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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嘉禾”事件要在我们身上重演吗?

未知 · 2008-06-11 · 来源:乌有之乡
拆迁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官商勾结”难道“嘉禾”事件要在我们身上重演吗????  

强烈要求政府四部委体察民情,关注民生       

我们是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国营农场二分场村民,现在的(荷花园小区)。  

 2008年4月25日 (2008)芙蓉区法院下达非诉执行字第88、89、90、91号行执行案,申请听证告知书。我们四户申请听证,并将我们的意见和要求申诉如下。  

一、    你院告知已受理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长国土资腾[2006第117、118、119、120]号《限期腾地决定书》,我们深感骇然。提到强拆,我们认为是暴力、是野蛮、是掠夺、是对公民财产的侵犯,与党中央构建和谐社会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政策背道而弛,我们坚决反对,想亦是法制所不许。何况,在2007年元月4日接到该《限期腾地决定书》后,我们已于2007年12月作出回应,提交书面报告专人送交该局的曾令亮局长亲收,当时曾局长看了我们的报告,未曾作答复,随后,在一段时间,我们四户的老人天天到市国土局上访,汇报情况,要求体察民情,帮助解决实际问题,遗憾的是现在时间已经过去500多天,没有一个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特别是应支付的土地补偿金仍然没有到位,开发商从1993年进行开发到至今已有15个年头,连安置房都没有,商品房一批又一批的对外出售,安置房到现在还无影无踪,所建的前几栋安置房,不符合国家建设标准,连一个普通的床铺都抬不进去。我们曾多次与开发商进行协商,但是,开发商口口声声要我们去告状、打官司,他们负责人讲“你们打官司拿一万元,我们可拿十万,我拿的是共产党的钱,你们看看小腿能拗过大腿吗?你们想跟皇军作对吗?”加之法院与开发商勾结,对我被拆迁户挥舞“强拆”大棒,使我们深感寒心和痛心!  

二、    开发公司曾以35万元重金、两个门面,勾结芙蓉区委、区政府原高官腐败份子刘强,狼狈为奸,串通地土行政管理部们以及政法机关、官官相护、不依法依规,惯用“强拆”手段,压制被拆迁户,在荷花园综合小区拆迁补偿安置上出现了很多问题,现又故伎重演,致党纪国法于不顾,希望震惊全国的“嘉禾”事件不在我市重演,请求党和政府领导及政法机关高度重视,予以制止。我们要求以理服人,以法服人,不要以势压人,以权欺人。  

三、    十五年来,由于开发公司不正确执行党的政策,使用暗箱操作,不透明、不公开、不公平等,不正当手段把整个小区搞得乌烟瘴气,公平正义全无,农民失地失业,原有生活水平大幅度下降,多数人生活困难,怨声载道,为了使政府和法院能洞察民情,匡扶正义,反腐昌廉,特提供 2006年6月28日 , 2006年12月21日 及 2006年3月23日 小区群众和代表向省、市、区领导及领导机关送呈的三个报告原件三份共37页(附件二)供芙蓉区法院作彻底调查的线索。  

四、    长沙市人民政府(1993年)政土字094号征(拔)用土地审批下达后,依法定程序产生,并经省市领导机关批准的《荷花园综合小区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荷花园综合小区拆迁补偿安置补充方案》以下简称《两个方案》,应是小区拆迁补偿安置的合法依据。  

可是《限期腾地决定书》中宣称“我局于 2005年7月4日 和 8月1日 核发了《地土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和《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我们从未收到,更未见到,并不知其中内容,他们也没有征询我们的意见,此公告作为依据,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合法,我们表示置疑,不予承认。根据土地管理办法实施条例第25条,“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的规定,原《两个方案》未完全得到实施,是土地主管行政部门官官相护的结果,是有意袒护的读职行为。  

在 4月15日 芙蓉区法院进入此事到至今,没有听取群众意见,没有做到实事求是,没有解决拆迁户实际问题,而是和开发商串通一气,上下勾结、欺压、恐吓拆迁户,并于 2008年5月23日 作出(2008)芙蓉执行第90号《行政裁定书》本院将强制执行, 2008年6月6日 法院下达所有住宅户主及佃住户搬出的公告,所有人员都要搬出。这一决定完全违背了中央四部委 6月1日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公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的                                                               

(二)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  

(三)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致使土地遭受严重破坏的  

(二)造成财产严重损失的  

(三)影响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无视中央的法律和法规,违背政策,破坏和谐,造成不稳定的因素。如老百姓有过急行为和不良后果,那就是开发商和法院一手造成的,百姓需要安定、向往和谐。开发商补偿不能到位,无条件对拆迁户给予拆迁,请求政府能够替老百姓伸张正义,主持公道,维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铲除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铲除腐败和黑恶势力,给弱示群众一种环保的自由空间,这是老百姓一生的幸福。百姓都是遵纪守法的,中国有句俗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到了最关键的时候,百姓需要法律保护的时候,却受伤害的都是平民百姓,我们中心希望能够得到政府的支持和帮助,把问题得到解决。  

我们小区还有20多户没有拆迁,期待政府能够体察民情,我们拆迁户强烈要求四部委给予严肃查办,还一方平安。  

                     被裁决人签名:刘春良 邹金富  

                               欧阳新华  范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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