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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农业合作社与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比较及启示

魏威 穆久顺 · 2011-03-08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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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农业合作社与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比较及启示

时间:2011-03-05 12:30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 2010-01-07 作者:魏威 穆久顺 点击:    9次

比较

1.从合作社发展状况来看

1810美国第一个合作社——康涅狄克州牛奶合作社成立以后,农业合作社迅速地发展。1920年底就已经达到了14000个。1929年美国爆发了历史上最严重的经济危机,农业合作社开始减少,2005年美国的合作社仅2896个,社员257.1万人,尽管如此,社员数也远远超过了美国农民数量 (213万)。可见美国农民几乎全部参加了农业合作社,有的甚至参加了多个合作社。合作社交易量一直都是上升趋势, 1940年的交易量为22.8亿美元,2007年已经达到1231亿美元。这充分说明了合作社的规模不断扩大,覆盖面大,带动能力强。

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三十年来有一定的发展,据农业部统计,目前运作比较规范的专业合作社仅15万多个,农户成员3468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3.8%,带动农户5512万户,占农户总数的21.9%。按中国科协的统计,目前参加农业协会的人数为620万,仅占全国农户的3.5%;按照供销社的统计,参加供销社合作社人数为858万,占农户的4.8%。不难发现,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覆盖面小,带动能力还不强。

2.从合作社的领办主体来看

美国于1922年通过卡帕—沃尔斯坦德法明确了合作社入社退社自由,民主管理,严格实行一人一票等制度,确保了美国农场主合作社坚持民主自治的原则并以为农民服务为宗旨,合作社严格地遵循了国际合作社联盟所修订的合作社原则,是实实在在的群众性服务组织,是由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联合建立起来的群众性经济组织,真正实现了“民办、民管、民受益”,农民是真正的主体。

而我国农民的知识文化水平不高,素质比较低,思想落后,对合作社的认识浅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领办主体有基层政府、农业部门、供销社、科协、农村能人、专业大户或企业等其他经济实体。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较晚,合作社发展还不规范,农户传统的小农意识根深蒂固,许多农户加入合作社只是“搭便车”。而且农村干部和专业大户等“能人”往往较农民掌握了更多的资源,在合作社管理时会向“能人”倾斜,另外很多地方政府把握不好干预的“度”,过度的干预影响了合作社的自我管理,因此农民没有成为真正的主体。

3. 从合作社的组织结构来看

20世纪80年代,美国农业合作社可分为供销合作社、信贷合作社和农业服务合作社。经过100多年的努力,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合作社体系。其中供销社占有最重要的地位,据美国农业部研究报告的估计,每六个美国农场主中就有五个参加了供销合作社。

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分为技术服务型、采购型、销售型、加工型和综合型五种基本类型。根据农业部经管总站的统计,截至2006年底,在我国 15万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为社员提供产加销综合服务的占44.5%,提供技术信息的占20.2%,运销服务的占8.8%,加工服务的占20.2%,仓储服务的占2.1%,其他服务占16.5%。可见,美国农业合作社的主要形式是供销,重在流通领域,逐步扩展到生产资料生产和农产品加工领域;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流通领域并不发达,重在生产领域,最近时期才重视产前、产后部门合作社的发展。

4. 从合作社发展趋势来看

美国农业合作社正朝着集中化、大型化、组织体系网络化、经营一体化综合化、国际化和服务合作社小型化专业化的趋势发展。为了提高经济效率和市场占有率,美国将分散的农业合作社横向和纵向地合并与集中,实现了业务的集中和经营规模的扩大,目前许多农业合作社已经成为了全国性的合作社。随着规模的扩大,美国现在已经形成了很多集收购、运输、检验、分级、加工、包装、销售等环节于一身的涵盖了产前、产中及产后业务的综合的、一体化的合作社。目前美国已有一定数量的合作社发展成为了跨国集团,在北美洲乃至全世界占有重要地位。而且有的巨型农场主合作社已被列入500家美国最大的工业公司名单,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正朝着规模化的方向发展,业务活动由过去单一的生产技术服务向产加销综合服务转变。过去,由于我国农业中种职业和养殖业对市场的依赖程度高,合作社重点主要限于生产领域,当就现在的情形来看,我国的合作社开始像流通领域转移,向生产、流通、销售一体化的方向发展。

启示

1. 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制度,强化合作社的内部管理机制

美国农民合作社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出台,但这部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则性的,与现有的法律也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合作社法律法规,制定地方实施细则,因地制宜地推动合作社的发展。除了国家层面的立法,还要建立健全与合作社的组织章程、管理制度、风险调节机制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农村合作社的建立、发展和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促进农村合作社健康发展。

2. 确保农民的主体地位,通过培训教育提高农民的素质

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始终坚持了“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坚持了农民的主体地位。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多元化的特征,但是随着合作社的发展,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更多地是给合作社提供指导,而不干预合作社的内部管理。通过培训提高农民的合作意识、对合作社的认同,增加农民对合作社的相关知识、自身主体地位的认识,才能更好地确保他们的主体地位。

3. 强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支持,加强信贷服务

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与政府的扶持、信贷合作社的发展是分不开的。目前我国中央和地方也加大了对合作社发展的支持,在财政、税收、用地用电等方面均出台了优惠政策。但是总的来看,支持的内容比较狭窄,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许多困难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政策支持有待加强。而且金融支持严重不足,是我国所有农村经济主体面临的共同难题。因此,应加强对合作社的信贷服务,充分发挥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和其他金融组织的互补作用,鼓励金融机构的发展,根据合作社的发展状况、信用程度等为合作社提供信贷服务。

4. 培养壮大合作社的实力,开展合作社之间的联合

美国农业合作社规模大、实力强大,服务功能遍布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各个环节。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小散弱,服务功能主要集中在生产环节,对于流通和市场销售等的服务才刚刚开始起步。规模不大,一般都只局限于一个村或一个乡范围内,跨村、乡、县甚至跨省的合作社还不多见。因此,应培养壮大合作社的实力,开展合作社之间的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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