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签署和平条约
俞诗东回到巴南和丁渣营地,洪楚廷与卢友爱回到拉让江的马拜营地,我们把谈判的详细情况向大家报告,争取同志们的意见。最后,我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二个问题:(一)今天我党我军还需要坚持武装斗争吗?(二)你要不要接受和解,重返家园?投票揭晓,绝大多数同志接受和解,只有少数要坚持战斗下去。党领导人宣布,去留是自愿的,要坚持留下来的,领导可以陪着他/她们坚持到底。后来少数主张坚持下来的看到大多数的意愿,看到大势所趋,也顺应情势的跟着大多数走。
我们决定派7位代表出席10月17日的和平签署仪式。
在古晋伯特查耶部长大厦第15层州行动中心签署的和平协议是由代表北加里曼丹共产党第二分局的书记,北加人民军总司令兼政委的洪楚廷与北加里曼丹共产党第二分局的副书记、北加人民军副政委的王连贵和代表马来西亚政府的是砂拉越州务秘书Tan Sri Datuk Amar Hj. Bujang,皇家马来西亚武装部队、大马第二军区司令Maj Gen Dato' Abdul Manap Bin Ibrahim,以及皇家马来西亚警察砂拉越警察总监 DCP Mohd Ghazali @ Fauzi BinYacub。砂拉越州首席部长兼州保安行动理事会主席泰益马目也出席此项和平签署仪式,并作为主要见证人。
《联合公报》是由州务秘书 Hj Bujang 在仪式上加以宣读。《联合公报》宣布如下:
马来西亚政府、北加里曼丹共产党人民军联合公报
马来西亚政府与北加里曼丹人民军基于和解与和平的愿望,经过多次坦诚、深入的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从签署协议日起,北加里曼丹人民军将解散其武装部队,其所领导下的全体武装成员将重返家园,并保证遵守马来西亚宪法,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参加社会的建设。
马来西亚政府将会公平对待这些成员,并保证给予合法公民所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保证他们在马来西亚宪法范围内,自由参加政治活动的权力。
二、 双方确认,这项光荣的和解,将会促进马来西亚的繁荣、稳定和安全。因此,双方都应有严格履行协议内容的义务。
三、马来西亚政府与北加里曼丹人民军,一致表示,对一切为成功实现和平提供方便与帮助的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合作协议》是由代表马来西亚政府的皇家马来西亚警察砂拉越的政治部主任林应良和代表北加里曼丹共产党第二分局、北加里曼丹人民军的洪楚廷共同签署。签于1990年10月20日于古晋。
第四节 停止武装斗争,走向和平
签署和平协定后半个月我们就要告别群众,撤出森林,走向和平。
以往我们顺应时代的要求,顺应人民的愿望,进行了革命斗争,发起了武装斗争。我们能坚持长达40年的革命斗争 (约28年是武装斗争), 能在极其艰难困苦的斗争环境与条件下坚持至今,靠的是城乡群众的同情与支持。如果没有这一条,如果我们与群众的关系是油水关系,甚至是水火关系,甭说敌人来进攻,我们早就自行瓦解了。就是在那样的斗争岁月里,不少各族群众以人力、物力和经济等方面救济与支持我们。在斗争中,群众跟我们患难与共,有的被捕,有的流血牺牲,他们遭到野蛮的迫害,导致妻离子散,甚至家破人亡。在斗争中,群众跟我们结成了血肉相连、鱼水情谊。我党我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也一切以人民为归宿。今天,我们又顺应人民的愿望,而停止武装斗争。
在跟政府进行谈判期间,8月间我军有发表《告同胞书》。
在跟政府达成了停止武装斗争,实现和平的协议,我军总部于10月20日发表以下《告同胞书》:
由于国内外革命形势发展的需要,尤其是我党我军的情况和人民对和平的需要,同时统治当局对和平也有需要,所以我们终于在10月17日同统治当局签署了和平协议。因此,我们在此正式宣布解散北加里曼丹人民军。
我军自建立27年以来,不愧是一支忠于人民、智勇双全和顽强奋斗的人民军队。它活动于广泛的国内外地区,宣传和教育了众多的各族人民,给反动派对我们的各种迫害予有力的还击,从而促进了社会的进步。
在此,我们向所有为武装斗争作出贡献的同志们和人民群众表示敬意和谢意,并对为此而英勇牺牲的近千名烈士(附录七)们表示深切的悼念!
我们吁请同志们继续发扬坚持真理和为人民服务的优良革命斗争传统,坚决投身於今后的和平、民族民主的斗争中去作出新的贡献!
11月3日,北加里曼丹人民军拉让江地区21名成员(附录5)在销毁武器之后,乘直升机飞向诗巫。北加人民军东北突击队的31名成员(附录6)也同样的销毁武器之后,乘直升机飞向美里后,大部分转飞回诗巫。
曾经经历了将近半个世纪的峥嵘岁月,整整一个时代和辉煌的斗争,在1990年和平谈判之后宣告结束。
(附录1)( 1 ) 王馥英给五妹(慧英)的来信
“亲爱的五妹:
你4月19日来信接到,至今才回信,请原谅。
从你和毓新弟先后来信得悉,洪先生急于和姐夫联系,商讨结束生意的事。原想等见到毓新信中提到的洪先生的朋友后再回音,但等至今日仍未见到来宾,为了不使洪先生焦虑和延误洪先生解决问题的时间,故写此信作复。姐夫请你转告毓新弟(因他来信没写通知),麻烦他转告洪先生以下几点:
(1) 他虽为董事主席,但因种种原因,已经多年未参与公司的事务,因此,他认为关于公司目前的事务,由现任经理的洪先生与王先生根据具体情况就地解决为妥。
(2) 他个人认为,根据现在的行情,在不蒙受耻辱的情况下结束这椿生意是可取的。不过,在清盘时,应尽可能为公司的员工们多争取得一些福利。这方面可参照去年底陈先生他们的做法。
(3) 他自己虽未能直接参与结束这椿生意的事务,但作为董事主席,他将义不容辞承担应由他负担的一切责任。
(4) 他非常感激洪先生与王先生等长期为公司操劳,对他们目前的心绪想法十分理解与同情。希望在公司的生意结束后,他们能按自己的意愿过平静的田园生活。
另外,关于你信提到的那位陈壁纯先生,姐夫认为不必另外和他联络了,有关的事情请他直接与洪先生他们洽谈为妥。
三姐
1990年5月14日
(附录2)我们对停止反马武装斗争所提出的交换条件
为了停止我们的反马武装斗争,我们明确地向马来西亚和砂拉越政府提出如下的交换条件:
(一) 政府应承认我们过去所进行的斗争和武装斗争,是一场 反帝反殖和促进社会进步的人民斗争。
(二) 联邦政府应更公平的对待砂、沙两邦,具体应做到的是:(1) 在石油和天然煤气应提高利润分享的巴仙率;(2)政府将创办的新大学,应有一所建在砂拉越或沙巴,并以招收这两地区青年学生为主要对象。
(三) 同武装斗争支持者有关的:(1)对支持者不能追究和迫害;(2)被集中到“新村”的华、伊群众要让他们自由回归原有家园,对重回者有经济困难的政府应给予援助;(3)由于武装斗争而被收集的猎枪应发还,而原枪主已逝世的也可由其子孙领回;(4)政府应拨一块能供砍伐的森林地给我们作为福利基金之用,以补偿那些由于武装斗争而受到不应有打击和损害者,从而促进社会的安定。
(四) 同武装斗争和革命斗争参与者有关的:(1)以往的不得追究和不得录口供,也不能要求我们做所不愿意做的事情;(2)政府不得在一切官方文件和言论上称呼我们为投降和投诚分子,同时也须促使一切官方与非官方的公共转播媒介也须同样的遵守;(3)对我方复员人员,不论参加武装斗争者是否已拥有公民权的,一律都重发或发给公民权;(4)政府应帮助我方复员人员解决人身安全、居住、职业及其他生活问题;(5)由于参加反帝反殖而被驱逐出境的人士,应让他们回来;(6)七三年《谅解备忘录》出的和我们前狱中同志要求去中国去不成,而被剥夺公民权的也应给予恢复;(7)由于父母参加武装斗争而被剥夺公民权的也应给予恢复;(8)为武装斗争而牺牲的我们同志的尸骨,政府应重新安葬立碑纪念;(9)我方放下的武器,由我们择地自毁;(10)政府应保证,不得借故动用内安法对付我们;(11)给我们一次公开发表告社会人士书(以说明停止武装斗争的原因)的方便;(12)成立一个非官方人士参与的监督执行和平协定委员会。
最后,我们还须强调的是:如果和谈开始时我党主席文铭权不能参加,但和谈进入决定时刻也应请他参加。
如果政府能够接受我们以上针对停止反马武装斗争所提出的交换条件,我们决定停止武装斗争,并同意同政府公开签署和平协定。
北加里曼丹人民军总部
一九九0年七月七日
(附录3)马来西亚政府与北加里曼丹共产党第二分局就结束所有在砂拉越内的武装活动和平协议书马来西亚政府与北加里曼丹共产党第二分局 (简称北共第二分局),本着谋求砂劳越和平的共同愿望,同意下列几项条款:
第一项:解散北共第二分局。在签署协议书之后,北共第二分局及其属下组织应在规定期限内解散。
第二项:结束武装活动及撤出。在签署协议书之后,北共第二分局应在规定期限内结束其所有的武装活动及把所有的武装单位成员从森林中撤出。
第三项:销毁武器丶弹药及炸药。北共第二分局将在马来西亚当局见证下,销毁所有的武器、弹药和炸药。销毁工作将在签署协议后的两个星期内执行。
第四项: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北共第二分局的前武装单位成员将不会由于他们以前所涉及的活动而被提控。
第二条 : 今后,这些前武装斗争单位成员将遵守马来西亚的法律及享有其他公民或居民的权利。
第五项: 马来西亚当局所提供的援助。
马来西亚当局将协助北共第二分局的前武装单位成员重新过新生活。
此协议书於一九九0年十月十七日在马来西亚砂拉越古晋市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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