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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独生子女的老人,谁来管?

与正义同在 · 2011-07-30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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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

   近日,由“失去独生子女特殊家庭”创建组合的QQ群——“星星苑”,给国家计生委李斌主任及政策法规司领导拟写了一封信,主旨是为了表达其诉求,寻求政策救助,解决其养老和病死等问题,现将信件和一位苦命人的哭诉等三篇资料附录在此,敬请赏读,谢谢!

尊敬的国家计生委李斌主任及政策法规司领导:

   你们好!

   2010年5月,我们向国家计生委及李斌主任递交了《我们的诉求》,时间过去一年多了,这期间,我们还递交了给李斌主任写的信,派代表到国家计生委询问过对《诉求》的处理结果,大家每天都在焦虑中等待《诉求》的进展。

   近期,我们群体学习讨论了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计生委创建幸福家庭的活动,我们有几个想不明白的问题,想请李斌主任及政策法规司领导为我们答疑解惑,谢谢!

   问题一,计生委目前开展的创建幸福家庭活动与我们群体有无关系?我们这样的群体怎样才能达到幸福家庭的标准?计生委在制定政策和具体实施细则里是否涵盖了我们这个特殊群体?

何谓幸福?温家宝总理2011年3月两会前夕回答网友提问时说:“让人们生活得舒心、安心、放心、对未来有信心”。我们理解总理所说的“四心”,就是政府对人民生活幸福的承诺,这“四心”就是中国老百姓的幸福。那我们群体的生存状况又是怎样呢?“舒心、安心、放心”我们不可能再有,“对未来有信心”,则是我们的期盼。

  问题二,独生子女父母失去了独生子女这个法律规定的赡养人,赡养责任和义务应该由谁来承担?怎样承担?

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婚姻法第二十一条都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和义务,那么,因为执行计划生育而实行了一胎化的家庭,在遭受子女不幸伤亡,失去赡养人的情况下,赡养责任和义务应该在法律中如何体现?计生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这样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这40个字,我们看了无数遍,终于明白,帮助不是责任和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与人口计划生育法在衔接上出现了空白点,我们成了法律遗忘的群体。

首先,“帮助”与“责任义务”差别很大。其次,给予“必要的帮助”这个概念很模糊。何谓必要,且不说在法律上没有一个具体的量化标准,执行起来有很大的伸缩性,同时也反映出政府和法律的不明朗态度。还有一个关键的症结是,前两部法律提到的子女是父母的赡养人(这一点我们也曾咨询过律师,并从律师那里得到了肯定的答复),那么,失去了赡养人赡养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计生法中没有明确的说明,也就是说,失去了独生子女,就意味着父母失去了被赡养的权益,中国主要实行家庭养老,现在家庭式养老对我们来说已失去意义。那我们的老年该如何得到保障?老病死一系列具体问题该怎样得以解决?

众所周知,30多年来,国家经济迅猛发展,计划生育功不可没,尤其是在执行计生政策初期,对于控制人口增长,优生优育,促进国家经济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30年后,由计生政策衍生出的问题和矛盾日渐突出,独生子女家庭风险陡然增大,传统的赡养模式如不能视情况变化而改变,国家的保障跟不上,那就会影响人口政策的连续性,不利于稳定全社会的低生育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会助长超生多生的违法行为,造成人口资源分配的腐败和严重的不平等。

   我们感谢计生委在多年的工作中,所做的大量帮扶我们群体的具体工作,我们需要帮扶,需要在全国范围推广重庆璧山政府和计生委的做法,我们更需要法律的保障。人人都应有平等的晚年(老而安度,归宿平等),这个平等我们无法从其他地方得到,只能从政府的保护中得到,从国家的法律中得到。我们群体只有在法律的保障下,大家才能以一个比较平静的心态对待已经无法挽回的事实,才能求得比较平静安全的度过余生直至生命终结。我们认为尽快修改计生法或制定补充政策,明确政府对失去独生子女家庭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这是计生委的职责。

   问题三,我们执行了计划生育,为国家人口政策做出了贡献和牺牲,到底是做错了还是做对了?我们的牺牲是否值得?

   诉求一年多来,我们群体各地的兄弟姐妹陆续和当地计生部门接触,提出自己的诉求。在这个过程中,虽然很多基层的计生部门对我们给予了极大的同情,也有的地方还给了相当的帮助,令我们感动,但是也有人经历了计生部门不友好的接待:这其中,听而不闻搪塞敷衍有之;推脱阻挠蛮横无理有之;更有甚者,莫须有的乱扣帽子,恐吓反映情况的人,还将我们做为维稳对象进行监视。我们不明白,我们究竟做错了什么?基层计生部门为何要这样对待?

“国家的首要职责,不是发展经济,不是强大军事,而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保障社会弱势群体不被淘汰!此为国之根本!”何况,我们这个特殊的弱势群体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孤老,实在是当初为了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放弃了“多子多福多保障”的防老打算和安排,我们是建国以来在和平环境中,为国家人口政策和经济建设作出巨大贡献的群体!从什么时候开始,我们就成了计生委的维稳对象呢?说心里话,我们这个群体在身心遭受巨大创伤以后,已经无力去为自己争辩什么了,更不愿带着巨大的伤痛去北京上访,我们只希望计生委负起该负的责任,即使认为不该负责,也给我们一个合理的答复,不要一面说我们是贡献者,应该得到政府帮助,另一面又无端地怀疑、蔑视,横眉冷对我们。这不仅令人遗憾,更令人心寒。

每一个生命都是值得尊重的,一群特殊的弱势生命同样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

   以上问题烦请李斌主任和政策法规司领导百忙之中给予答复,说的不对的地方,也请各位领导原谅!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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