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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掌握刘汉黄的生杀大权

jhftlqh · 2009-10-15 · 来源:乌有之乡
刘汉黄案 收藏( 评论() 字体: / /

                    谁掌握着刘汉黄的生杀大权  

因为一直在关注刘汉黄事件的进展,所以对一些热心人士的援助行为和认识有些了解。但这些热心人士之间却有分歧。分歧在于怎么救人的方法上。有些人认为积极地筹款赔偿死者家属,可以获得谅解,使法院可以对刘汉黄从轻判决――捐款救人论;而有些人认为,用钱是打动不了冷血的资产阶级的――捐款无用论。  

方法上的分歧是源于对事物的认识,认识不一样,方法当然就会有差异。要救人无非有两种办法,一种就是帮助将要被杀害的人逃跑,另一种办法就是阻止拿着屠刀的人。用前一种办法救刘汉黄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那就唯有后一种办法。所以我们要先认清是谁拿着屠刀,是谁掌握刘汉黄的生杀大权。是死者的家属吗?不是的。掌握刘汉黄的生杀大权的是当今中国的专政机构(司法体系)。专政机构是为某一个阶级服务的,刘汉黄是无产阶级的代表,死者是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那当今的专政机构是为无产阶级服务的还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呢?  

一个国家的专政机构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因为它要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当今的中国统治阶级是无产阶级还是资产阶级呢?这个答案是有目共睹的。无产阶级由统治阶级沦落为被统治阶级。而资产阶级成了统治阶级。可以说,刘汉黄的反抗触动了整个资产阶级的神经,挑战了他们的权威,触犯了他们的长期利益。为了维护他们这个阶级的长期利益,为了杀“鸡”给“猴”看,他们早就对刘汉黄举起了屠刀,之所以还没有砍下来,是因为要走一下过场。  

事实可以说明一切。与大陆资产阶级穿同一条裤子的台湾资产阶级,在事发后向大陆当局施压,大陆当局立马忙得鸡飞狗跳,好像不安抚一下他们台湾就要分裂出去一样。  

另外,从案件的审理过程就可以看出检察院法院是偏向哪一方。明明是受暴力迫害后被迫反抗的行为,检察院却说是故意杀人;刘汉黄提出要看一看起诉书,但法官却显得非常不耐烦;刘汉黄的辩护律师请求注意事发时刘汉黄的精神已经到了崩溃状态,但遭到无情的反驳。从这些不难看出,专政机构早就定好了要置刘汉黄于死地,开个庭只是遮人耳目而已。  

综上,在这里要请持捐款救人论的朋友清醒了。  

别以为可以用钱来买命。有人说出这样的观点:“有钱人在伤害穷苦人民之后,很多都是用钱来摆平的。而穷苦人民在误伤有钱人之后,是否也可以用钱摆平?”。这是继续拿谬论来证明谬论,只会谬得一发不可收拾。这些人还搬出大灰狼骗小羊的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尔梅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表态,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获其谅解的,人民法院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这种政策无疑为合法花钱买命开了一个堤口,如果放任这种“洪流”,那无产阶级等穷苦人民的性命将像蚂蚁一样被任由踩踏。试想,既然可以花钱来消灾,有钱人就想赚更多的钱(这意味着无产阶级等穷苦人民要遭到更加残酷的剥削与压迫),哪天一不小心成了孙伟铭第二也不用愁,反正赔得起。再者,我们分析孙伟铭事件与刘汉黄事件当中下面三方的阶级立场:原告方、被告方、司法机关。在孙伟铭的事件中几乎看不出三方的阶级立场区别,被告方愿意赔钱保住了性命,原告方虽然人没了但得到了赔偿,司法机关得了刀下留人的美名(说不定还得到了实惠),这不是皆大欢喜吗?!但是在刘汉黄的事件中就不一样了,三方的阶级立场是非常鲜明的,被告方属于无产阶级,原告与司法机关同属资产阶级一方。即使原告谅解了被告(凑够钱赔偿了死者家属,会不会得到同情或谅解还是两说),代表整个资产阶级的司法机关会放过刘汉黄吗?!作为原告方的无产阶级也去让司法机关得实惠吗?如果那样,无疑就是割自己身上的肉来喂饿狼。  

那就这样眼睁睁地看着刘汉黄被屠杀吗?每一个工人兄弟都不会答应的。邓玉娇的事件就可以证明,为什么专政机构不敢判死刑,就是迫于舆论压力。  

说到这里,有人会说,通过捐款活动也可以制造舆论啊。放着直接有效地声援活动不去做,却打着“花钱买命”的旗号去制造舆论,这难道不是本末倒置吗?!打着“花钱买命”的旗号去制造舆论不仅收效甚微,而且还会迷惑误导一大帮热心人士。  

诚然,某些机构或个人为各种声援活动做了很多工作,这是值得肯定的。但却不能因此而居功自傲,唯我独尊。更不能在错误的路线上面越走越远,不但救不了刘汉黄,还会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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