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是恩格斯阐发历史唯物主义基本理论的重要著作。
在这部著作中,恩格斯用唯物史观科学地阐明了人类社会早期发展阶段的历史,论述了氏族组织的结构、特点和作用以及家庭的起源和发展,揭示了原始社会制度解体和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形成过程,分析了国家从阶级对立中产生的历史条件和本质特征,指出了国家必将随着阶级的消灭和共产主义的胜利而消亡。
恩格斯对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物质生产是社会发展决定性因素的基本原理作了进一步的阐述,指出:“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 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家庭的形式是随着生产的发展而改变的,在人类历史发展的早期阶段,家庭血缘关系曾对社会制度起过重要作用;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以血族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就被受私有制支配的社会所代替;私有制是人类社会在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与生产力发展 到一定阶段相联系的;私有制的出现导致剥削制度的产生和对抗阶级的形成。
恩格斯分析了国家的起源、发展和消亡的规律,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阶级社会中的国家“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国家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也必然随着阶级的消灭而消亡;以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为基础的、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古物陈列馆去。
恩格斯在这部著作中还论证了妇女解放和社会解放的关系,阐明了在私有制统治下妇女不平等地位的经济基础,并指出,只有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婚姻自由和妇女的彻底解放才有可能。
列宁认为,《起源》“是现代社会主义的基本著作之一,其中的每一句话都是可以相信的,每一句话都不是凭空说的,而是根据大量的史料和政治材料写成的”。[见《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37卷第62页。——编者注]
这部著作是恩格斯在1884年3月底—5月底撰写的。恩格斯在整理马克思的手稿时,发现了马克思在1880—1881年间对美国人类学家路·亨·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所作的详细摘要、批语和补充材料。[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45卷。——编者注]恩格斯确信摩尔根的这本书证实了马克思和他本人的历史唯物主义研究的结论。因此,他认为有必要利用这些材料,写一部专门的著作。恩格斯在第一版序言中称,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实 现马克思的遗愿。在写作过程中,恩格斯还利用了自己对古希腊罗马史、古代爱尔兰史、古代德意志史等等的研究成果(恩格斯的《马尔克》、《论德意志人的古代历史》和《法兰克时代》,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2版第25卷)和其他文献,扩大了研究的视野和范围。
1884年10月初,《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在苏黎世问世,1886年和1889年在斯图加特重新装订出版,并注明是“1886年斯图加特第二版”和“1889年斯图加特第三版”。这部著作的波兰文、罗马尼亚文和意大利文译本于1885年出版,其中意大利文译本是经恩格斯亲自审定的。此后恩格斯还审定了1888年出版的丹麦文译本。第一个塞尔维亚文译本也于19世纪80年代末出版。
1890年,恩格斯积累了有关原始社会史的新材料,于是便着手准备出版新版。他在新版中对原文作了许多修改和订正,特别是利用考古学和民族学的最新材料,对《家庭》一章作了重要补充。经过修改和补充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四版,于1891年底在斯图加特出版。该版所作的 重要改动,在本卷的脚注中作了说明。
1892年和1894年,这部著作还出版了第五版和第六版,这两版都是在第四版的基础上翻印的。
这部著作在恩格斯生前还被译成法文(1893年)、保加利亚文(1893年)、西班牙文(1894年)和俄文(1894年),其中法译文由劳·拉法格校订,并经恩格斯审阅。
1920年,《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部分内容由恽代英译成中文,发表在上海《东方杂志》第17卷第19—20号;1929年上海新生命书局出版了李膺扬的中译本;1941年学术出版社又出版了张仲实的中译本。
今日分享此文,与志同道合者共勉。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就路易斯·亨·摩尔根的研究成果而作
弗·恩格斯
三、易洛魁人的氏族
我们现在来谈一谈摩尔根的另一发现,这一发现至少与他根据亲属制度恢复原始家庭形式有着同等重要的意义。摩尔根证明:美洲印第安人部落内部用动物名称命名的血族团体,实质上是与希腊人的氏族[genea] 、罗马人的氏族[gentes]相同的;美洲的形式是原始的形式,而希腊—罗马的形式是晚出的、派生的形式;原始时代希腊人和罗马人的氏族、胞族和部落的全部社会组织,跟美洲印第安人的组织极其相似;氏族,直到野蛮人进入文明时代为止,甚至再往后一点,是一切野蛮人所共有的制度(就现有资料而言)。摩尔根证明了这一切以后,便一下子说明了希腊、罗马上古史中最困难的地方,同时, 出乎意料地给我们阐明了原始时代——国家产生以前社会制度的基本特征。虽然这个发现在人们一旦知道它之后显得十分简单,但是,摩尔根只是最近才做到这一点的;在他于1871年出版的前一部著作中,他还没有看透这个秘密,而这个秘密揭开之后,就使一向那样自信的英国原始史学家们一时[“一时”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补的。——编者注]沉默了下去。
摩尔根普遍用以表示这种血族团体的拉丁语氏族[gens]一词,像同意义的希腊语genos一词一样,来源于共同的雅利安语的词根gan(德语为kan,因为在德语中,通例是用k代替雅利安语的g,gan的意思是“生育”。gens,genos,梵语的dschanas,哥特语(依照上面所说的通例)的kuni, 古斯堪的纳维亚语和盎格鲁撒克逊语的kyn, 英语的kin,中古高地德语的künne, 都同样表示血族、世系。不过拉丁语的gens 和希腊语的genos, 都是专用以表示这样的一种血族团体,这种团体自夸有共同的世系(这里指的是出自一个共同的男始祖),并且借某种社会的和宗教的制度而组成一个特殊的公社。但是这种血族团体的起源与本性,我们的一切历史编纂学家迄今为止却一直弄不清楚。
我们在前面,在研究普那路亚家庭时,已经看到原始形式的氏族是怎样构成的。凡由于普那路亚婚姻,并且依照这种婚姻中必然占统治地位的观念而成为一个确定的女始祖即氏族创立者的公认后代的人,都是这种氏族的成员,这样就组成了氏族。由于在这种家庭形式下父系血统不能确定,所以只承认女系。又由于兄弟不得娶自己的姊妹为妻,只能同其他世系的妇女结婚,所以,根据母权制,同这些异族妇女所生的子女,便列在氏族以外。这样,留在血族团体内部的只有各代女儿的子孙;儿子的子孙则归人其母亲的氏族。一俟这种血缘亲属集团构成一个面对同一部落内其他类似集团的特殊集团,它又是什么样子呢?
摩尔根举出易洛魁人的氏族,特别是塞讷卡部落的氏族,作为这种原始氏族的古典形式。这个部落内有八个氏族,都以动物的名称命名:(1)狼,(2)熊,(3)龟,(4)海狸,(5)鹿,(6)鹬,(7)苍鹭,(8)鹰。
每个氏族内都盛行以下的习俗:
1.氏族选举一个酋长(平时的首脑)和一个酋帅(军事领袖)。酋长必须从本氏族成员中选出,他的职位在氏族内世袭,一旦出缺,必须立刻重新补上;军事领袖,也可以从氏族以外的人中选出并且有时可以暂缺。由于易洛魁人奉行母权制,因而酋长的儿子属于另一氏族,所以从不选举前一酋长的儿子做酋长,而是往往选举他的兄弟做酋长,或者选举他的姊妹的儿子做酋长。所有的人,无论男女,都参加选举。不过选举须经其余七个氏族确认,只有在这以后,当选为酋长的人才被隆重地,就是说由全易洛魁联盟的联合议事会委任。这样做的意义,在后面就可以看出来。酋长在氏族内部的权力,是父亲般的、纯粹道义性质的;他手里没有强制的手段。此外,由于他的职位,他也是塞讷卡部落议事会以及全体易洛魁人联盟的议事会的成员。酋帅仅仅在出征时才能发号施令。
2. 氏族可以任意罢免酋长和酋帅。这仍是由男女共同决定的。被罢免的人,此后便像其他人一样成为普通战士,成为私人。此外,部落议事会也可以甚至违反氏族的意志而罢免酋长。
3. 氏族的任何成员都不得在氏族内部通婚。这是氏族的根本规则,维系氏族的纽带;这是极其肯定的血缘亲属关系的否定表现,赖有这种血缘亲属关系,它所包括的个人才成为一个氏族。摩尔根由于发现了这个简单的事实,就第一次揭示了氏族的本质。从前关于蒙昧人和野蛮人的报告,把构成氏族制度的各种集团,糊里糊涂地、不加分别地混为一谈,统称为部落、克兰[克兰即氏族,在凯尔特民族中,除指氏族外偶尔也指部落;在氏族关系解体时期,则指一群血缘相近且具有想象中的共同祖先的人们。克兰内部保存着土地公有制和氏族制度的古老习俗。在苏格兰和威尔士的个别地区,克兰一直存在到19世纪。——编者注]、萨姆[萨姆是马加尔人的血缘团体的称谓,参看路·亨·摩尔根《古代社 会》1977年商务印书馆版下册第359页。——编者注]等等,而且往往说,在这种集团内部禁止通婚,这证明以前人们对于氏族是多么不了解。这便造成了一种不可救药的混乱,麦克伦南先生就在这个混乱中得以充当拿破仑,用最后的判决建立了这样的秩序:一切部落分为部落内部禁止通婚的(外婚制的)和许可通婚的(内婚制的)两种。他这样把问题更加彻底混淆以后,便埋头于最深沉的研究中,去探讨在他的两个无聊乏味的类别中,究竟哪一种更加古老:是外婚制还是内婚制。自从发现了以血缘亲属关系为基础的,因此其成员间不能通婚的氏族之后,这种荒谬的说法就不攻自破了。不言而喻,在我们见到的易洛魁人所处的那种发展阶段,氏族内部禁止通婚是被严格遵守着的。
4.死者的财产转归同氏族其余的人所有,它必须留在氏族中。因为易洛魁人所能遗留的东西为数很少,所以他的遗产就由他最近的同氏族亲属分享;男子死时,由他的同胞兄弟、姊妹以及母亲的兄弟分享;妇女死时,由她的子女和同胞姊妹而不是由她的兄弟分享。根据同一理由,夫妇不能彼此继承,子女也不得继承父亲。
5.同氏族人必须互相援助、保护,特别是在受到外族人伤害时,要帮助报仇。个人依靠氏族来保护自己的安全,而且也能做到这一点;凡伤害个人,便是伤害了整个氏族。因而,从氏族的血族关系中便产生了为易洛魁人所绝对承认的血族复仇的义务。假使一个氏族成员被外族人杀害了,那么被害者的全氏族就有义务实行血族复仇。起初是试行调解;行凶者的氏族议事会开会,大抵用道歉与赠送厚礼的方式,向被害者的氏族的议事会提议和平了结事件。如果提议被接受,事情就算解决了。否则,受害的氏族就指定一个或几个复仇者,他们的义务就是去追寻行凶者,把他杀死。如果这样做了,行凶者的氏族也没有诉怨的权利,事情就算了结了。
6.氏族有固定的人名或几套人名,在全部落内只有该氏族才能使用这些人名,因此,氏族各个成员的名字,也就表明了他属于哪一氏族。氏族的人名自始就伴有氏族的权利。
7.氏族可以接纳外人入族,并由此吸收他们为整个部落的成员。例如在塞讷卡部落中,未杀死的俘虏,由于被一个氏族接纳入族,就成为部落的成员,从而获得了氏族和部落的一切权利。接纳外人入族的事情,是根据氏族的个别成员的提议而实行的:男子可以提议接纳外人为兄弟或姊妹;女子可以提议接纳外人为自己的孩子;为了确认这种接纳,必须举行入族仪式。个别因特殊情形而人丁不旺的氏族,常常由于大批接纳另一氏族(得到它的同意)的人入族而重新兴旺起来。在易洛魁人中间,入族仪式在部落议事会的公共集会上举行,实际上已经变为一种宗教仪式。
8.印第安人的氏族有无专有的宗教祭祀,很难确定;不过印第安人的宗教仪式多少都是和氏族联系在一起的。在易洛魁人的六个一年一度的宗教节日期间,各个氏族的酋长和酋帅,由于他们的职位,都被列为“信仰守护人”,而执行祭司的职能。
9. 氏族有着共同的墓地。纽约州境内四周都为白种人包围的易洛魁人,他们的墓地现在已经绝迹了,但从前是存在过的。在其他印第安人那里,这种墓地还保存着;例如,和易洛魁人有近亲关系的吐斯卡罗腊人,他们虽然是基督徒,但在教堂墓地中,每一氏族都独成一排,所以,总是把母亲而不是把父亲和孩子埋在同一排。而在易洛魁人中间,死者的全氏族都要参加葬仪,营造坟墓,致悼词等等 。
10. 氏族有议事会,它是氏族的一切成年男女享有平等表决权的民主集会。这种议事会选举、罢免酋长和酋帅,以及其余的“信仰守护人”;它作出为被杀害的氏族成员接受赎罪献礼(杀人赔偿金)或实行血族复仇的决定;它收养外人加入氏族。总之,它是氏族的最高权力机关。
典型的印第安人氏族的职能就是这样。
“它的全体成员都是自由人,都有相互保卫自由的义务;在个人权利方面平等,不论酋长或军事领袖都不能要求任何优先权;他们是由血亲纽带结合起来的同胞。自由、平等、博爱,虽然从来没有明确表达出来,却是氏族的根本原则,而氏族又是整个社会制度的单位,是有组织的印第安人社会的基础。这就可以说明,为什么印第安人具有那种受到普遍承认的强烈的独立感和自尊心。”[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1877年伦敦版第85—86页,并参看马克思《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编者注]
到发现美洲的时候,全北美洲的印第安人都是按照母权制组成为氏族。仅在某几个部落如达科塔人的部落,氏族已然衰落;在另外几个部落中间,如在奥季布瓦、奥马哈等部落中间,氏族已经是按照父权制组成了。
在许多有五六个以上氏族的印第安人部落中间,我们看到,每三四个或更多的氏族联合成一个特殊的集团,摩尔根根据希腊语对类似集团的称呼,忠实地把印第安语的名称译过来,把这种集团叫做Phratrie(胞族)。例如,塞讷卡部落有两个胞族;第一个胞族包括1—4四个氏族,第二个胞族包括5—8四个氏族。更详细的研究表明,这种胞族大抵是当初由部落分裂成的最初的氏族;因为在氏族内部禁止通婚的情况下,每个部落必须至少包括两个氏族才能独立存在。随着部落的增殖,每个氏族又分裂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氏族,这些氏族如今也作为单个的氏族而存在;而包括一切女儿氏族的最初的氏族,则作为胞族继续存在。在塞讷卡人和大多数其他印第安人中间,一个胞族内的各氏族被认为是兄弟氏族,而其他胞族的各氏族则被认为是它们的从兄弟氏族——这种称呼,在美洲亲属制度中,像我们在前边所看到的,都具有极其真实而明确的意义。塞讷卡人起初在胞族内也不能通婚,但是这种习俗久已废除了,如今只限于氏族。塞讷卡部 落有一种传说,“熊”和“鹿”两个氏族是最初的氏族,其他氏族都是从这两个氏族分化出来的。这个新组织扎下根以后,便根据需要而改变;要是某一胞族的一些氏族灭亡了,那么为均衡起见,有时就从别的胞族中拨几个氏族去补充它。因此,我们在不同的部落中间,可以看到名称相同的氏族以不同的方式集结在各胞族中。
易洛魁人的胞族的职能,部分地是社会性质的,部分地是宗教性质的。(1)胞族间互相赛球竞技;每一胞族派出自己的优秀球员,其余的人按胞族旁立观看,并以本胞族球员的获胜打赌。(2)在部落议事会上,每个胞族的酋长和军事领袖坐在一起,两个胞族彼此相对,每个发言者都面对各胞族的代表讲话,把他们当做特别的团体。(3) 如果部落内发生杀人事件,当行凶者与被害者不属于同一个胞族时,被害者的氏族往往诉诸自己的兄弟氏族;于是这些氏族就举行胞族议事会,把对方胞族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交涉,使对方胞族也召集自己的议事会,以谋求事件的解决。因此,在这里,胞族又以最初的氏族的资格出现,并且比它派生的较微弱的单个氏族更有获胜的希望。(4) 在重要人物死亡时,对方胞族办理安葬和丧礼,而死者胞族的成员则以死者的近亲服丧人资格参与葬仪。酋长死时,对方胞族将出缺一事通知易洛魁人的联盟议事会。(5)在选举酋长时,胞族议事会也出面参与。兄弟氏族对选举的确认,被认为是一种当然的事情;但另一个胞族的氏族则可能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胞族的议事会即召开会议;如果议事会认为异议是正当的,选举就算无效。(6)从前,易洛魁人有一些特殊的宗教神秘仪式,白种人把它称为巫术集会。这种神秘仪式在塞讷卡人那里,是由两个宗教团体举行的;新会员入会时还举行正式的入会仪式;两个胞族中各有一个这样的团体。(7)在征服时期[指1519—1521年西班牙侵略者征服墨西哥的时期。——编者注],住在特拉斯卡拉四个区的四个lineages(血族),如果是——而这差不多是肯定的——四个胞族的话,那么这证明,像希腊人的胞族以及德意志人的类似的血族团体一样,这种胞族也都有军事单位的意义;这四个血族在作战时各成一队,各穿自己的制服,有自己的旗帜和自己的首领。
正如几个氏族组成一个胞族一样,几个胞族就古典形式来说则组成一个部落;而那些大大衰微的部落则往往没有胞族这种中间环节。那么,美洲印第安人部落有什么特征呢?
1.有自己的地区和自己的名称。每一部落除自己实际居住的地方以外,还占有相当大的地区供打猎和捕鱼之用。在这个地区之外,还有一块广阔的中立地带,一直延伸到邻近部落的地区边上;在语言接近的各部落中间,这种中立地带比较狭小,在语言不接近的各部落中间,中立地带比较宽大。这种地带跟德意志人的边境森林、凯撒的苏维汇人在他们地区四周所设的荒地相同;这也跟丹麦人和德意志人之间的isarnholt(丹麦语为jarnved,limes Danicus)、德意志人和 斯拉夫人之间的萨克森森林和branibor(斯拉夫语,意即“防卫林”, 勃兰登堡这一名称即由此而来)相同。由这种不确定的疆界隔开的地区,乃是部落的公有土地,而为相邻部落所承认,并由部落自己来防卫,以免他人侵占。疆界的不确定,多半仅在人口大量增加的时候,才会在实际上感到不方便。部落的名称,看来多半是偶然形成的,而不是有意选择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往往一个部落被邻近各部落取了另外的名称,与该部落自己使用的名称不同,像德意志人历史上最初的统称“日耳曼人”是由凯尔特人给他们取的一样。
2.有独特的、仅为这个部落所用的方言。事实上,部落和方言在实质上范围是一致的;因分裂而形成新部落与新方言的事情,不久以前还在美洲发生,时至今日,也未必完全停止。在两个衰落的部落合而为一的地方,有时例外地在同一个部落内说着两种极为相近的方言。美洲各部落的平均人数在2000人以下;但是彻罗基部落却有26000人,这是在合众国说同一方言的数目最多的印第安人。
3.有隆重委任氏族所选出的酋长和军事领袖的权利。
4.有罢免他们的权利,甚至可以违反他们氏族的愿望而罢免他们。由于这些酋长和军事领袖都是部落议事会的成员,部落对他们有这种权利是当然的。凡已经组成部落联盟而且一切部落都有代表参加联盟议事会的地方,上述权利便转归联盟议事会了。
5.有共同的宗教观念(神话)和崇拜仪式。
“印第安人,是按照野蛮人方式信仰宗教的人民。”[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1877年伦敦版第115页,并参看马克思《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编者注]
他们的神话迄今还远没有得到考证性的研究;他们已经给自己的宗教观念——各种精灵——赋予人的形象,但是他们还处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所以还不知道具体的造像,即所谓偶像。这是一种正向多神教发展的自然崇拜与自然力崇拜。各部落都有其定期的节日和一定的崇拜形式,特别是舞蹈和竞技;舞蹈尤其是一切宗教祭祀的主要组成部分;每一部落各自庆祝自己的节日。
6.有管理公共事务的部落议事会。它是由各个氏族的酋长和军事领袖组成的——这些人是氏族的真正代表,因为他们是随时都可以罢免的;议事会公开开会,四周围着其余的部落成员,这些成员有权加入讨论和发表自己的意见;决议则由议事会作出。按照通例,每个出席的人都可以随意发表意见,妇女也可以通过她们所选出的演说人陈述自己的意见。在易洛魁人中间,最后的决定需要一致通过,跟德意志人的马尔克公社在作出某些决定时一样。部落议事会特别负有调整同其他部落的关系的责任;它接待和派遣使者,宣战及媾和。要是发生战争,大多由志愿者去作战。在原则上,每一个部落只要没有同其他部落订立明确的和平条约,它同这些部落便都算是处在战争状态。反对这种敌人的军事行动,大多由一些优秀的战士来组织;这些战士发起一个战争舞蹈,凡参加舞蹈的人,就等于宜告加入了出征队,队伍便立刻组织起来,即刻出动。部落的领土若被侵犯,其防卫也大多由志愿者来担任。这种队伍的出发和归来,总要举行公共的典礼。这种出征并不需要得到部落议事会的同意,没有人去征求这种同意,也没有人给予这种同意。这正和塔西佗所记述的德意志人扈从队的私人出征一样[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编者注],不过德意志人的扈从队伍,已具有比较常备的性质,而成为一种在平时也有组织,在战时集结其他志愿兵的强固核心了。这种武装队伍的人数一般不多;印第安人的最重要的出征,即使到距离很远的地方去,也是由不大的战斗力量来进行的。假如有几支这样的扈从队为了一次大规模战事而联合起来时,其中每支队伍只服从它自己的首领;作战计划的统一,好歹由这些首领的议事会来保证。据阿米亚努斯·马尔采利努斯的记载,4世纪阿勒曼尼人在上莱茵的作战方法,就是如此。
7.在有些部落中间,有一个最高的首领,但他的权力很小。他是酋长之一,当需要紧急行动时,他应当在议事会召集会议作出最后决定之前采取临时的措施。这是一种具有执行权力的官员的微弱萌芽,不过它在进一步发展中多半都没有什么成果;这种官员,如我们在后面将要看到的,虽不是到处,但在大多数场合,都是由最高军事首长发展来的。
大多数的美洲印第安人,都没有超过联合为部落的阶段。他们的人数不多的部落,彼此由广大的边境地带隔离开来,而且为不绝的战争所削弱,这样他们就以少数的人口占有辽阔的地区。亲属部落间的联盟,常因暂时的紧急需要而结成,随着这一需要的消失即告解散。但在个别地方,最初本是亲属部落的一些部落从分散状态中又重新团结为永久的联盟,这样就朝民族[Nation]的形成跨出了第一步。在合众国,我们在易洛魁人中间,便可以见到这种联盟的最发达的形式。他们从密西西比河以西的地方(在这里,他们大概是很大的达科塔族系的一个分支)迁移出来,经过长期漂泊才定居在今日的纽约州,并分成了五个部落:塞讷卡、卡尤加、奥嫩多加、欧奈达及摩霍克。他们以捕鱼、打猎及原始园艺为生;住在大多用栅栏防卫起来的村落中。他们的人数从未超过两万;五个部落中有几个氏族是共同的;他们说着同一种语言的非常近似的方言,占有互相接壤的、为五个部落所瓜分的地区。因为这个地区是他们不久以前才征服来的,所以这些部落惯于团结起来对付被他们驱逐的部落,是自然而然的事。这样至迟到15世纪初,就发展成为一种正式的“永世联盟”,这种联盟,一经意识到它的新的实力,便立刻具有了进攻的性质,在1675年前后,当它达到了极盛的时候,便征服了它四周的广大土地,把这些地方上的居民一部分驱逐出境,一部分使之纳贡。易洛魁人联盟是尚未越过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印第安人(因而,墨西哥人、新墨西哥人[普韦布洛印第安人是原居住在新墨西哥(今美国西南部和墨西哥北部)的一个部落集团的名称。他们的村庄是要塞式建筑,有五六层,可容纳上千人。因西班牙殖民者称这些宅居群为pueblo (意为人民、村庄、公社)故而得名。普韦布洛印第安人同属史前阿纳萨齐人的有史时期的后裔,但他们的语言并不相同,分为四大语系。他们按居住地分为东西两支,东支有较发达的农业,种植多种农作物,并具有灌溉系统,掌握了复杂的、水平较高的建筑术,已接近阶级社会;西支则仍保留氏族制度。在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中普韦布洛印第安人一般指印第安人的村庄;在休·豪·班克罗夫特《北美太平洋沿岸各州的土著民族》中,被用作美国西南部部落集团的总称。——编者注]和秘鲁人除外)所曾达到的最进步的社会组织。联盟的基本特点如下:
1.五个血缘亲属部落以完全平等和在部落的一切内部事务上的独立为基础,结成永世联盟。这种血缘亲属关系是联盟的真实基础。五个部落中有三个称为父亲部落,互为兄弟部落;其余两个称为儿子部落,也互为兄弟部落。有三个氏族——最老的——在五个部落中都还存在着,另外有三个氏族在三个部落中都还存在着;这些氏族中的每一个氏族,其成员在所有五个部落中都被认为是兄弟。仅在方言上有差异的共同语言,便是共同世系的表现和证明。
2.联盟的机关是联盟议事会,由50个地位和威信平等的酋长组成;这个议事会对联盟的一切事务作最后的决定。
3.这50个酋长,在联盟成立时,被分配在各部落和氏族中,担任专为联盟目的而设立的新的公职。当出缺时,有关的氏族便重新进行选举,同时有关的氏族也可以随时罢免他们;不过委任权则属于联盟议事会。
4.联盟的这些酋长们,在他们各自的部落中也是酋长,享有参加部落议事会和表决的权利。
5.联盟议事会的一切决议,须经全体一致通过。
6.表决是按部落举行的,这样,每个部落以及每个部落内的议事会全体成员,都必须一致赞成,决议才算有效。
7.五个部落议事会中每一个都可以召集联盟议事会,但联盟议事会本身不得自行召集。
8.会议在聚集起来的民众面前公开举行,每个易洛魁人都可以发言;但只有议事会才能作决定。
9.联盟没有一长制首长,即没有主掌执行权的首脑。
10.但联盟有两个具有平等职能和平等权力的最高军事首长(类似斯巴达人的两“王”,罗马的两执政官)。
易洛魁人在其中生活了400余年,而且直至今日还生活于其中的整个社会制度,就是如此。我依据摩尔根,比较详细地叙述了这种制度,因为我们在这里有机会研究一种尚不知国家为何物的社会的组织情况。国家是以一种与全体固定成员相脱离的特殊的公共权力为前提的,所以毛勒凭其正确的直觉,确认德意志的马尔克制度是一种纯粹社会的制度,虽然它以后大部分成了国家的基础,但在本质上它是和国家不同的。因此,毛勒在他的一切著作中所研究的,是公共权力逐渐从马尔克、乡村、农户、城市等最初的组织中产生和与之并行产生的情形。[格·路·毛勒的主要著作有:《马尔克制度、农户制度、乡村制度、城市制度和公共政权的历史概论》1854年慕尼黑版;《德国马尔克制度史》1856年埃朗根版;《德国领主庄园、农户和农户制度史》1862—1863年埃朗根版第 1—4卷;《德国乡村制度史》1865—1866年埃朗根版第1—2卷和《德国城市制度史》1869—1871年埃朗根版第1—4卷。——编者注]我们从北美印第安人那里可以看出,一个原来统一的氏族集团怎样逐渐散布于辽阔的大陆;各部落怎样通过分裂而转化为各民族[Völker],转化为整个的部落集团;语言怎样改变,以致不仅成了互相不懂的东西,而且差不多失去了原来统一性的任何痕迹;与此同时,在部落内部,单个的氏族怎样分裂为好几个氏族,老的母亲氏族作为胞族保存下来,但是这些最老的氏族的名称,在彼此相距极远的、老早就分离了的部落中间仍是一样的 —“狼”和“熊”在大多数印第安人部落中仍然是氏族的名称。一般说来,上述的社会制度适用于印第安人的一切部落,只是有许多部落没有达到亲属部落联盟的程度罢了。
但是,我们也看到,氏族作为社会单位出现以后,氏族、胞族和部落这整个社会组织就怎样以几乎不可抗拒的必然性(因为是天然性) 从这种单位中发展出来。这三种集团代表着不同层次的血缘亲属关系,每个都是闭关自守,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但是又互相补充。归它们管辖的事情,包括低级阶段上的野蛮人的全部公共事务。所以,我们凡遇见某一民族是把氏族作为社会单位时,我们也就可以去寻找类似前面所讲的那种部落组织;凡有充足资料的地方,如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我们不仅能找出这种组织,而且也会确信,即使在没有资料作为依据的地方,只要与美洲社会制度作一比较,也有助于我们解决最困难的疑难和哑谜。
而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呵!没有士兵、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血族复仇仅仅当做一种极端的、很少应用的威胁手段;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而带有文明的一切好处与弊害。虽然当时的公共事务比今日多得多——家户经济是由一组家庭按照共产制共同经营的,土地是全部落的财产,仅有小小的园圃归家户经济暂时使用——,可是,丝毫没有今日这样臃肿复杂的管理机关。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不会有贫穷困苦的人,因为共产制的家户经济和氏族都知道它们对于老年人、病人和战争残废者所负的义务。大家都是平等、自由的,包括妇女在内。他们还不曾有奴隶;奴役异族部落的事情,照例也是没有的。当易洛魁人在1651年前后征服伊利部落和“中立民族”[“中立民族”指17世纪居住在伊利湖北岸的几个与易洛魁人血缘相近的印第安部落所组成的军事联盟。因为这些部落在易洛魁人和古朗人的战争中保持中立,因此法国殖民者称其为“中立民族”。——编者注]的时候,他们曾建议这两个部落作为完全平等的成员加入他们的联盟;被征服者只是在拒绝了这个建议之后,才被驱逐出自己所居住的地区。凡与未被腐蚀的印第安人接触过的白种人,都称赞这种野蛮人的自尊心、公正、刚强和勇敢,这些称赞证明了,这样的社会能够产生怎样的男子,怎样的妇女。
不久以前,我们在非洲看到了这种勇敢的例证。祖鲁卡菲尔人在数年前,也像努比亚人在数月前一样——两者都是至今还保存着氏族制度的部落——曾做出了任何欧洲军队都不能做到的事情。[指祖鲁人和努比亚人反对英国殖民者的民族解放斗争。1879年1月英国人向祖鲁人进攻,祖鲁人在自己的领袖开芝瓦约的领导下非常顽强地抵抗了英国殖民军达半年之久。英国殖民军只是由于在武器装备方面占巨大优势而在经过一系列战斗之后才取得胜利的。直到1887年,英国人由于利用了他们在祖鲁人中间挑起的连续几年的部落混战,才得以最后征服祖鲁人。19世纪70年代英国殖民者开始侵入苏丹,遭到苏丹各族人民的顽强抵抗。1881年爆发了以穆斯林传教主穆罕默德-艾哈迈德(他自称“马赫迪”,意即“救世主”)为首的苏丹的努比亚人、阿拉伯人和其他民族的民族解放起义,起义于1883—1884年获得胜利,从英国殖民军手中解放了几乎全部国土。在起义的过程中成立了独立的统一的马赫迪国家。1899年,英国殖民军趁这个国家因连年战事和发生部落纷争而内部削弱之机,依靠武器的绝对优势,征服了苏丹。——编者注]他们没有枪炮,仅仅用长矛和投枪武装起来,在英国步兵——在密集队形战斗上被公认为世界第一——的后装枪的弹雨之下,竟然一直向前冲到刺刀跟前,不止一次打散英军队伍,甚至使英军溃退,尽管在武器上非常悬殊,尽管他们根本没有服过兵役,也不知道什么是操练。英国人诉苦说,卡菲尔人比马走得还快,一昼夜比马走得还远,这就可以证明这种野蛮人的能力和毅力。“他们的最小的一条筋都暴栗起来,坚硬如钢,像鞭条一样。”——一位英国的画家这样说。
在没有分化为不同的阶级以前,人类和人类社会就是如此。要是我们把他们的状况和现代绝大多数文明人的状况作一比较,那么就可以看出,在今日的无产者和小农同古代自由的氏族成员之间,差距是巨大的。
这是一个方面。但我们不要忘记,这种组织是注定要灭亡的。它没有超出部落的范围;部落联盟的建立就已经标志着这种组织开始崩溃,这一点我们在后面将会看到,易洛魁人征服其他部落的企图也表明了这一点。凡是部落以外的,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没有明确的和平条约的地方,部落与部落之间便存在着战争,而且这种战争进行得很残酷,使别的动物无法和人类相比,只是到后来,才因物质利益的影响而缓和一些。全盛时期的氏族制度,如我们在美洲所见的,其前提是生产极不发展,因而广大地区内人口极度稀少;因此,人类差不多完全受着同他异己地对立着的、不可理解的外部大自然的支配,这也就反映在幼稚的宗教观念中。部落始终是人们的界限,无论对其他部落的人来说或者对他们自己来说都是如此:部落、氏族及其制度,都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都是自然所赋予的最高权力,个人在感情、思想和行动上始终是无条件服从的。这个时代的人们,虽然令我们感到值得赞叹,但他们彼此完全没有差别,他们都还依存于——用马克思的话说——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脐带[参看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97页。——编者注]。这种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权力必然要被打破,而且也确实被打破了。不过它是被那种使人感到从一开始就是一种退化,一种离开古代氏族社会的纯朴道德高峰的堕落的势力所打破的。最卑下的利益——无耻的贪欲、狂暴的享受、卑劣的名利欲、对公共财产的自私自利的掠夺——揭开了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最卑鄙的手段——偷盗、强制、欺诈、背信——毁坏了古老的没有阶级的氏族社会,把它引向崩溃。而这一新社会自身,在其整整两千五百余年的存在期间,只不过是一幅区区少数人靠牺牲被剥削和被压迫的大多数人而求得发展的图画罢了,而这种情形,现在比从前更加厉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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