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注:据最新微博智搜,当事店主事发次日即病逝,留下两子,所售泰虾进销差价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规定范围内……因此舆情有反转,指责投诉的消费者“嘴馋想品尝高档海鲜却不愿承担高价”……看来即使让子弹再飞一会儿,还是有人被“吃掉了”。在市场经济丛林法则、追逐钱财致富或养家糊口、乃至追求各种消费欲的环境土壤里,谁又幸免于外呢?这可能是这起经济视点最值得各方面深思的。
“4只皮皮虾1035元”事件曝光后,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介入调查,很快公布结论:商家明码标价,认定为合规。这一认定,让不少网友倒吸一口凉气:这是“明”的什么“码”?

这个“合规”恐怕站不住脚。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七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也就是说,一个有效的明码标价,品名、价格、计价单位三者缺一不可。再看涉事菜单,清楚地显示着点的是“大泰虾4只,单价756元”。这里的“单价”是每只、每斤、每公斤,还是每克、每两?消费者该如何判断?标上了756元的“价”,却没有标756元对应的“码”——这样的标价,也敢叫“明码标价”?
或许有人会说,行业惯例默认用“斤”。但问题是,计价单位从来不能靠“默认”。上海嘉定区一家生鲜门店,因仅标示“茼蒿4.98”而未写计价单位,被市场监管局要求当场整改。同样的道理,海鲜店也有义务把单位标清楚。至于“不能默认”的原因,恰恰在于类似的教训太多——尤其是海鲜市场上,“按只计价”的情况并不少见。所谓的“行业默认”本身就众说纷纭。就像这次消费者误以为756元是公斤价,而实际是按斤计价,这样产生的误解,难道要怪消费者过于想当然?
况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五条明确列举,“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即构成价格欺诈。连计量单位都彻底缺失,商家把“解释权”拽在自己手里,这难道不是最彻底的误导性标价吗?
三亚这座旅游城市,经历了太多“天价海鲜”的舆论风波。监管部门迅速启动先行赔付机制,态度值得肯定。但认定如此明显的标价瑕疵为“合规”,实在令人费解。如果连“计价单位”这样的基本要素都可以省略,那“明码标价”四个字还剩什么意义?对于消费者而言,明码标价是判断“是否被宰”的底线;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守住这条底线,恰恰是对这座城市最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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