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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肖菊华市长从内心发句话,吴官海吴娟娟是不是该无家

吴官海 · 2014-12-01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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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市长您好!

  掇刀区2013年12月24日、2014年4月17日、5月21日同名红头文件《关于吴官海反映征地拆迁安置等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

  一、《答复意见》:“2010年,根据拆迁协议,荆门市人民政府在掇刀区名泉小区置换给你一宗100平方米左右的宅基地,规划审批4层。2012年4月25日,掇刀区规划分局现场验收,发现你的还建房超建4层,且房屋每一层高度都明显高于周边房屋”。

  2010年9月17日《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甲方负责在名泉小区为乙方提供一宗占地面积100㎡左右的宅基地,并为乙方办理好相关建房手续,确保乙方在2010年10月15日左右开工建筑,房屋建成后由甲方帮助其办理房产总证,并承担办证费用”。

  《合同法》第77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1、《答复意见》与《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不符。《答复意见》是践踏宪法法律的行政行为,不能成立。

  2、《答复意见》:“2010年,根据拆迁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房屋建成后由甲方帮助其办理房产总证,并承担办证费用”。时至今日4年零74天1535日没有“甲方帮助其办理房产总证”,又践踏了【《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答复意见》是践踏宪法法律的行政行为,不能成立。

  二、《答复意见》:“2013年4月27日,掇刀区城市管理局对你在政府拆迁置换的宅基地上违规修建的建筑物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掇城执拆字[2013]0045号),认定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建设房屋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要求你限期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64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掇刀区城市管理局不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掇城执拆字[2013]0045号)与《城乡规划法》不符。《答复意见》是践踏宪法法律的行政行为,不能成立。

  三、《答复意见》:“后经核查,你于2010年11月2日和11月9日分别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荆地字201024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0GF096),两证批准你可建设一栋占地100平方米、层数为4层的建筑,但该建筑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2010年9月17日《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甲方负责在名泉小区为乙方提供一宗占地面积100㎡左右的宅基地,并为乙方办理好相关建房手续,确保乙方在2010年10月15日左右开工建筑,房屋建成后由甲方帮助其办理房产总证,并承担办证费用”。

  《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1、掇刀区践踏《合同法》第60条,《答复意见》“你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荆地字201024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0GF096)”与《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并为乙方办理好相关建房手续”不符。《答复意见》是践踏宪法法律的行政行为,不能成立。

  2、掇刀区践踏《合同法》第60条,“2010年11月2日和11月9日分别取得了”与《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并为乙方办理好相关建房手续,确保乙方在2010年10月15日左右开工建筑”不符。《答复意见》是践踏宪法法律的行政行为,不能成立。

  四、《答复意见》:“2013年11月21日,区城市管理局对你该处的房屋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掇城执拆字[2013]0049号),认定你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建设房屋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要求限期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64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区城市管理局不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掇城执拆字[2013]0045号)与《城乡规划法》不符。《答复意见》是践踏宪法法律的行政行为,不能成立。

  五、《答复意见》:“2013年11月29日,掇刀区城管局执法人员会同掇刀石街道双泉村村干部赴你居住的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圣华名城,将《限期拆除通知书》(掇城执拆字[2013]0049号)送达至你的爱人(刘金华)本人手中。2013年12月3日上午、2014年3月7日,掇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分别对你违建房屋第八层、第七层实施了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64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1、掇刀区城市管理局不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限期拆除通知书》(掇城执拆字[2013]0049号)送达至你的爱人(刘金华)本人手中”与《城乡规划法》不符。《答复意见》是践踏宪法法律的行政行为,不能成立。

  《行政复议法》第9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2013年11月29日送达,2013年12月3日上午实施强制拆除”。

  掇刀区城市管理局送达和拆除时间只有5日其中有双休日2天,剩3日与六十日不符。《答复意见》是践踏宪法法律的行政行为,不能成立。

  3、“掇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对你违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68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1)、“掇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对你违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不符。《答复意见》是践踏宪法法律的行政行为,不能成立。

  《行政处罚法》第51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掇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对你违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符。《答复意见》是践踏宪法法律的行政行为,不能成立。

  六、《答复意见》:“2010年9月15日上午,掇刀区政府组织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掇刀石街道等单位将你约出后,依法将你房屋全部拆除。9月17日,掇刀区政府拆迁专班(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与你签定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1、“2010年9月15日拆除,9月17日签定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符。《答复意见》是践踏宪法法律的行政行为,不能成立。

  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2010年9月15日拆除,9月17日签定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与“必须先安置后拆迁”不符。《答复意见》是践踏宪法法律的行政行为,不能成立。

  七、《答复意见》:“同意你出资139500元低价购买该三层楼房,实际作为对你女儿的安置(目前该安置房实际居住人为你女儿及女婿)”。

  1、“你出资139500元低价购买该三层楼房,实际作为对你女儿的安置”与“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不符。《答复意见》是践踏宪法法律的行政行为,不能成立。

  执政必须宪法法律尊严为大,请肖菊华市长从内心发句话。

  掇刀区人民政府依的那家法,吴官海吴娟娟是不是该无家。

  牛鬼蛇神贪官污吏蛀虫村霸,肖市长不敢主持正义被吓趴。

  守法人被惩罚违法者把财发,法治春天寒风凛凛仍然雪花。

  吴官海签名盖手印给肖市长第三封特快专递信,请为民作主,谢谢!!!

  此致!

  视频1: 吕义斌非法将吴官海安置房强拆成危房

  http://v.youku.com/v_show/id_XNjgyMDUzNDA4.html

  《答复意见》见,动画视频:荆门、掇刀两政府红头文件等行政行为

  http://v.youku.com/v_show/id_XODMyMjc3NTky.html

  无家可归的人吴官海,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双泉村三组

  身份证号:420800195210210917电话:18182092028

  QQ:893919854@qq.com

  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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