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言: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可能吗
——自由、平等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
作者:公民伯里克利
“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共产党宣言
马克思主义的伦理学是共产主义的伦理学,或具体言之:是可能的共产主义社会中的伦理学。它是一种规范性的社会秩序,产生于当下伦理学说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张力,以及最终的反思性解决。这种反思性解决成为了一个「可能的乌托邦蓝图」——即在共产主义社会之中,我们可以一种更理想的方式生活。而这一乌托邦理想回溯性地投射到当下,即成为了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之中解放的潜能。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一种马克思主义的伦理学是可能的:马克思主义者的确不会探讨康德式道德的律令,其探讨的是一种解放的潜能。而也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马克思主义的伦理学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重要的。它作用不是简单地提供社会主义的目标、或者是成为革命者行动之中必要的伦理约束——这固然重要。更深层次地讲,对于社会主义蓝图的规范性探讨与当下的实践,会构成一种相互修正、不断接近的辩证过程——而一旦忽视了一端,比如对于社会主义蓝图的探讨,我们会在琐碎的斗争与政治现实主义之中迷失方向。
寻着这样的观点,我们自然可以由马克思的文本之中寻章摘句,直接尝试从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构想之中寻找这个蓝图。比如前期作品之中《论犹太人问题》关于共同体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探讨;《经济学哲学手稿》之中,对于异化与回归人的类本质的探讨;抑或是后期作品之中《资本论》(第三卷)对于必然王国与自由王国的论述与《哥达纲领批判》之中,著名的对于资产阶级法权的反思。这种文献学的工作的确是过去的哲学家与思想研究者探讨所谓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方法,但在我看来,这反而不符合马克思的观点。马克思主义是一种历史化的方法,这意味着要注意到思想所受到的历史与社会学的限制——马克思的思想本身也不例外,它也同样是一种受到社会意识约束的社会存在。一言以蔽之,马克思的思想是对于十九世纪意识形态与社会矛盾的分析与批判性的发展。这意味着马克思学说的基础,是十九世纪的伦理学与十九世纪的社会矛盾——这并不是说因此马克思的伦理学批判过时了,而是说它无法囊括日后伦理学的发展与社会矛盾的发展。
因此,或许真正符合马克思主义的伦理学探讨,反而是将这一方法使用在当今的伦理学新发展与社会形态的新变化。这不止在方法论上合适,更意味着符合与马克思理论的实践导向——若需要一种足以指导社会主义实践的伦理学,我们没有理由遗忘此后一个半世纪以来伦理学的发展、更不能遗漏对它们的批判。而本文便是要尝试一下,
用此前笔者所提及的「批判辩证法」方法,发展一种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观点。它不是一种大全式的体系,不只因为笔者学历不逮,或许更是因为对于乌托邦蓝图的精密设计本身会封闭它与现实的斗争之间辩证互动的可能性。
首先,我们会探讨两种「社会主义的伦理学」,这两者都在不同程度上指出了人解放的潜能,但又与现实的社会发展乃至于对方相互矛盾。一者是萨特—波伏娃、耶吉的存在主义的伦理学,探讨了个人解放与自由的可能;而另一者则是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提出的政治哲学,主要探讨了一种符合社会主义理念的公正社会所需要的正义规范。随后,我们会反思性地分析两者之间的冲突,乃至于其与现实社会发展的冲突。而最后,我们会尝试探讨两者在社会主义社会之中综合的可能——这意味着关注到伦理学的发展嵌入在社会形态的变迁之中。这三项环节,即构成了笔者所言的批判的辩证法。因此,正式探讨之前,笔者会简单说明一下「批判的辩证法」。这一方法实质上取材于耶吉在《什么是意识形态批判》之中对于黑格尔—马克思式批判的再发展。耶吉指出,所谓「意识形态批判」探讨的是理想与现实之间的一种张力,它「以一种有趣的方式处在政治哲学中规范主义(normativistisch)立场和反规范主义立场的对立之间。」(耶吉:《什么是批判?》,第 335 页)。这里的批判对象是一种内在的「实践矛盾」。因为一切伦理的主张皆是康德意义上的定言命题(kategorischer These),因此一定包含这一个实践的指向;而若将伦理学的主张投入实践,却得不到它自身想要追求的良好效果,这也就展现了一种「实践矛盾」:
所采用的规范显然既是运作(Funktionieren)的规范又是关于良好东西(Gutsein)的规范。就这里考察的社会过程而言,“运行”不仅仅指事件顺利进行,即在功能和伦理的意义上始终“运行良好”。那么,“实践冲突”的特点就是,其中出现的障碍或危机在两种意义上都成问题:①某物不(好好)发挥作用,并且②它发挥作用的方式也不好。(在狭义上或者伦理意义上)规范性和功能性的内在交织考虑到了这样一个情况,社会中压根就没有独立于良好东西的功能。(耶吉:《什么是批判》,365 页)
而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意识形态批判最终的目标是「基于一个规范的主张与其现实的矛盾,扬弃原有的主张发展一个新的建设性的规范框架」。这是一个辩证展开的过程:由「旧规范」的正题出发;随后引向现实中「实践矛盾」的反题;最终通向「新规范」的合题——这在吉耶看来同时导致了规范理念的发展与现实困境的解决:
因此,意识形态批判的有效性主张基于这样的观念,批判过程的结果,或者该批判所引导的改造过程的结果,是对同时具有系统的必然性(关系中固有的)和生产性的(提供解决危机的手段)危机的充分的解决方式。(耶吉:《什么是批判》,363 页)
当然,马克思主义者知道只是在理念上做出反思,只是走完了道路的一半。「实践的理论」需要「理论的实践」才能够完成社会真正的变革。因此,耶吉式的「批判的辩证法」是不充分的,它得与卢卡奇式的「实践的辩证法」结合。不过这不是这篇文章的主题了。

第一步:自由与平等的理想
本文选择法国存在主义的伦理学与分析马克思主义的伦理学作为起点,是因为这两种观点恰好构成了「左翼伦理学」的一对极端。这里说采用了左翼伦理学,不是说更加马克思主义或者更进步——这篇文章的探讨会首先悬置这些「标准」,尝试在意识形态批判的过程中构建出新的标准——而是说这些观念是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之下进步的延长线。或者说,这两种伦理学的观点都在尝试发展启蒙运动时所承诺的「自由」与「平等」两个概念,真诚地试图追求它们在现实之中的实现。以至于最终达到了现实之中的矛盾与困境:理念上的发展在现实的刚性之中破碎。
简而言之,法国的存在主义伦理学,尝试将自由这一概念推到了极限,根本上的超越了马克思所批判的「实为财产自由的消极自由」,最终提出了「人理论上来说有决定自身本质的自由」。而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则尝试将平等这一概念推到了极限,反思了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之中的机会平等与法律平等,最终指出了产权与平等主义之间是不兼容的这一事实。理论上来说,这两种伦理学的发展都可以说是将「启蒙运动的承诺」推到了极限,但反而造成了两者之间内部的矛盾——存在主义的自由与分析马克思主义的平等似乎是相互冲突的。这构成了所谓自由与平等之间的矛盾,这或许也是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之中最大的内部矛盾之一;但同时也是一种可能的共产主义秩序之中不存在的问题。
而说明这一冲突之前,首先需简述一下两种伦理学的基本观点。首先是法国的存在主义,具体而言也便是萨特与波伏娃的观点,不过第四代法兰克福学派的哲学家耶吉以相当不同的思想传统与哲学方法达到了相近的结论。「存在主义」的伦理学是一种高度个人主义的伦理学,而且最为基本的命题,即人是目的而非手段。对于这些问题,不论法兰克福学派还是《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之中的萨特,几乎是将其作为了一个基本的预设。这意味着将一种「自由的主体实现自身的自由」作为伦理学内在的目标或者是最高的善。其次,存在主义的伦理学预设了一种特定的「人学」:人是存在先于本质的。存在主义的伦理学家倾向于呈现出「不存在无法反思与实践之中消除的本质」,但这实质上一般预设了一个孤立的个体。这是萨特、波伏娃以及耶吉作品之中重要的共同点——人是一个被排除在社会之外的孤立的个体。而最后基于这样的目的与对于伦理主体的现实判断,存在主义给出了它的实践指向:个人应当积极的反思自己被给定的本质,且在实践之中改变它、自由的创造自己的本质成为自为的个体。这首先就已经构成了一种耶吉式的「实践矛盾」,即存在主义对于少数上层中产阶级的富裕者之外,几乎是一种不可用的伦理学。「追求自为」所预设的孤立个体的自由,现实之中建立在资本主义社会之中富裕的生活上。
而其次是分析马克思主义的伦理学,我们可以科恩的《何不社会主义?》一书作为探讨的案例。这里我们看到了几乎完全不同于存在主义的伦理学原则:「平等」与「互助」成为了社会主义伦理学的基本追求。而「个体自由」的探讨则高度边缘化了:科恩的确在与自由至上主义者辩论时谈到了作为自我所有权的自由,但是更多是为了与一种自由至上主义的观点辩论。可以说分析马克思主义的伦理学的基本公理,其实是平等主义。或者可以定义为:「平等主义是一种必须要被捍卫的社会正义」。而紧接着,《何不社会主义?》之中柯恩所给出的现实社会的隐喻则包括两个要素,一者是人性的多元性,二者是市场的不可避免性。前者意味着人可以选择择一种非自私的社会性格;但后者意味着不可能想象超越中央计划与市场经济之外的第三种可能。这样的背景之下,柯恩给出的最终实践指导是「以分配政策追求市场社会主义」。而我们也同样看到了这种理想与现实之间构成的实践矛盾:「分配政策」在市场经济与自由民主政体之中存在着内部的局限,现有的政治经济格局让社会主义的平等追求变得不再可能;而市场社会主义同样存在着难解的矛盾,市场的存在会孕育出一个反社会主义的特权阶级,最终导致体系的崩溃。当然,这里的介绍是非常简要的。遵循这耶吉的观点,我们需要观察一种伦理学理论的三个要素:价值追求、现实隐喻与两者共同构成的实践指向。事实上,一切「伦理学」最终的呈现形式是一系列实践的指南,只有当伦理学以自身抽象的方式在内部呈现了现实一种扭曲的缩影,它才从元伦理学(meta-ethics)迈入了伦理学的范畴。而即使是以抽象原则著称的康德主义伦理学体系,同样存在着现实隐喻:即一个普遍且平等的世界共和国。而一旦现实的隐喻出现,最终的实践指向也就展现为在现有的可能条件之下去追求可欲的行动。一般而言,实践矛盾也就会发生在价值追求与其现实隐喻之间。
第二步:资本主义中共同体与个体的矛盾
不过或许,这两项观点最大的实践矛盾则存在于两者之间。这事实上也构成了我们这一批判的起点,即自由主义伦理学最为显著的一个内在局限:自由与平等的矛盾。
而在方才的梳理之中,我们发现这里自由与平等的矛盾,事实上对应着一种现实的分裂。一方面,存在主义所包含的现实隐喻是「非社会化的个体」;而另一方面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则更多是在探讨「社会共同体」的层面,而将个体视为正义的承受者。随后自由与平等的矛盾也就在此之间发生: 平等是一种共同体层面的正义;而自由更多是一种个体追求的善。而这两者在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矛盾,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之中给出了很清晰的表述:政治国家真正形成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做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做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
简而言之,政治共同体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分裂,是「私人所有制」的内在后果,而不可避免地意味着共同体层面的正义与个体层面的善,两者之间存在冲突。当然,这一自由与平等之间的矛盾在资本主义社会之中得到了一种向下扬弃的缓解。这一缓解方式也就是将自由与平等削去锋芒、掏空实质,使之退化成一种温吞的与资本主义权力结构相配合的规范——即「机会平等」与「消极自由」。两者之间的确是不存在冲突的,前者大致可以包括马克思所谈到的法律平等——每个体都得到了基本平等的法律保护。「法律面前的平等」可以说是最为基本的机会平等了。但是若将这种法律平等理解成每一个公民个体可以得到明文为法律保护的公共物品,这种平等是非常苍白的。这可等同于所有的人在喝水方面都有着基本的平等,但是其他在生活的每一个方面都是不平等的。同样的,「消极自由」是将自由的空间局限在一个极小的范围之内,随后将这之外的不自由排除在自由的定义之外。采用政治哲学的说法,我们可以说:消极自由的范畴不会超过「个体所有权」,即一个人对于其自身肉体与精神的支配。但资本主义的现实甚至常常也突破了个体所有权的界限——「雇佣制」之中对于个人自由的剥夺就是最好的案例。不过上述平等与自由有多么的苍白,这两者是不冲突的,甚至任何一者在走向极端时,都可以与另外一者调和。「机会平等」的理论不会剥夺少数个体在特权的基础之上,追求真正的积极自由;反过来,若追求极其苛刻的「拉平式平等主义」,消极自由也不会因为这一斯巴达式的社会想象而被破坏。但当平等与自由的理想同时达到了极限之时,自由与平等的矛盾就会展现出来。「拉平式的平等」与「存在主义的自由」之间发生了根本的矛盾。而这一矛盾可以被总结为:平等追求是同一化,而自由追求的是多样性。而对此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之中做出了如下的分析:
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做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做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卡尔·马克思 《哥达纲领批判》)
这段文本事实上延续了之前马克思指出的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对立:资本主义社会之中,「平等的权利」在本质上呈现为一种国家机器的暴力;而「充分的自由」则意味着人与自身自由产权的完全结合与财产占有的无限扩展。这不是说自由与平等的价值不过是国家与市场二者的如实反映;而是说:只要资本主义社会之中的国家与市场之间的矛盾无法解决,自由与平等的矛盾也就无法解决,而两者之间的停火带会与「资本主义社会之中国家与市场相纠缠的平衡一致」。若自由只是「财产所有者的自由」,即其边界停留在个人所拥有的财产多寡之上;若平等只是体现为国家为了再生产市场而对于「市场所进行的约束」。最终我们会得出一个简单的命题:只要存在私人所有制与国家,自由与平等或者到了一定程度就是相互损害的,而这一矛盾展现为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矛盾。而上述矛盾也就构成了自由主义伦理学的内在极限。而若想探讨一种共产主义的伦理学,意味着设想一个不同的社会:即一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利益可以同一化的社会。社会主义者的伦理学理念,如果同时追求自由与平等这两种善,则需要预设一个现实图景,且让这个现实图景与「自由—平等」价值之间不发生实践矛盾。
第三步:自治的伦理学
我们可以首先探讨这一不同的社会。事实上,马克思主义者对这一现实社会发展可能的探讨更加熟悉,即一个消除了市场与国家的社会。「消除了市场」也就意味着一切的生产资料为社会共同所有,这里自然不等同于所谓的国家社会主义制中的国家所有制,而是只在一种公民的自由协商之中,每一种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对于公民而言都不具有排他性,一个公民拥有社会一切物资的使用权与收益权。这一「任何一个体皆可使用整个社会」的现实图景,即是马克思的个人层上「全面与自由发展」的基础。只有在这种意义上,每一个人的积极自由,才能够拓展到可能想象的最大程度,而萨特与波伏娃所主张的「人能够自由地创造自身的本质」即有了物质的基础。不过随后就引出了共同体层面的问题:共产主义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自然不可能同时使用所有的资源,利益会发生冲突、随后需要调节。而「平等」即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之中追求共同体层面的善,即「正义」的制度。只不过在资本主义社会之中,「阶级之间」以及其衍生的「个人之间」的压迫关系客观地存在。这一背景之下,「机会平等」以国家的暴力之背书、以维护资本主义基本秩序为目的,调节着个体之间利益的冲突,且在实质上维护着个体之间结构性的压迫。而在一个不存在阶级之间结构性压迫与国家暴力机器的共产主义社会,平等的权利不再必要了。可以设想一种替代性的正义原则,它与自由原则在底层上连贯,但同时发挥着平等主义的功能:即非强迫原则。我们可以设想在共产主义社会之中,当每一名公民自身的收入皆不来源于对于其他公民的剥夺时,结构性的压迫就不再存在了——压迫可能会展现为偶然性的事件。这一背景下,理论上而言,一切共同体内部人与人的交往,皆可以在平等的协商之下展开。而平等协商的第一条原则,即「非强迫原则」:任何个体与组织没有资格在违背他人的意愿的情况下让对方行事。这一表述一方面呼应了韦伯一脉的对于「权力」的定义:
「权力」(Macht)就是在一种社会关系内部某个行动者将会处在一个能够不顾他人的反对去贯彻自身意志的地位上的概率,不管这种概率的基础是什么。(马克斯·韦伯 《经济与社会》)
另一方面,可以等同于政治哲学传统之中的「关系主义平等」:即平等在本质上是由人与人的关系形式定义的,而非每一个人获得的分配物资决定的。这一背景之下,「积极自由」是共产主义社会之中的善的原则;而「关系主义平等」是正义原则。两条原则分别可以呈现如下:1. 积极自由:个人所追求的善是扩展对于物与人的关系的能力,因此,自由在于扩大其行为可能性的多样性。2. 关系平等:「共同体」之中每一个人不可以强迫其他人违背意愿行事,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只能以平等的协商与双方自愿为前提。两条原则一旦同时成立,理论上来说共产主义社会的人与共同体的利益不会存在结构性的冲突。一方面,「共同体」会成为每一个人的延伸,前者所有的物与人际关系成为了每一个人施展其自由所拥有的资源;而另一方面,个体不会受到共同体的结构性压迫与侵害,因为一切的合作都以资源原则为前提。这一「社会化的人」的实现,自然正是对应马克思早期理论之中人的类本质的实现,不过同样呼应了一个更加古老的政治哲学传统:「共和主义」。一言以蔽之,共和主义所追求的社会正义是「自治」(autonomy),即一个共同体是由它自身进行管理的,而不是由一个同之异化的权威进行控制。而这一自治的理想,只有在个体的自由与共同体的平等相一致之时,才最终是可能的。
结论:通向实践之路
行文至此,文章已经走完了「批判的辩证法」的三步。探讨的第一步开始于启蒙理想之中的一对概念:自由与平等。随后,笔者探讨了这一概念之间的矛盾,且指出这一矛盾的确反映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内在的矛盾,即私有制之下共同体与个体利益之间内在的对立。最后,笔者尝试探讨了一种在不同的社会图景之下,即共产主义社会之中,自由与平等之间的矛盾是可以得到解决的,而一方面意味着革新了的自由与平等,另一方面也意味着一个连贯的伦理学理想,即「自治」。面对上述的伦理学常识,或许确实可能存在人内在批评与外在批评的空间,说我论述结构的矛盾,或者是说将上述文章直接拖入意识形态舆论之中指出,这不过是某一个特定阶级的某种观念。但这些批判都比不上实践对于理论的批判。
「自治的伦理学」是批判的辩证法的最后一步,但同样也是实践的辩证法的中间环节。它可以成为一种建设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蓝图,缓解其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且在日后的立宪社会政策的制定之中成为一种现实化——或许这最终会展现出其「实践矛盾」。本文所开展的批判辩证法会在一个实践辩证法之中,现实化为呈现为一个新的充满张力与矛盾的社会事实。而这一社会事实或许就会与自治的伦理学存在实践冲突,引发一个新的「批判的辩证法」。简而言之,本文的探讨只是社会辩证法之中,主观与客观相互接近的川流之中的一个片段。当然,若要想让这一伦理学理念走入「实践批判」的川流,不需要等待社会主义建设这样遥远而宏大的实践。伦理学本身就是日常的事实,只不过在马克思主义者的观点来看,它会同时面对善与正义的问题。而善与正义的辩证法,同样可以展现在一个小组织之中。理论上来说,筹划建设社会主义的团体之中,同样不会存在结构性的阶级矛盾——若出现了结构性的阶级矛盾,恐怕意味着这一组织变质了。它本身应当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预构。因此,「自治的伦理学」是适用于这些团体的——非压迫的平等与积极发展的自由,同样或许可以成为社会主义团体的伦理原则;同时也在这些团体的发展与实践之中得到检验。
稿件来自公民伯里克利投稿 由NLS编辑部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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