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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是典型的慎刑主义者

迟方旭 · 2014-05-12 ·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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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毛泽东是一名典型的慎刑主义者,同时更是一名卓越的法治主义者。他在推行各项重要涉法工作尤其是涉及刑罚的工作时,无论是在制度设计上,还是在统筹协调时,莫不审慎、小心、严谨;他关注人命,讲求证据,恤施刑罚。概言之,他所做的,正是传统意义上慎刑思想最为典型的表现。

近年来,在网络和平面媒体上,甚至在一些学术刊物中,总有一些人认为毛泽东是一位重刑主义者。他们持这样一种观点,即毛泽东偏爱以群众运动的方式,突破或抛开法治,或者对违法及犯罪者施加重刑,或者对无辜的人使用刑罚,最终导致刑罚打击面不应有地扩大。

从法治的角度来看,将毛泽东认定为一名重刑主义者,在理论认识领域会造成两种不良后果:一是渲染毛泽东仅将刑罚视为阶级斗争手段的氛围,捏造出毛泽东滥用刑罚的形象;二是将毛泽东描绘成一名反法治的人治主义者,从而为否定毛泽东的法律思想甚至为彻底否定毛泽东打开缺口、埋下伏笔。虽然毛泽东在探索中国法治建设的理论方向和实践路径的过程中的确存在过失误,但就根本而言,他并不是重刑主义者;相反,他是一名典型的慎刑主义者,同时更是一名卓越的法治主义者。他在推行各项重要涉法工作尤其是涉及刑罚的工作时,无论是在制度设计上,还是在统筹协调时,莫不审慎、小心、严谨;他关注人命,讲求证据,恤施刑罚。概言之,他所做的,正是传统意义上慎刑思想最为典型的表现。

在新中国成立后不久的镇压反革命分子的工作中,毛泽东慎刑思想表现得最为典型。除“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能够说明其慎刑思想外,在该项工作中所采取的包括制度设计在内的多项具体举措更能够生动地展现出他的慎刑思想。在拟定死刑政策时,他极为谨慎。一方面,他反复强调“不应杀者,当然不杀”、“不要随便捕人杀人”、“不要多捉多杀”、“不杀错”、“杀人不能太多”;另一方面,他又严格限定了死刑的适用范围,要求只能对“真正罪大恶极”者适用死刑,其他的反革命分子,则“应判徒刑者均判徒刑,应管制者均给以管制”,“或交群众监视,用劳动去改造之”。此外,他还具体区分了死刑的两种不同执行方式: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后者是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期内强制劳动、以观后效”。这种由毛泽东所创设的慎刑做法,学理称之为“死缓”。在毛泽东看来,它“是一个慎重的政策”,因为其余的反革命分子均有机会被改判为无期甚至是有期徒刑而存活下来。毛泽东还通过提高逮捕和死刑批准权级别的方式,防止刑事强制措施和死刑的过度使用。开始时,他要求取消县级国家机关的逮捕和死刑批准权,认为该“批准权必须控制在地委、市委一级手里”;后来他又提出“除现行犯外捕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地专一级,杀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省级”,为求更加慎重起见,他还特别要求,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一律要报请大行政区或大军区批准”,“有关统一战线的重要分子,须报中央批准”。毛泽东还特别重视证据和其他程序制度的作用。如他要求侦办反革命案件时,应“确有证据”或“取得确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要“发拘捕证”、要“照证捕人”,“不能乱捕”。

实体上,毛泽东主张不能杀的,不杀;可杀可不杀的,不要杀;要杀而不需要立即杀的,不立即杀。程序上,他关注证据,提高审级,完善法律文书。这都充分地体现出他的慎刑思想。

在反贪污工作中,毛泽东建立起违法或犯罪情节应与处罚或刑罚相适应的理念,轻罪轻罚、重罪重罚,即对贪污行为,“按其情节轻重,给以程度不等的处理,从警告、调职、撤职、开除党籍、判处各种徒刑、直至枪决”。不难看出,毛泽东并非是一味追求或推崇重刑的政治家,而是“罪刑相适应”思想的主张者,在根本上这依然是一种慎刑的思想。在反贪污工作刚开始时,他便提议制定《反贪污条例》,以便为反贪污工作提供统一的法制基础。在反贪污工作开始后,他提出应区分罪与非罪,应将违反纪律与构成犯罪的行为区分开来,以此保证仅违反纪律但无罪的人不受刑事的追究。他还多次申明,对贪污行为应区分“罪刑或错误”,“要注意掌握政策界限,区别对待”。

在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工作中,当中央决定开展此项工作时,毛泽东特意强调“我们无材料则不要轻易逮捕”。从那时起,直到该项工作结束,毛泽东一直以其慎刑思想指导着这项工作,特征有二:一是以证据意识和证据规则来实现其慎刑目的。如他要求“肃反,要强调材料,核实证据,定案就比较好办了”。二是严格控制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人数和规模。如他曾认为交通系统的肃反数字太多了,并说:“不要太多,要清除真正的反革命,不要搞错。”为了在全国统一并加强慎刑的思想,毛泽东在审议八大政治报告的时候,曾致信胡乔木,提出该报告“对肃反问题写得太简单,没有提党对反革命分子的严肃与宽大相结合的处理政策”。

毛泽东的慎刑思想,不仅在普通犯罪领域中有所表现,甚至也反映在特殊犯罪如战争犯罪和武装叛乱犯罪领域中。对于蒋介石、日伪战争罪犯的处理,他曾同意应以“从宽处理”为基本原则。具体而言,是“从宽处理,不处死刑,按其情节分别判处适当的徒刑,不需要再判刑的则陆续释放,并且陆续特赦一些已有悔改表现、愿意立功赎罪的较大的战犯”。新中国成立近十年时,毛泽东本着人道主义的慎刑理念,对在押的病残战争罪犯作出了可以判决释放的决定,不仅如此,他还提出“其他战犯凡犯罪较轻、表现较好的,都应考虑判决释放”。其中,他对部分日本病残或改造良好的战犯的释放处理方式给世人留下了深刻印象,获得了极高的国际赞誉。

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各项重大工作中,尽管存在一些失误或错误,有些甚至还很严重,但不可以据此便认为他是一名重刑主义者并进一步地将他归入“人治者”之列;相反,他非常严格地遵循法治思维,非常认真地实施慎刑的措施。因此,在根本意义上,毛泽东是一位慎刑主义者,以此为出发点,不难得出他是一名“法治者”的结论。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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