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表现令人失望,其主要原因有两个:法定权力不健全以及市场化导向的银行改革。
(一)国有商业银行法定权力不健全
1.现行法律剥夺了银行控制风险的主要武器
如果我们考察一下我国银行经营的法制环境,就会发现,我国现行法律对银行的经营有两大限制:
(1)商业银行法
现行法律对银行经营第一个限制是:剥夺了银行干预借款企业经营的权力,银行无法对贷款使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控制。
这个限制是由两类法律共同完成的。
一方面,《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不允许我国银行“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断绝了银行以参股的方式参与企业经营,控制贷款风险的可能。
另一方面,经济法规中的关于债权的众多条款,没有一条赋予银行凭借对借款企业的债权(即贷款)而参与借款企业经营决策的权力,断绝了银行凭债权影响企业经营,控制贷款风险的可能。
所以,银行一旦发放了贷款,银行就失去了对贷款的监控权力,无法干预贷款的使用。贷款,无论是安全归还,还是形成风险并逐步恶化,银行都没有主动处置的权力,只能被动等待结果降临。
到这里,一定会有人说,不是有担保法吗?那么一大堆严格的法律流程、重要的法律文件。
是的,银行当然是非常重视学习、遵循担保法的。
但是,从根本上来讲,担保法之于银行,就如同是军队作战失败后的救援、逃生措施。
我们的银行在经营信贷资产时就像是一支仅有参谋而指挥权却由他人掌握的军队:贷前的信用评级、项目评估等等相当于战前制定的作战预案,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相当于作战失利后的救援、撤退或逃生等减少损失的措施,这些都由参谋战前拟定好。而贷款的使用,即军队作战时具体的作战行动则由他人来指挥。
这样的军队如何作战?
(2)破产法
现行法律对银行经营的第二大限制是在《破产法》中没有给予银行的债权(贷款)优先权力,无论贷款的比重多高,银行都没有凭借债权对破产企业进行重组、改制、兼并的决策权力。
这样,银行就丧失了盘活高风险不良资产(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的最后机会。这个限制使得我国银行缺乏盘活、处置不良资产的杠杆,本来拥有最大量资金,拥有最多可控资源,可以在盘活不良资产的同时有效地调整产业结构,实现国家、银行、企业、个人共赢的银行,却完全无所作为。
在两大限制的共同作用下,银行失去了控制风险的最重要的工具。就像是一辆没有火炮、也没有导弹和机枪的坦克,在枪林弹雨的战场上如何对敌作战?
自然,我国的银行就会采取不求有战绩(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但求无过(避免和减少贷款损失)的策略,喜欢躲进风险最小的领域即人们说的“铁公基”领域。
只有取消对银行的两大限制,给我们的银行装备控制风险的武器。我们的银行才有可能不再躲在“铁公基”领域,银行的不良资产才能得到有效控制,我们社会资本的主力才有可能在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升级、促使国民经济良性循环中发挥重要作用。
2.混淆了混业经营与控制风险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传统上对银行的混业经营过于严格的防范混淆了混业经营与控制风险,是完全错误的:
首先,对银行的混业经营过于严格的防范剥夺了银行的资产权力,大大降低了银行控制风险的能力,使得银行不良资产规模巨大。限制商业银行进入资本市场是合适的,但因此剥夺商业银行监控贷款企业风险的权力却大大加大了全社会的风险!
其次,银行的资金来源于全社会,是全体国民的财产,其安全性必须在全社会范围置顶,所以当银行不良资产包袱过重时,最终依旧是以全国人民缴纳的税收来买单,这增加了人民的负担。
最后,对银行的混业经营过于严格的防范很大部分原因是对银行可以凭借信贷资金干预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的担心。
前面我们已经发现即使还没有成为公有制银行,我们的国有商业银行的整体利益和整个国民经济整体利益就高度一致——国有商业银行可以说是最佳的国有资产的管理人。国有商业银行干预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平稳发展。
所以我们不仅不应该担心银行干预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还应该积极鼓励促进。
(二)市场化导向的银行改革违背了社会资本的经营原则
之所以说我国的银行改革发生了方向性错误,除了前面所提到的没有改善对银行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制环境外,还有推动国有商业银行向西方的私人资本控制的商业银行看齐,有着把国有银行改造成追求自身小集团利益的个别资本集团的倾向,违背了银行经营社会资本的原则。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的国有商业银行变得贪婪自私的原因。
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的是社会资本,自然要对全体债权人即全体人民负责,要对全社会的整体利益负责。
但是模仿西方的私人资本控制的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的结果,就推动银行把社会资本提供给局部利益集团、个人利益集团,使得这些集团得以利用社会资本取得对社会财产、社会劳动的支配权。
显然,这违反了社会资本的原则,违背了社会主义的原则。尽管国有商业银行的整体利益与国家民族的整体利益高度一致,但依照这个错误方向改革的银行,是不会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
正确的银行改革,要改革不利于银行经营的法律体系,要推动银行做合格的社会资本经营者,把国有商业银行建设成为公有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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