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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权公有制治理结构研究——基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制度设计

理论指导实践gq · 2026-06-27 · 来源:理论指导实践gq |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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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通过严谨的制度设计,完全有可能构建出一套让权力切实对劳动者集体负责的治理体系。

摘要: 本文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资产阶级法权”理论为出发点,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提出一套以“劳权”为核心的治理结构构想。该构想通过“全民委员会”作为人民权力的制度化载体,构建了“政治选举—经济制衡—法律仲裁”三维闭环体系。在承认社会主义阶段“资产阶级法权”客观存在的前提下,本文设计了“公共积累分置”“固定服务津贴”“横向监督制衡”等具体机制,旨在通往共产主义的过渡期内,将行政权力异化为官僚特权的风险降至最低。本文认为,衡量社会发展的标尺应当是“全民福利指数”与“公共服务覆盖率”,而非任何总量型交易价值指标。本构想是对马列经典理论在制度操作层面的延伸与补完。

关键词: 劳权公有制;全民委员会;资产阶级法权;公共积累分置;人民民主

一、问题的提出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这个“旧社会的痕迹”最集中的体现,便是资产阶级法权——即以“按劳分配”为表现形式的形式上平等、事实上不平等的权利体系。

列宁继承了这一判断,指出“资产阶级法权”在社会主义阶段不仅存在,而且“不能立即消灭”。毛主席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等著作中进一步强调,必须对资产阶级法权加以“限制”,防止其在社会生活中膨胀为特权阶层的护身符。

问题在于:经典作家指出了“限制”的必要性,但并未在制度操作层面给出详细的设计方案。如何在一个以劳动为唯一价值源泉的公有制经济体内,通过具体的治理结构设计,既承认按劳分配带来的事实差异,又防止行政权力借助这种差异异化为脱离人民的特权?本文试图回应的,正是这一从理论到实践的关键命题。

二、理论前提

(一)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

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体系中,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它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劳动是价值的实体和内在尺度,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本身不创造新价值,它们只是劳动得以进行的物质条件。社会主义公有制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本质上是对“劳动条件归劳动者集体所有”的制度确认。

因此,本文所使用的全部核心范畴均以劳动为基点:社会财富来自生产单元中的集体劳动,公共积累来源于劳动者创造的价值扣除个人消费后的剩余部分,管理者的职能被定义为“服务于劳动过程的社会协调”,而非对劳动成果的占有或分配。

(二)资产阶级法权的客观存在与过渡性质

在展开制度设计之前,有必要明确本文的理论站位。

第一,资产阶级法权在社会主义阶段是客观存在的。 只要实行按劳分配,劳动者因天赋、体力、家庭负担不同而导致的实际生活水平差异就不可避免。这种“以同一尺度衡量不同个体”所产生的不平等,正是资产阶级法权的实质。本文不试图“消灭”这一法权——那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达、脑体差别消失、社会财富充分涌流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按需分配)才能实现。

第二,资产阶级法权的主要危险不在于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异本身,而在于行政权力借助“按劳分配”的合法形式,参与甚至主导剩余劳动的分配。 当管理者凭借行政职位,在按劳分配的“公平”名义下获取远超劳动者的报酬时,资产阶级法权便从“劳动差异的客观反映”蜕变为“权力特权的制度掩护”。这是社会主义实践中需要高度警惕的现实风险。

第三,在通往共产主义的整个过渡时期,制度设计的核心任务不是取消差异(那既不可能也不合理),而是防止差异被权力固化、扩大为阶级分化。 本文的构思,正是在这一认识基础上展开的。

(三)劳权公有制的基本规定

本文所探讨的“公有制”,特指以劳动为唯一价值源泉、以劳动者集体占有生产资料为基本特征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其基本规定性包括:

1. 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由全民委员会代管,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据为私有。

2. 劳动是财富的唯一来源,分配的依据是劳动贡献,而非资本投入或行政地位。

3. 剩余劳动创造的公共积累,用于全民福利、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扩大再生产。

4. 管理者的职能从属于劳动过程,是对集体劳动的协调与服务,而非凌驾于劳动之上的统治。

在这一框架下,衡量社会发展的标尺不是“生产了多少可交易的商品价值”,而是“全民福利的改善程度”、“公共服务的覆盖广度”和“劳动者参与治理的深度”。

三、核心治理结构设计

(一)权力来源:自下而上的委托—代理链条

本文设计的权力体系以“人民”为唯一起点,以“全民委员会”为权力的制度化载体。所有机构均在“劳动人民是权力主体”这一前提下展开。

地方层级:

· 全民(劳动者集体)直接选举产生地方人民委员会,人民拥有对委员的即时罢免权。

· 地方人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地方党委书记和地方政府一把手。

· 地方党委书记统领地方工作,政府一把手负责行政管理,二者形成“统领—执行”的专业分工关系。

全国层级:

· 地方人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委员会成员,地方人民委员会拥有对全国委员的罢免权。

· 全国人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全国总书记。

· 全国总书记提名全国政府一把手,由全国人民委员会考核任命。

整个权力链条的逻辑闭环在于:每一级代表的权力都来源于下一级人民的直接授权,且随时面临被召回的风险。 这种“链式追责”机制,确保权力在常态下保持“向下看”的注意力方向,使所有公共职务都处于劳动者集体的日常约束之下。

(二)经济制衡:公共积累分置与供给锁定

权力来源解决的是“谁授权”的问题,而经济供养解决的是“对谁负责”的底层激励问题。马克思在分析巴黎公社时曾特别肯定公社“把所有的公职——军事、行政、政治的职务变成真正工人的职务,使它们不是归少数受过训练的人私有”。本文的设计正是这一原则的制度延伸。

本文设计将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单元中劳动者创造的财富,统一纳入全民委员会管理的全民公共积累,并按法定比例分为两大板块:

板块一:公共事务积累

· 社会公共福利支出

·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 普通公共服务人员劳动报酬

板块二:决策者服务津贴

· 各级党委书记服务津贴

· 各级政府一把手服务津贴

· 各级人民委员会一把手服务津贴

两块积累在法律上严格隔离,任何行政权力无权跨池调配。决策者的服务津贴由全民公共积累直接发放,而非由上级行政体系拨付——这一安排的实质,是以公共积累的支配关系调整,切断公共服务人员对上级行政体系的人身依附,将其经济安全感直接绑定于人民代表机构(全民委员会)的监督之下,从而使工作重心始终聚焦于提升全民福利,而非追求任何形式的总量指标。

(三)薪酬定位:固定、合理、法定、透明

决策者的服务津贴水平,是经济制衡机制的关键变量。本文作如下规定:

· 固定化:一把手的服务津贴为固定数额,不与本地公共服务完成率、生产单元效益或任何总量型指标挂钩。他们不直接从事生产性劳动,其职能是“社会服务”,是对集体劳动过程的协调,而非“价值创造”。其报酬在性质上属于“社会必要服务费用的补偿”,而非对剩余劳动的分配。

· 合理化:津贴标准锁定在“体面且无后顾之忧”的水平,但不高于当地生产单元劳动者平均劳动报酬的一定法定比例(如1.5倍),防止因津贴过高而侵占全民公共福利积累。

· 法定化:津贴标准由《社会主义公有制法》直接规定,任何委员会或一把手无权单方修改。

· 透明化:津贴明细(含基本伙食、住房保障、通勤等分类)向全民公开,接受人民委员会与劳动者集体的日常审计。

这一设计的逻辑在于:津贴过高,意味着公共福利积累被挤占,社会负担加重;津贴过低,则可能导致决策者寻求制度外的补偿。 “合理范围”需要在“保障履职尊严”与“不侵占劳动者创造的公共积累”之间取得精准平衡。

(四)制衡机制:党委监督与委员会审核

为防止任何单一权力节点失控,本文设计了双向制衡结构:

党委书记对政府一把手的监督:

· 党委书记不直接干预行政事务,但对公共积累使用的合规性、服务计划执行的合法性拥有监督权。

· 当发现违规操作时,党委书记有权暂停相关支出,并要求政府一把手向人民委员会做出说明。

人民委员会对党委书记的监督:

· 当党委书记出现失职或越权行为时,人民委员会经法定程序(如超半数委员联署)可以启动罢免审核。

· 罢免最终决定权归于人民(通过劳动者集体投票或委员会集体表决)。

这一机制的核心特征在于:任何一方都无法单方面终结另一方的职务,监督权的行使必须经过程序性缓冲。 这种“延迟生效”的设计,既防止了行政效率的瘫痪,又为集体协商和民主审议留出了空间。

四、法律保障:社会主义公有制法

任何制度设计,若仅依赖机构和人的自觉,必然随时间风化。本文设想一部由全民(劳动者集体)公投通过的 《社会主义公有制法》 ,作为整个体系的最高准则,发挥以下功能:

第一,界定权力边界。 明确各级委员会、党委书记、政府一把手的法定职权与负面清单,防止越权与推诿。

第二,锁定关键比例。 将“公共事务积累”与“决策者服务津贴”的分配比例、津贴上限与劳动者平均报酬的倍数关系,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任何委员会无权单方修改。

第三,设定仲裁程序。 当地方与全国委员会在公共积累调配等问题上发生不可调和的分歧时,启动法律解释程序,由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根据《社会主义公有制法》做出裁决,各方无条件执行。

第四,巩固劳动者权利。 将选举、罢免、监督、知情等劳动者权利从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法定程序,明确联署门槛、投票时限、申诉渠道等细则。

法律的终极意义在于:它不是某个委员会的统治工具,而是劳动者集体意志的制度化表达,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在法律的约束下运行,而非凌驾于法律之上。

五、与经典理论的对话

回到马克思、列宁、毛主席关于资产阶级法权的论述,本文构想既不试图否定经典判断,也不幻想“一步跨入共产主义”。

本文承认: 只要按劳分配存在,资产阶级法权就必然存在。生产单元内部的劳动报酬差异、不同地区因资源禀赋不同导致的福利差异,在本构想中并未被强行拉平——那既不符合马克思的论述,也不符合社会主义阶段的客观实际。

本文主张: 资产阶级法权的主要危险在于行政权力利用按劳分配的“合法外衣”自我膨胀。因此,制度设计的核心方向,并非消灭差异,而是将行政权力从剩余劳动的分配链条中剥离出去——决策者不参与公共积累的分配,不因行政地位获得超额报酬,其收入被锁定在法定、固定、透明的“服务津贴”水平。

本文提供的,是一套“驯化”资产阶级法权负外部性的过渡性制度方案。 它不追求完美乌托邦,只追求在通往共产主义的漫长进程中,让权力始终处于劳动者集体的日常约束之下,防止官僚集团借助法权蜕变为新特权阶层。

六、结语

本文从一个朴素的追问出发:如何让权力真正回归人民?在回应这一追问的过程中,逐步构建出“全民委员会—公共积累分置—固定服务津贴—法定仲裁—横向制衡”五位一体的治理框架。

这一构想的完整逻辑链条可概括为:

劳动者选举 → 委员会授权 → 公共积累供养 → 法律锁定 → 日常监督 → 即时罢免

在这个链条中,没有任何一个环节是孤立的。选举解决了“谁说了算”,积累分置解决了“为谁服务”,法律解决了“如何仲裁”,罢免解决了“如何纠偏”。四者咬合,形成一个无需依赖“圣君贤相”即可自我运转的制度闭环。

本文并不声称这一构想已完备无缺。如何将“专政机器”(保障劳动人民安全的武装力量、维护公共秩序的法治机构)纳入《社会主义公有制法》的法治框架、如何设计生产单元内部的按劳分配细则、如何在技术层面保障劳动者集体直接参与决策的效率——这些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研究。

但作为一项思想实验,本文试图证明:在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通过严谨的制度设计,完全有可能构建出一套让权力切实对劳动者集体负责的治理体系。 这不是对马列毛经典理论的修正,而是一种务实的、在制度操作层面的延伸与补完。在通往共产主义的漫长征程中,每一代人都需要在经典理论指引下,结合具体历史条件,探索属于自己时代的制度答案。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M].

2. 马克思.《资本论》[M].

3. 列宁.《国家与革命》[M].

4. 列宁.《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M].

5. 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M].

6.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M].

7. 马克思.《法兰西内战》[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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