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媒体人罗某某因发布“某饮料企业董事长不喝自家产品”的短视频,被警方刑事拘留。
各大媒体几乎统一口径,将此案定性为“造谣抹黑企业被刑拘”。
“董事长不喝自家饮料”的“段子”,至于动用刑事措施吗?至于!
舆论随即一片叫好,纷纷称赞这是整治网络乱象,护航营商环境的重拳之举。
然而,一个人说的话令人反感,不等于一定构成犯罪。一个行为值得谴责,也不意味着当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喧嚣之下,一个最关键、最基础的法律问题,却被许多媒体和读者忽略了:
罗某某到底涉嫌什么罪?
懂法的人都清楚,我国《刑法》里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造谣罪”。
既然罗某某已经被刑事拘留,警方的法律文书中必然已经写明了涉嫌的具体罪名。
以目前公开的信息分析,要么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要么涉嫌寻衅滋事罪,但绝不可能是“涉嫌造谣罪”。
让人疑惑的是,公安办案罪名必须明确,为何对外通报却含糊其辞?
警方通报和媒体报道,全都用“造谣被刑拘”一笔带过,刻意回避最核心的法律定性。
这种模糊表达,很容易让公众产生一种错觉,以为只要造谣就是犯罪。
但法治的底线,从来都是罪刑法定。
如果连涉嫌什么罪都语焉不详,连构成犯罪所要求的法定要件都没有向社会说明,公众又凭什么相信刑事拘留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更重要的是,不是所有不实言论,都配得上刑法的严惩。
网络世界里,失实信息层出不穷。有的是博眼球蹭流量,有的是轻信传言就随手转发,有的只是夸大其词,甚至是一句未经核实的调侃。
绝大多数轻微不实言论,顶多属于民事侵权或者治安违法。删帖、辟谣、公开道歉、民事赔偿乃至行政处罚,完全可以妥善解决。
刑法是社会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国家最严厉的惩戒手段,绝非解决一切问题的万能工具。
动辄以刑罚惩治网络言论,显然有违刑法的谦抑原则。
很多人拿“企业市值受损”“企业利益受损”为由,力证刑事手段严惩合理。但稍有常识都知道,资本市场的涨跌受宏观经济、行业行情、政策变化和市场情绪等多重因素影响。
把企业市值波动的责任,全部归咎于一条普通短视频,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刑事案件的因果认定逻辑。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从来不是“有损失就有人负责”,而是必须证明损失与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客观的因果联系。
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行为已经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就根本达不到刑事追诉的标准。
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当然没有错。
企业的商业信誉是重要的无形资产,对恶意造谣、恶意抹黑企业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制裁。
但保护企业,并不意味着凡是涉及企业的负面言论,都应当上升到刑事层面。更不能以模糊法律边界、压缩公众言论空间为代价。
法律已经为企业提供了一整套完整的救济渠道,要求删除侵权信息、公开道歉、提起民事诉讼、申请行政处罚……刑事追责只能是最后的选择,而绝不能成为首选手段。
比个案争议更值得警惕的,是某些案件中容易出现的“先采取强制措施,再继续完善证据”的社会观感。
对于一些争议案件,社会公众往往会产生一种印象,先把人刑拘羁押,后续如果发现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再以取保候审或者撤案收场。
从程序上看,这未必存在明显违法;但对于一个普通人而言,伤害却早已发生。
一场刑事拘留下来,有的人工作没了,有的人生意垮了,有的人名誉受损,整个家庭都要承受巨大的压力。即便最后证明无罪,这种创伤也难以真正弥补。
这种现象传递出一个值得警惕的法治信号,在罪与非罪尚存疑问时,公权力更需要克制和审慎,而不是急于动用最严厉的刑事手段。
真正的法治,从来不是一味从严一味重罚,而是有据可依,有界可循,克制有度。
如今的舆论场,太容易被情绪裹挟,不问罪名,不辨边界,只要看到“造谣抹黑企业”,便有人迫不及待地为刑拘鼓掌叫好。
但很多人忘了一个最朴素的道理:
今天你为模糊的“造谣被刑拘”点赞,明天任何一句普通评论,都可能被贴上“造谣”的标签。
守住罪刑法定的底线,管住刑罚滥用的冲动,慎用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既是在保护企业的健康发展,更是在保护每一个普通人的言论自由与人身尊严。
因为法治最终要守护的,不只是某一个案件中的当事人,而是所有人在面对公权力时,都能确信任何自由的剥夺,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任何刑罚的适用,都必须经得起法律和事实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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