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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祥临:农村土地私有论可休矣

徐祥临 · 2011-10-15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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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好还是不好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应当看实践效果,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在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方面,比民国时期的土地私有制具有更为广泛的适用性和优越性;其次,从理论上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更有利于体现“耕者有其田”原则本文所说的农村土地制度,既包括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又包括现行集体土地的农户承包经营体制。笔者认为这一制度体现的耕者有其田原则,既要坚持又要完善。

从实践效果和理论上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好的

在农村土地所有制层面,不少学者主张搞土地私有制,一些党政官员也持有这种看法。当然,在表述这种观点时,有的人明白无误,有的人隐约其词。笔者反对这种观点,因为搞土地私有制,就彻底否定了新中国的立国之本即耕者有其田,既不利于以农为业的农民,也不利于我国顺利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属于复辟倒退。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好还是不好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应当看实践效果。改革开放前,虽然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人民公社体制不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但主要是经济运行机制造成的,人民公社时期在农田水利建设、科学种田等方面还是取得了显著成绩的。从改革开放后的情况看,农民承包集体土地后农产品产量迅速提高,利用集体土地发展了乡镇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在一些村党支部力量比较强的农村实现了共同富裕。更为重要的是,广大农民并没有把土地集体所有制改成家庭私有的要求。这说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在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方面,比民国时期的土地私有制具有更为广泛的适用性和优越性。

其次,从理论上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更有利于体现耕者有其田原则。耕者,亲手劳作生产农产品之国民也。农业用地由耕者所有、使用、受益,生产者积极性最高,社会监督成本最低。历史上地主就是凭借土地所有权剥削无地或少地农民的劳动成果,造成了贫富不均,打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孙中山先生领导旧民主主义革命,目标之一就是耕者有其田;这一民主革命目标在毛泽东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中才得以实现。但多个朝代初期实行均田制最终无可挽回地走向土地集中的史实告诉我们,简单地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搞均田制是不可能长期做到耕者有其田的:一方面,众多弱小农户应对天灾人祸只能靠变卖小块土地,而豪强大户最希望从小农户手里得到的财产也是土地;另一方面,土地私有制基础上形成的小农户,最大的人生追求就是成为地主,造成了生产少数豪强大户的深厚社会根基。而毛泽东领导下创建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公私兼顾,巧妙地把农民拥有土地与防止失去土地有机结合起来,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体现耕者有其田原则最有效的制度安排。这是经过新中国六十多年实践检验的科学结论。

农村土地私有制的主张可以休矣

一般地说,主张恢复农村土地私有制的学者与官员的愿望或出发点是好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他们希望靠所有权这个“很硬”的制度安排抵御某些地方政府廉价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二是他们希望农民获得卖掉土地筹集进入城市谋生资本的权利。然而,从这样的愿望出发搞土地私有制,无异于缘木求鱼。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价格高低是政策取向,与农村土地所有制作为国家根本经济制度不在一个层面上。政府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价格及补偿方式问题,实质是农民集体如何凭借土地所有权分享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成果。事实上,我国很多地方政府在推进当地城镇化过程中,让农民比较充分地分享到了城市化带来的发展成果,农民是满意的。那些农民希望政府搞拆迁的农村大体如是。

有学者认为,土地变为私有财产,农民通过卖地变现,就会获得进城谋生的资本。这种想法并不切合实际。首先,城郊的农民会因为土地私有而推高地价,阻碍城镇化进程,减少城镇容纳农民的数量。其次,远离城镇的农村土地属于纯粹的农业用地,并不值钱,农户即使全部卖掉小块土地,恐怕也换不来城市住宅中的厨房和卫生间,大概只够成为流民的盘缠。

警惕“土地承包权变质”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私有制的主张可谓休矣。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完美无缺。以坚持和完善耕者有其田为原则,最应该受到重视的是“土地承包权变质”现象带来的危害。所谓“土地承包权变质”,是指农户完全不从事耕作、单纯靠土地承包权获得各种利益的现象。2006年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承包土地不再有税费负担,加上农产品价格不断上涨,土地承包权的含金量越来越高。与此同时,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经商务工,转向了非农产业就业。于是,近些年各地农村普遍出现了两种现象:一是有些农户或因缺乏劳动力,或因农业生产收益太低,粗放经营甚至撂荒土地,而希望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的农户却得不到土地,这是直接违背农村改革初衷的;二是有些农户在土地承包权流转名义下出租土地,彻底脱离了农业生产活动,不但向耕作者收取地租,连国家支持农业生产的各种财政补贴也归为己有。

坚持耕者有其田原则,必须革除“土地承包权变质”弊端。首先,在制度设计中应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的所有者权利。税费改革前,农民承包土地必须向政府缴纳农村教育、公务员工资等公共开支费用是不合理的,应当改革。但是,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为了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收取公积金、公益金和生产共同费是必要的,对于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十分有利。同时,对于放弃土地经营选择其他就业门路的农民构成费用,将促使他们放弃土地承包权,加快土地流转速度。其次,在全国范围内总结推广重庆等地区创造的“以承包地换社保,以宅基地换住房”经验,以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进城农民放弃效率很低的农村土地资源,安心到城镇就业并安家落户,把土地承包权转让给真正从事以农为业的乡亲。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部教授、三农问题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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