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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抢劫的烈士与正当防卫的罪犯----法律面前的李志强与崔英杰

杀倭灭寇 · 2007-03-03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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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抢劫的烈士与正当防卫的罪犯----法律面前的李志强与崔英杰

 2006年8月11日下午5点,在北京市中关村,由于维持生计的三轮车被海淀区城管队员没收,23岁的河北小贩崔英杰与城管队员发生争执,“十几个执法人员围绕在崔英杰周围,崔英杰手里紧握小刀,本能地舞动,口气却软弱:‘把车给我留下,其他你们拿走。”然而,三轮车仍被执法人员收缴。随后,崔英杰“用小刀刺进海淀城管分队副队长李志强的咽喉部位。当天下午6时左右,李志强抢救无效死亡”。2006年12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崔英杰故意杀人”一案,有媒体报道说:是“检方将公安起诉意见书中的故意伤害罪变更为故意杀人罪”,这一变化意味着,如果法院认定指控罪名成立,死刑将成为崔英杰的首选量刑。特别是在当前宣传打击暴力抗法犯罪行为的背景下。

崔英杰案发生后,在全国引起了巨大的震动和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是:崔英杰该不盖杀?一大批知名人士和各地网友都为崔英杰说情。他们都认为,崔英杰有罪的,但罪不致死,所以应该从轻判决。本人认为:犯罪的是城管队员们,而崔英杰属于正当防卫,崔英杰不能死。

  一、城管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为它不仅直接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关系,而且因为它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就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我国刑法将抢劫罪列为重罪。

     关键问题在于,城管的行为是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如果是,那么城管们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了抢劫罪,如果不是,则城管的抢劫罪名无法成立。

     崔英杰案庭审实录(与被告人一起卖烤肠的证人赵某某的证词):
 [辩护人]:赵某某,你当天和崔英杰什么时候出摊?
 [赵某某]:下午三四点左右。
 [辩护人]:后来你被一大帮人围起来,争夺三轮车的时间?
 [赵某某]:4:30左右。
 [辩护人]:城管队员做了什么?
 [赵某某]:我们护着车,他们拉着,我哀求他们把车给我们留下,双方都在争那辆车,当我转身的时候发现那辆车已经被他们装上,我在那边大概呆了三四分钟,当我转过身的时候不知道发生了什么。
 [辩护人]:他们要查抄车的时候有没有出示证件?
 [赵某某]:没有。
 [辩护人]:是否填写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赵某某]:没有。
 [辩护人]:是否出示扣押物品通知书?
 [赵某某]:没有。
 [辩护人]:崔英杰跟城管说了什么?
 [赵某某]:他说把车给我们留下,我们的生意不做了。

  从庭审实录可以看出,城管队员们在没收崔英杰财物时,既没有出示任何证件,也没有出示扣押物品通知书,更没有让崔英杰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任何证件证明自己身份的城管队员们不但无法证明其正在执行公务,更没有任何合法性,其行为已经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李志强等数十个人不顾小贩崔英杰的下跪求饶,强行抢走崔英杰的谋生工具三轮车,已构成抢劫罪!由于城管队员每天都在强行抢劫摊贩们的财物,所以已符合第四条情形--属多次抢劫,应从重处罚。

 二、崔英杰的财物是否合法?
  
  以下是TOM网上的新闻全文

小商贩进城镇今年起不用办执照

2004年02月12日06时30分

  早报讯(记者李正勇实习生刘爽)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作出决定,从今年起,在农村经营的合法流动小商贩,将无需办理营业执照。据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司有关负责人透露,在城镇用于维持生计的小规模经营户,也将逐渐归纳到所在地的社区服务机构管理,工商部门不再查验其营业执照。这将是我国个体经济登记制度的一项重大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可以认定,即便崔英杰没有办任何证件,其财物也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崔英杰面对城管队员的抢劫行为时采取的防卫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崔英杰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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