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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扬:村支书容留他人吸毒置法律于何地

郭扬 · 2014-11-26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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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支书容留他人吸毒置法律于何地

  郭扬

  记者24日从江西省纪委监察厅政务微博“@廉洁江西”获悉,南昌市对近年来查处的8起典型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例发出通报。

  其中南昌县蒋巷镇三洞村党总支副书记吴庆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2013年12月4日,吴庆华在其租住的南昌市阳明东路唯客酒店8907房,提供毒品麻古及吸毒工具供其与崔某(女)、帅某某、王某某(女)吸食。当晚20时许,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依法收缴吸毒工具。经依法鉴定,吴庆华等苯丙胺类尿检均呈阳性。2014年3月27日,东湖区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吴庆华拘役5个月。南昌县纪委给予吴庆华开除党籍处分。(11月24日《人民网》)

  毒品的危害我们众所周知,对于毒品我们每个人都应当予以坚决的打击和拒绝。然而,身为村党总支副书记竟然会容留他人吸毒,这样的情形值得我们深刻反思,谁都知道毒品的危害,可是作为村支书却做出这样的事来,值得大家警示。

  法律应当是衡量我们行为的一把标尺,无论是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地位,作为党员干部更要知法、懂法、守法,以自己良好的实际行动去影响带动周围的人,法律必须要被得到有效遵守,因为法律如果没有执行就成了一纸空文,没有约束力,那么政府的公信力又从何谈起呢?

  笔者希望,因此作为党员干部就要对法律心存敬畏之心,严格依法办事,若触犯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没有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党员干部应不断的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须知,中国人最讲究礼义廉耻,道德也是法律的最高境界,作为党员干部要珍惜荣誉,绝不触犯法律的雷池,时刻保持一颗谦虚谨慎的心,如若纵容自己,不仅是对个人的不负责任,更是挑战社会底线的基本准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郭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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