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题为“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但真正将这一主题明确展开的是第八章“工作日”。在前几章中,马克思主要讨论剩余价值生产的一般条件: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的区分,以及剩余价值率的含义。到了第八章,问题才具体集中到一个极其重要的对象上:工作日的长度。在这一章中,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逻辑,放到具体的历史材料、工厂报告、立法变迁和阶级斗争之中来呈现。也正因如此,第八章往往被认为是《资本论》中最容易进入、也最能直接感受到其批判力量的一章。
第九章则在这一基础上进一步概括剩余价值量的规律,并由此引出一个更深的方法论问题:为什么资本主义的规律,常常以与其本身相反的表面形式表现出来。
一、工作日如何决定
第八章的出发点,是把工作日理解为一个“可变量”。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工作日是可以确定的,但是它本身是不定的”。(44:268)
这句话的重点不在于工时会变动,而在于工作日虽然可以被规定,却并没有一个内在的、自动的、纯经济学意义上的“自然长度”。必要劳动时间虽然会变化,但毕竟可以由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的生活资料来界定;工作日的总长度则没有这样的内在尺度,它不是一个能够由商品交换规律自动决定的量。换言之,马克思在第一节关于工作日的理论部分提出的核心观点就是:工作日长度只有上下界限,却没有一个由经济理论本身直接推出的“正常量”。
这个界限首先是生理的。工人必须休息、进食、睡眠,否则劳动力无法维持。其次又是社会的和道德的。人不仅要维持肉体存在,还必须有时间满足精神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因此,工作日既不能短到使资本失去增殖的可能,也不能长到无限度地破坏劳动力本身。但在这两个界限之间,究竟是八小时、十小时、十二小时还是十四小时,并不能从交换过程本身推出。
撇开弹性很大的界限不说,商品交换的性质本身没有给工作日规定任何界限,因而没有给剩余劳动规定任何界限。资本家要坚持他作为买者的权利,他尽量延长工作日,如果可能,就把一个工作日变成两个工作日。另一方面,这个已经卖出的商品的独特性质给它的买者规定了一个消费的界限,并且工人也要坚持他作为卖者的权利,他要求把工作日限制在一定的正常量内。(44:271)
这正是马克思与微观经济学在分析层次上的根本差别。标准微观经济学往往把劳动时间理解为劳动者在“劳动—闲暇”之间的最优选择:工资变化会引起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个人则在既定偏好和预算约束下决定工作多少时间。在这种框架中,劳动时间首先是个体选择的结果。马克思的问题则不同。他不是从既定制度下的个体选择出发,而是追问:现实社会中为什么会形成某种被普遍执行的工作日长度?为什么大多数人并不能随意在六小时、八小时和十小时之间自由切换?
因此,第八章并不是在讨论一个简单的劳动供给问题,而是在讨论一个制度问题。工作日的长度,归根到底不是由交换本身决定的,而是由交换关系背后的社会力量对比决定的。资本家作为买者,要求尽可能多地使用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工人作为卖者,则要求把工作日限制在一个正常范围内。双方都诉诸权利,但这两种权利彼此冲突,于是问题最终不再是“谁更合乎交换原则”,而是谁更有力量把自己的主张变成现实。因此,马克思说:
权利同权利相对抗,而这两种权利都同样是商品交换规律所承认的。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所以,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历史上,工作日的正常化过程表现为规定工作日界限的斗争,这是全体资本家即资本家阶级和全体工人即工人阶级之间的斗争。(44:272)
在这里,有必要对比一下微观经济学和劳动经济学中对工作日长度的解释。在标准理论框架中,工作时长通常被视为个体劳动供给的选择结果;至于工作日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如何在历史中形成、如何受到权力关系与阶级斗争的塑造,则并不是其分析的核心,而多被视为外生背景或制度约束。在标准微观经济学或劳动经济学中,劳动时间往往被写成一个最优化问题:个人面对既定工资率,在闲暇与收入之间进行权衡。工资上升以后,一方面闲暇的机会成本提高,从而产生替代效应,使人愿意多工作;另一方面收入提高又会产生收入效应,使人愿意多消费闲暇。因此,劳动供给曲线甚至可能向后弯曲。这套分析当然有其形式上的逻辑。事实上,马克思在后文讨论早期劳工立法延长工作日、防止劳动者“工作过少”时(并限制最高工资),就隐含了这样的机制。
不同的是,马克思进一步追问:在现实的资本主义社会里,一个社会普遍承认、并由法律和工厂制度实际执行的工作日,到底为什么会是十小时、十二小时,或者八小时?这个问题不能由“偏好—约束—最优化”来回答,因为现实中的大多数劳动者,并没有那种在连续时间轴上自由挑选工时的能力。社会一旦把工作日制度化,个体工人通常既不能随意缩短,也不能任意延长自己的工时。从最初工作日需要法律强制来延长,到后来同样需要法律强制来加以限制,这反映的并不是偏好和技术的变化,而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确立过程中对人的规训,以及这种生产关系在激烈社会冲突下所进行的调整。
二、资本为什么不断突破界限:绝对剩余价值生产的逻辑
在明确了工作日不是一个自然常量之后,第八章第二至第四节便转向一个更具体的问题:资本为什么会不断推动工作日延长?第二节通过将资本主义工厂同前资本主义徭役制度相比较,说明资本主义条件下对剩余劳动的贪欲何以具有特殊性质;第三节则列举那些在剥削上不受法律限制的英国工业部门,展示工作日延长如何真正表现为对身体的耗竭、对寿命的摧残;第四节讨论夜工和换班制,则进一步表明,资本会设法把一天二十四小时都纳入自身的增殖逻辑,甚至通过轮班制度让工厂机器几乎不停运转。
首先,剩余劳动并非资本主义社会所独有,但资本对剩余劳动的追求却具有无限扩张的倾向。马克思指出:
资本并没有发明剩余劳动。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44:272)
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赋予这一现象以新的性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剩余劳动,通常还受到使用价值需求的限制:无论领主或其他统治者如何奢侈,他们对具体消费品的需要总归是有限的。资本主义则不同。资本追求的不是某种具体的使用价值,而是价值的增殖,是“更多的价值”。这一过程在原则上没有终点,因此对剩余劳动的需求也具有无限性。
这一逻辑决定了资本总是试图尽可能延长工作日、压缩必要的停顿,并填满一切可支配时间。夜工、轮班制、对吃饭时间和休息时间的侵蚀,都只是这一逻辑的不同表现形式。马克思在第八章中大量引述工厂报告、新闻材料和调查记录,并不是单纯要展现十九世纪英国工人的悲惨处境,而是要说明:资本对劳动时间的侵占,并不是某些资本家特别贪婪的偶然行为,而是资本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的内在要求。正如他借工人之口对资本家所说的:
你可能是一个模范公民,也许还是禁止虐待动物协会的会员,甚至还享有德高望重的名声,但是在你我碰面时你所代表的那个东西的里面是没有心脏跳动的。(44:271)
因为即使某个资本家主观上愿意缩短工时、提高待遇,他在竞争压力下也很难长期坚持;更长的工作日意味着更多剩余劳动、更低的单位成本和更强的市场竞争力。于是,本来看似“个人选择”的问题,实际上是由资本主义竞争机制作为外在强制力量施加于每一个资本家的。资本家在这里之所以被称为“人格化的资本”,正是因为他在履行一种由资本关系规定的社会职能。
三、正常工作日的形成:阶级斗争与上层建筑调整
如果资本具有不断突破工作日界限的内在冲动,那么另一个问题便随之而来:现实中为什么又会出现法律对工时的限制?马克思在第八章第五至第七节通过“争取正常工作日的斗争”来说明这一点。通过对这一阶级斗争及上层建筑调整过程的历史考察,马克思在第七节第345—346页中总结出两条主要结论:其一,经济基础的变化会引起上层建筑的调整;其二,孤立的工人无力抵抗,必须采取阶级行动。因此,所谓正常工作日,不是市场自发形成的结果,而是长期斗争的产物。这一斗争并不只是经济领域内部的摩擦,而会推动国家和法律等上层建筑作出调整。
第八章第五至第七节展示了一个带有历史转折意义的过程。资本主义早期的劳工立法,往往不是为了缩短劳动时间,反而是为了延长工作日、压低工资,以便把尚未完全被规训的劳动者强制纳入资本主义劳动纪律之中。到了工业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以后,问题开始变化。过度劳动不仅损害工人的身体和寿命,而且危及劳动力再生产,甚至危及整个社会秩序和国家的长期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对工时的限制才逐渐作为一种必要的社会措施出现。
但这种限制并不是资本自动为自己设定的。孤立的工人无法在“自由契约”中有效对抗资本,因为在生存压力之下,形式上的自由恰恰可能成为自我出卖的形式。只有当工人作为阶级组织起来,并通过罢工、请愿、政治联盟和立法斗争把问题提升到社会层面时,正常工作日才可能被确立。在马克思笔下,这段历史并不是一个“文明自动进步”的故事,而是不同阶级之间斗争与妥协的政治过程。英国当时并不是只有“资本家”和“工人”两个抽象角色,而是存在地主阶级、新兴工业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复杂的力量组合。工厂立法得以推进,既与工人运动的压力有关,也与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和结盟有关。因此,马克思所说的“工人必须把他们的头聚在一起,作为一个阶级来强行争得一项国家法律”,并不是修辞性的夸张,而是对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时间问题的准确概括。
这一过程同时也说明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生产方式及其社会关系的变化,最初表现为对工人的无限压榨;但这种压榨发展到一定程度,又反过来迫使社会通过法律、监督和统一规范来限制资本对劳动时间的无止境侵占。于是,上层建筑并不是静止不变的背景,而是在矛盾运动中不断被重新塑造出来的。法律的出现并不意味着资本逻辑消失了,而只是意味着社会矛盾已经发展到必须通过政治和法律形式加以调节的程度。

这也就构成了本章对于今天仍然有效的启示。第一,劳动条件的改善不能理解为资本自发仁慈的结果。即便某些资本家在私人道德上可能温和、慷慨,甚至热衷慈善,一旦进入资本积累和企业经营的场域,他们执行的仍然是资本的职能。第二,所谓“自愿合同”并不自动保证实质自由。工人当然是“自由地”出卖劳动力,但如果没有集体组织和公共规制,这种自由完全可能沦为把自己和后代卖入过劳和损耗的自由。第三,真正重要的不是个人谴责,而是制度分析:必须看到资本增殖逻辑、市场竞争、国家立法和工人组织如何交织在一起,才可能理解劳动权利为何能够被争得,又为何随时可能被侵蚀。
从这个角度说,第八章提出了一个更普遍的问题:在一个以价值增殖为中心的社会里,劳动者的时间、身体与生活边界如何得到社会性承认?这一问题并没有因为工厂法的出现而消失,它只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断改换形式。
四、剩余价值量的规律:为什么“表面现象”不能推翻规律
如果说第八章集中讨论的是剩余价值如何通过延长工作日来生产,那么第九章则进一步追问:这种关系在整体上如何表现为剩余价值量的变化?马克思在这里提出了三个规律,我们可以将其概括为:
M=eV=enw
其中,M表示剩余价值总量,e表示剩余价值率,V表示可变资本总量,n表示工人数量,w 表示劳动力价值。由此可以推出几个基本结论:在一定条件下,剥削程度的提高可以补偿工人人数的减少;而在剥削率和劳动力价值既定时,总剩余价值与可变资本总量成正比,等等。
但是,剩余价值量与可变资本量成正比,而“这一规律同一切以表面现象为根据的经验显然是矛盾的”。(44:355)在剥削率相同的条件下,只有投在劳动力上的资本,也就是可变资本,才生产剩余价值。这一结论从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出发是顺理成章的。然而,从现实经验看,不同企业和不同行业的资本构成差异很大,但等量资本却往往似乎能够获得大体相近的利润。表面看来,利润仿佛并非来源于劳动,而是来源于资本本身。对此,马克思评论道:
古典经济学企图用强制的抽象法把这个规律从现象的矛盾中拯救出来。以后我们会看到,李嘉图学派是怎样被这块拦路石绊倒的。“确实什么也没有学到”的庸俗经济学,在这里也像在其他各处一样,抓住了现象的外表来反对现象的规律。(44:356)
这段话反映出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方法论特征:现象的表面形式与规律的内在结构并不直接一致。科学的任务,不在于停留在表面现象上,也不在于因为表面现象与理论命题不一致便否定理论,而在于说明规律究竟如何通过一系列中介环节实现自身。若仅凭经验表面来理解资本主义,便会把竞争中的现象误认为本质;只有继续分析平均利润、生产价格等中介过程,才能说明为什么“只有劳动生产剩余价值”这一规律,会表现为“全部资本都带来利润”的现实外观。
马克思在第九章结尾处又举了一个例子,用以说明“资本主义生产所固有的并成为其特征的这种颠倒,死劳动和活劳动、价值和创造价值的力之间的关系的倒置,是如何反映在资本家头脑的意识中的”。(44:360)在这个例子里,资本家认为,缩短工作日会使工厂本身的价值下降:
在苏格兰西部这个世袭的资本的头脑中,生产资料即纱锭等的价值同它们的自行增殖或每天吞下他人一定量的无偿劳动的资本属性这样紧密地溶合在一起,以致卡莱尔公司的老板真的以为,在出卖工厂时,要支付给他的不仅是纱锭的价值,而且还有它们的价值增殖,不仅是包含在纱锭内的劳动或生产同种纱锭所必要的劳动,而且还有借助于纱锭每天从佩斯利的健壮的西苏格兰人身上榨取的剩余劳动。(44:360—361)
在这里,资本作为占有他人剩余劳动的社会关系,被直接物化为生产资料本身的自然属性;价值增殖能力仿佛不是来源于活劳动,而是附着在机器和厂房之上。这种颠倒并不只是十九世纪资本家的特殊错觉,它在现代资本主义中仍以不同形式延续着,例如体现在资产定价的逻辑之中,也体现在企业估值和收益资本化的观念之中。第八章关于工作日的斗争,恰恰说明剩余价值首先是在生产过程中通过争夺工作日而形成的;只是这种生产关系并不会在竞争和市场交换中以其直接形式呈现出来,而是会经过一系列中介,被遮蔽、扭曲并倒置为资本自身“生产”利润的表象。
结语
前面几章已经说明,资本之所以能够增殖,在于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能够创造出超过自身价值的价值;也说明了必要劳动、剩余劳动、剩余价值率等基本范畴的含义。但到了第八章,这些概念才真正落实到工人的身体、时间和生命之上,转化为“工作日”这一现实问题。也正是在这里,马克思第一次如此集中地把资本的增殖逻辑、劳动者的现实处境、国家立法的介入以及阶级斗争的展开联系起来,从而表明,资本主义不仅是一套交换关系,更是一套建立在支配、监督和强制之上的社会关系。
用马克思自己的话说,在生产过程中,资本发展成为“对劳动,即对发挥作用的劳动力或工人本身的指挥权”,并进一步发展为一种“强制关系”,迫使工人阶级超出自身生活需要的狭隘范围而从事更多劳动。这样一来,第八章所讨论的工作日问题,就不只是劳动时间长短的问题,而是资本如何作为一种社会权力支配活劳动的问题。所谓正常工作日,也因此不可能由交换关系本身自动给出,而只能在资本与劳动的长期斗争中被迫形成。
通过工作日的分析,绝对剩余价值生产的逻辑被具体化为对劳动时间的争夺。同时,马克思指出:
资本起初是在历史上既有的技术条件下使劳动服从自己的。因此,它并没有直接改变生产方式。所以我们上面所考察的、单靠延长工作日这种形式的剩余价值的生产,看来是与生产方式本身的任何变化无关的。(44:359)
这意味着,单纯依靠延长工作日的剩余价值生产,尚未触及生产方式的内在变革。那么,后面的问题就是:当工作日的延长逐渐遭遇界限,当资本不能再单纯依靠绝对延长劳动时间来扩大剩余价值时,它将怎样进一步改变劳动过程本身,改造生产方式,发展机器体系和现代工厂制度,并推动普遍工厂立法的形成?这就是下一篇“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所要重点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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