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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代打工妹的养老谁来负责?

城边村 · 2011-05-07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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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了一辈子工,你终于可以休息了,可以领退休金养老了!”在南雄老家的邻居们羡慕地对曾珍凤说。曾珍凤却有苦难言,已到退休年龄的她不但无法拿到退休金,而且无法退保、无法得到经济补偿金。

   改革开放第一代打工妹、深圳某企业女工曾珍凤沮丧地对记者说:“难道我成了个边缘人?”

   有关律师对记者说,在珠三角地区,乃至广东、全国,还有无数个像曾珍凤这样的第一代打工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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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脸沮丧的曾珍凤。 赵新强/摄
 
  劳动者:临到退休才参加4年社保

   上世纪80年代初,20岁的曾珍凤无法忍受家乡的贫瘠,毅然辗转坐了十几个小时的长途汽车来到东莞,进入某汽车配件厂,成为改革开放第一代打工妹。那时候,几十元的工资甚至超过公社书记的月收入,养活全家绰绰有余,所以每天干近20个小时的活,她仍然觉得幸福且理所当然。“退休(金)?那是国家干部才能享受的,我想都没资格想;社保?那时候(有关社保的)法律都不知道在哪个角落……”

   上世纪90年代初,换了许多工厂,在东莞呆腻了的曾珍凤来到佛山,先后进入印染厂、家具厂、模具厂,工资徘徊在1000元左右。1995年,《劳动法》实施,“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社保……仍然离我很遥远!我们提都不敢提,一提老板就炒你鱿鱼!”

   2000年初,曾珍凤又来到深圳打工。《劳动法》实施10多年,“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社保……仍然只听过没见过!”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夕,曾珍凤终于有了自己的第一份劳动合同:2007年4月,曾珍凤与深圳中粮地产(集团)福×工业厂(以下简称“福×工业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参加了社保,被派遣到爱××精工公司上班。此时,曾珍凤已经46岁,还有4年,她就该“光荣退休”了。

   她听人说,至少要累计参加15年社保,退休时才可以领退休金,而她打了30年的工,换了无数个工厂,至今才缴了4年社保费。

   用人单位:“退休了,就别来找我!”

   2011年4月21日,对曾珍凤来说是一个很灰色的日子。

   “根据国家对工人工作年限的规定和厂规的要求,您已达到退休年龄,现通知您:最后工作日为2011年5月12日止。届时将为您办理退休手续……”这一天,曾珍凤收到福×工业厂签发的《退休通知书》。

   “我打工30年,只拥有4年的劳动合同,此后(即5月12日后)即使可以打工,却再也无法和人家签订劳动合同了,这就是命!”面对记者,曾珍凤一脸沮丧。

   曾珍凤曾找到用人单位,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给予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遭到拒绝:“退休了,就别来找我,你去找社保局吧!”

   有人给了曾珍凤一份文件: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6月8日给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粤劳仲函(2009)1号)。“复函”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劳动合同终止。现有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返聘或者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根据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份“复函”精神,曾珍凤是无法得到经济补偿的。

   记者随后咨询了社保部门。社保部门称,根据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就是说,才缴费了4年社保费的曾珍凤无法领取基本养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也就是说,曾珍凤也无法退保。

   于是,曾珍凤成了一个无法拿到退休金、无法退保、无法得到经济补偿金的“边缘人”!

   律师:“边缘人”的权益应得到保障

   赖胜奇律师称:这是一个“合法不合理的、异常极端的、典型的个案”。上世纪80年代初参加工作的劳动者(所谓固定工除外),很难缴够15年社保费,这个问题不解决,影响将非常广泛。在珠三角地区,乃至广东、全国,还有无数个像曾珍凤这样的第一代打工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规定使得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无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都自然终止,而不存在解除的问题。

   按照目前对经济补偿金的理解,经济补偿金为一种民法特别法《劳动法》上的义务,适用“法无明文规定则无”的原则,即在法律未明确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无任何法律可以推论出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复函”正是基于“法无明文规定则无”的原则,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迄今为止,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作出的最新的规定。然而,该“复函”毕竟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发布的,仅对劳动系统内部在审理案件时具有参考性质,对法院没有约束力。

   赖胜奇律师认为,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更符合社会公平原则。虽然,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复函表面上更符合法律的规定,然而,就社会公平原则上讲,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基本或者即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他们本应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而无需劳动,但他们失去工作后并无任何经济来源,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还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这根本是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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