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
共和国社会主义劳动法
敬爱的领袖金日成大元帅曾教导说:
“今天,摆在我们面前的是彻底贯彻社会主义劳动法的重大任务。我们必须使所有劳动者在劳动生活中彻底体现社会主义劳动法,从而积极推动思想、技术、文化三大革命,进一步巩固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
劳动是一切物质及文化财富的源泉,是改造自然、社会和人类的有力手段。
在我们社会主义社会,劳动是为了公民福利和利益的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劳动者根据“一人为全体,全体为一人的集体主义原则”,互相帮助、互相引导,共同劳动。
在我国,公民有参加劳动的义务。在我国,所有能劳动的公民都根据各自的能力参加社会劳动。
在我国,所有劳动者都享有劳动的权利。所有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希望和才能选择职业,并从国家获得稳定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条件。
在我国,劳动基于劳动者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革命和建设的主人的高度自觉性。
因此,热爱劳动并诚实地参加劳动,是公民的荣誉,也是最神圣的义务。
公民应自愿参加为建设社会主义强盛国家而有意义的劳动。
劳动者应通过劳动使自己革命化、工人阶级化,高度发挥对劳动的社会主义态度和自力更生的革命精神,像主人一样工作。
劳动者必须严格遵守社会主义劳动纪律和劳动时间,不得未经规定程序擅自脱离工作岗位。
劳动者应提高技术技能水平,在单位时间内生产更多产品、建设更多项目,以对自己事业的高度自豪感和责任感,毫无差错地超额完成下达的计划任务。
劳动者应勤俭持家般地工作,在生产和建设中严格遵守技术规定和标准操作法,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劳动者应像爱护眼珠一样爱惜和爱护自己负责的机器和设备,提高设备利用率,极力节约原料和材料。
劳动者应使自己的工作场所具有文化卫生气息,保持警惕,严格遵守劳动保护规范,预防事故。
在劳动中作出模范的人受到人民的热爱和尊敬,像主人一样参加劳动,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建立劳动伟勋的劳动者,获得劳动英雄称号和名誉称号等国家级表彰。
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
劳动者在一天劳动时间结束后休息。星期日及节日享有休息的权利,若在当天工作则有权获得补休。
工人、办事员、合作农场员每年享有14天的定期休假,并根据工种享有7至21天的补充休假。
女性劳动者除定期和补充休假外,不论工龄长短,均享有产前60天、产后90天的产前产后休假。
劳动者除了按劳分配外,还额外享受许多国家和社会的福利。
国家为劳动者保障实用且有文化的住宅和集体宿舍。
国家在托儿所、幼儿园抚养劳动者的儿童,这些机构配备现代化设备,费用由国家和社会负担。
国家对达到劳动年龄前的劳动者子女实行义务教育,并让他们在各级学校免费学习直至大学。
大学和专科学校学生领取奖学金。
国家对因劳动灾害、疾病、负伤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制发放劳动能力丧失年金。
国家对年满60岁的男子、年满55岁的女子,若具有一定工龄,则发放老龄年金。
国家和社会团体在工人、办事员、合作农场员的定期和补充休假期间,发放平均生活费或平均劳动日报酬;在产前产后休假期间,发放临时补助金或平均劳动日报酬。
国家因劳动灾害、疾病、负伤等原因劳动者死亡时,向其生前抚养的家属发放遗属年金,无人照料的儿童由国家负责抚养。
国家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人照料的老人和残疾人,在养老院和休养院免费照料。
我国的社会主义劳动法是基于敬爱的金日成大元帅和伟大的金正日元帅对人类无限的爱与信任的法律,是世界上最优越的劳动法律。
因此,违反社会主义劳动法的行为是损害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声誉的行为。
学生青年应彻底遵守社会主义劳动法,为社会和集体做更多的事情。
(摘自许义明、金天日《社会主义道德与法》(中学六年级用)第2版,平壤,教育图书出版社,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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