证明?公检法很多时候都举不出证来,普通民众能举出证来吗?”

    左大培说,举证是一项非常艰难的工作,缺乏实际操作性。特别是要求普通民众去举证时,许多案件根本就是有证难举。这意味着,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实际控制”者的不法行为,就可能使通过偷、抢、骗、贪污、侵吞而受“实际控制”的财产都成为合法财产。

    由于《国有资产法》没有被制定,左大培对此也表示无法理解,他说,《物权法》在立法计划里实际上是排在《国资法》后面的,但现在却意外地被提到了前面。

    左说,他不反对制定《物权法》,而且认为需要立法,但正因为需要立法,我们需要好好掂量怎么立一个合适的法,使之能反映公众长远的利益和要求,民众权益和公有财产这种立法价值不是几个法学家就能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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