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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许霆案看法律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

荷风掠影 · 2008-04-02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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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闹得沸沸扬扬了,笔者关注了事件始末,感到大都是在孤立地就事论事,没有考虑案件偶然中的必然性,也没有联系到经常出现的类似现象,更没有触及案件背后关于立法精神和服务宗旨这一根本问题。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许霆案的前后两次审判,多少都有依据和道理,尽管结果大相径庭,甚至不免有些荒唐,也是可以理解的。就案件本身而言,无论谁是主审法官,就算本人负责审理,也有可能判处许霆负有刑事责任。因为法官本身很难摆脱现行律法体系的精心构思。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无论怎样,都带有阶层的烙印。即整个法律体系的立法精神定位于为谁服务,才是决定法律性质的根本点。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必须充分体现为人民服务的深刻内涵,着重维护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执政基础,只有把这一法制精神反映到具体的法律及其条款中,才会避免许霆案中的审理尴尬,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按照我国的成文法,在整个事件中留有姓名的许霆,是否属于偷盗,首先要看有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其次要看有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既没有明文规定,又没有司法解释,当然就由法官自由裁决。而自由裁决应当遵循包括宪法在内的一些基本原则,反映到许霆是否偷盗的个案上,也多少能够读出“以谁的利益为重”这一政治理念。

许霆案的结果,对于许霆个人以及类似群体,都很重要。而更为重要的是,我们有惩治许霆偷盗的完备法律,那么银行的ATM机吃卡吞款、乃至于部分群体恶意侵吞国有资产算不算偷盗呢?许霆的十七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那么侵吞几亿、几十亿乃至成百上千亿国有资产,还有更为严重的说法吗?许霆由无期改判五年,属于特案特办,那么在市场化过程中以种种手段攫取国有或他人利益并逍遥法外的,又该如何形容呢?

简而言之,只有透过许霆案,去审视整个法律体系的内存逻辑,才是人们更应加以关注的根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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