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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北方:房地产最根本的问题是什么?

李北方 · 2017-04-19 · 来源:行走与歌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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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的批判也可谓多矣,但少有人点出一个最要紧的点:房地产行业的制度设计是违宪的。

房地产行业的拐点恐怕是已经到了。房地产“绑架”了中国多年,其实质性影响远超出支柱性产业这个定位所能传达的内容,对房地产的梳理和反思,可以折射出中国在过去数十年中经历的发展历程。

关于房地产的批判也可谓多矣,但少有人点出一个最要紧的点:房地产行业的制度设计是违宪的。我百度了一下,只发现了一个叫做邓维民的不知名的博客博主说到了这个问题,但没有展开任何分析。

这种集体的沉默是惊人的,要做到这种“万马齐喑”的状态比搞成“众口一词”更难。房地产领域里的“违宪”问题也不是没人谈,比如任大炮就说过的,但他的说法是:禁止炒房是违宪的。(任大炮竟然还记得中国有部宪法,我竟然莫名地有一丝感动。)

关于我国的土地制度,宪法第十条做了规定。因为房地产是个只在城市存在的制度,所以要紧的是这一句: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表面上看,房地产制度并没有突破这一宪法规定:政府将土地批租给房地产商盖房子出售,租期为70年,购房者并未购得土地的所有权,买的仅是四面墙皮和一定时限内的使用权,楼底下的土地还是国有的。

但表面上没突破不等同于实质上没有突破。

马克思说,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也就是说,不经由地租的中介作用,土地所有权就无法实现。比如,在戈壁滩划一块土地给你个人私有,在法律上充分保障你的私有产权,但这块土地一不能耕种二不能建住房厂房三不能做牧场,那么它就不能给你带来一分钱的地租收益,那么对这块土地的所有权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另一种情况,如果你拥有一块能够产生地租收益的土地,但地租完全流入了他人的腰包,那么对该土地的所有权也是没有意义的。

土地是一种很特别的东西,比所有权更关键的是地租的流向。亨利·乔治说,“如果我们取得了核仁,可以让他们据有外壳。没有必要充公土地,只有必要充公地租。”这里,核仁和外壳分别是地租和土地所有权的比喻。

中国的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是全民所有的另一种表达,土地因其不可移动的特性,当然无法做到全民共同使用,那么,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唯一涵义就是城市土地的地租收益应归属全民所有,在全民范围内均享。

那么,房地产制度是否违宪的问题,就不能根据土地所有权仍归国家这个“假象”来论定,而要根据地租的流向来确定。

这么一说,问题就清楚了吧。在现行的房地产制度下,城市土地的地租收益去了哪呢?总之没有归属全民。关于其流向,简单地分析如下。

城市土地的地租收益要实现全民共享,落实宪法原则的话,就要求城市土地的地租全部收归中央政府,然后由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统筹使用,是用在教育上还是医疗上还是基础设施上,都可以,使用是否得当,是另一个问题。但是分税制改革后,为了安抚地方政府,中央政府把卖地的权力和卖地收入的支配权给了地方,成了著名的“土地财政”。结果,北京的卖地收入归了北京,上海的卖地收入就归了上海。这无疑是违宪的。

放眼富豪榜,多是地产商。为什么地产商那么富?因为地产商也参与了分享本应归属全民的城市地租收益,这是“窃国”行为,是严重的犯罪。在房地产行业中,地产商起到了一定的资源组织的作用,应该取得的是一些劳动所得。

煤老板、矿老板为什么富?也是同样的道理,他们也是窃国者。煤老板只应赚取把煤从地下挖出来运到地面上的搬运费,多拿一分都是犯罪行为。

房地产商抱怨,他们挣的不多,大头都让政府拿走了。这帮家伙其实是没有任何理由抱怨的,因为政府应该拿得更多,如刘海波强调的那样,“颗粒归仓”,土地地租增值收益一点都不可以留给地产商。此其一。其二,还是上面说过的,归到地方政府也不行,必须要归到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城市土地地租收益的第三个流向,是无数买房炒房的个人。你买了房子,房子涨价了,这跟你本人没有任何关系,而是整体上经济发展(全国人民的贡献)的结果——当然也包括一些刻意的政策扭曲的因素。房子涨价后出售的收益,完全应该收归国有,在中国,个人不可以从炒房子上赚钱,通过房子挣钱才是违宪的(任大炮应该好好重新学习宪法)。不要谈什么投资眼光之类的废话,在一个违宪违法的领域里,这都是不成立的。买卖赃物挣的钱合法吗?靠买房子发财的人,也都是“窃国者”。

按照宪法的规定,中国是个社会主义国家,城市土地国有,城郊土地和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居住根本不应该成为中国人的问题,而是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可是,房地产行业竟然发展到这样的地步,是无比荒唐的。

媒体报道过这样一个事例,某土豪到美国买了几十套房子,多年没管,等土豪死后,儿子想去继承遗产,发现因为没有及时交房产税,房子已经被没收了,有的已经被拍卖,住上人了。我对新闻的真实性有点怀疑,但它仍然可以当作一个讲房地产税的寓言来看。房地产税意味着地租的社会化使用,从这一点上,美国也比中国有更多的社会主义性质。

孙中山都知道要实行平均地权、涨价归公的土地政策,怎么新中国还被孙中山甩到身后去了呢?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既然如此,明显违宪的房地产行业就不能持续下去,不能再任由它绑架中国,不能任由“超级地租”继续迫害中国人民。

改变很可能已经开始了,雄安新区应该会担负起打破僵局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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