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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家庭社会:「孩子应由双亲养大」只是一种话语霸权?

由之 · 2026-10-06 · 来源:New Leftists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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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正面临第二次人口转变,鼓励生育已成为国家政策。研究发现在发达国家,婚姻与生育的关联并非是必然的,相反无婚生育的增加是已经经历第二次人口转变的国家生育率回升的重要因素。

编者按

今天的我们很难去设想一个没有家庭的世界,特别是在想象人的再生产时——即养育后代的过程——我们很难想象一个不在家庭中长大的孩子可以健康的成长,成为一个正常的文明人。这意味着,其实我们时常深深地认同着家庭的价值,甚至将它视为是人类社会之中必要的环节当下。

我们或许看到许多东亚年轻人会排斥组建家庭,且认为这不值。但这在本质上不一定是觉得家庭不重要,而是认为「组建家庭是一种昂贵的正道,只是我消费不起而已」。家庭是正常的、缺乏家庭是不正常的;家庭之中长大的孩子是健全的,而在非家庭之中长大的孩子比如福利院的孤儿、单亲家庭、甚至是其他的形式,对于孩子来说注定是一种不幸。

而今天刊发的这篇文章,正是对于双亲家庭必然论的反驳。论文一方面用福科的「知识—话语理论」分析了当前的福利院是如何用一种温情脉脉的语言构造一种「家庭等于正常、脱离家庭等于不正常」的话语的。随后又用人类学的相关材料指出了在早期人类社会,不由双亲养大的孩子是非常正常的,父亲与母亲这一顿概念指代的是儿童所在氏族之中的任意一个男人或女人。

吉登斯曾经提到过:社会学的想象力来自于对于另外一个世界的可能性。而历史学的想象力、人类学的想象力与批判的想象力,分别从过去、同时代的他者与未来为我们提供了「想象力一个世界的空间」。这正是人类学的价值之一,人类社会可以有着不同的可能性,而这种想象力或许也是批判的基础与起点——后资本主义的社会之中,家庭应当是怎样的;我们能否克服女性所承受的家务劳动与生育剥削;儿童的成长是否不再必然与核心家庭捆绑,而是可以采用一种更加社会化的形式?相信这种可能性的存在,至少是一个很好的开始。

“双亲霸权”下的非双亲儿童

摘要:家庭是一个特殊的规训场所:从手段上看,它不使用规训机构所使用的手段(层级监视、规范化裁决、检查);从对象上看,它的规训对象不是“不正常的人”,而是儿童,并且其目标规训对象不是特定群体,而是每一个人。然而,家庭体制并不能完全覆盖每一个人,有相当多的儿童游离于家庭秩序之外,包括重组家庭儿童、单亲儿童、留守儿童、福利院儿童……他们的存在暗示了一种在家庭体制外成长的可能性,构成了对于家庭体制的巨大威胁,因而其与同性恋、跨性别一样,在“话语—权力”机制的运作下,成为了“不正常的人”。本文参照“异性恋霸权”的定义,提出类似的“双亲霸权”的定义,即一种霸权体系,包括规范、话语和实践,将一父一母构建为自然且优于所有其他养育模式的模式。

关键词:家庭体制 规训 不正常的人 福利院儿童

作为规训机构的家庭

“正常”与“不正常”之间的关系是福柯研究的一条线索。福柯通过对疯人、性倒错者、罪犯等“不正常的人”的研究,揭露出“正常”与“不正常”并非一种本质的差别,而是一种权力技术。这种新型权力技术建构“正常”与“不正常”的概念,通过经过权力机构认证的专家给出的所谓的“科学”话语,赋予其不容置疑的权威性,进而理所应当地对“不正常的人”的肉体进行细致入微、全面彻底、持续不断的操练(即规训权力),使其陷入自我怀疑、自我否定,从而保卫一个“正常”的社会。“正常”的社会是通过对“不正常”的禁闭、压抑、改造实现的。在“正常人”强大的话语霸权下,“不正常的人”处于完全失语的状态,沦为纯粹的被言说者,最终就连他们自己也渐渐认同自己“不正常”的身份,从而实现灵魂对身体的监禁。

当前研究多把“规训权力”用于工厂、学校、医院、监狱等禁闭机构的分析,而较少注意到家庭同样是规训权力的实践场所。而肖瑛注意到,福柯将家庭视为“纪律社会的毛细血管,各种知识—权力机制的受动者和合作者”。家庭是一个特殊的规训场所:从手段上看,它不使用规训机构所使用的手段(层级监视、规范化裁决、检查);从对象上看,它的规训对象不是“不正常的人”,而是儿童,并且其目标规训对象不是特定群体,而是每一个人。“家庭在为国家哺育儿童、培养人才,父母在儿童成长早期必须遵照医学和教育学的要求,无条件、全方面地直接照顾和监视孩子……儿童成人后又应主动‘对孩子放手’,将孩子交给国家。”此外,家庭并非自主规训机构,因而只能说是规训的场所。“我们应该论述家庭内部关系,尤其在父母—子女单位中,是如何吸收了自古典时代以来的外界模式而被‘规训’的。它们首先吸收的是教育和军队模式,然后吸收了医学、精神病学和心理学模式。这就使得家庭成为考虑正常与不正常的规训问题的一个最佳起点。”“如果没有在此之上的权力机制,就不会有家庭形式的关系,如果没有在其上、在旁边的权力机制,也就没有性关系。”(肖瑛,2022)

然而,家庭体制并不能完全覆盖每一个人,有相当多的儿童游离于家庭秩序之外,包括重组家庭儿童、单亲儿童、留守儿童、福利院儿童……他们的存在暗示了一种在家庭体制外成长的可能性,构成了对于家庭体制的巨大威胁,因而其与同性恋、跨性别一样,在“话语—权力”机制的运作下,成为了“不正常的人”。区别在于,同性恋、跨性别的“不正常”在于“倒错”,他们持有一种“错误的”或者说社会所不认可的性观念,而非家庭体制的儿童的“不正常”则在于“可怜”。前者是需要改造的人,只要其改造为“顺直人”就可以回归正常世界,而后者则是不可改造的人,他们的“不正常”由他们的身份所赋予,除非他们重新找到他们的父母,重建家庭体制,否则永远都不可能成为“正常人”。

福利院与“不正常”的儿童

在《爱的悖论》一书中,钱霖亮将福柯的理论运用于儿童福利制度。他敏锐地发现,福利院的儿童并非与生活在家庭中的儿童平等的人,而恰恰是福柯笔下的“不正常的人”。在与福利院相关的话语中,充斥着“爱”“善心”等词汇,似乎福利院是一个“爱的容器”,但这些话语的背后,却隐藏着家族主义强大的话语霸权。社会通过建构福利院儿童“可怜”的形象,实现了家庭抚养的正常化与福利院抚养的非正常化,最终迫使福利院儿童将自己视为“不正常的人”,认同于家族主义秩序。

钱霖亮在调查期间,时常听来福利院献爱心的各类热心人士将院里的孩子表述为“可怜人”,但他们不愿或不知如何解释为什么福利院的儿童就是可怜的,似乎这一形象不证自明。经过追问,钱霖亮总结出来三种解释:①被遗弃—(社会身份不正常)—可怜②病残—(身体不正常)—可怜③在福利院—(没用)—可怜。“病残—可怜”的思维方式涉及的是残疾人的普遍境遇,与福利院并无直接关联,因此本文不予讨论,只讨论“非家庭抚养”与“可怜”之间的关系。

被遗弃的儿童社会身份是“不正常”的。“在儒家家族主义的定义中,一个人的一生就是在家庭中接受父母长辈的抚养和教育,同时(学会)履行其对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向下一代灌输家族主义观念)的过程。这一过程被认定为传统社会的中国人存在和生活的标准方式,也是唯一‘正常’的方式。(钱霖亮,2024:122)“在北美,人们认为核心家庭才是‘正常’的或者‘自然’的家庭结构,它是构成社会共同体的基础。”(钱霖亮,2024:124)在这种“家本位”观念下,福利院儿童成长的环境本身就是错误的,此间成长出来的儿童也必然是“不正常”的。由于没有亲人,福利院儿童未来不可能履行家庭责任,人生轨迹与“正常人”大相径庭,这也是其“不正常”的原因。归根到底,他们的“不正常”之处,其实就在于他们生活于家庭秩序之外,没有被家族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网络所捕获。

钱霖亮认为,福利院的献爱心活动是将福利院儿童“正常化”的尝试,因为它将福利院儿童置于“社会大家庭”之中,慈善人士作为“社会大家庭”的成员重新确立他们与福利院儿童的相互关系,从而使这些儿童家庭化。慈善人士仿照家庭模式给儿童传授知识、给予关爱,乃至认干儿子干女儿,都是正常化的方式,只是这种正常化改造永远无法改造他们“不正常”的社会身份。(钱霖亮,2024:127-128)对这一现象的讨论还可以进一步深入。这种对于家庭的模仿并不可能将福利院儿童真正变为家庭儿童,但是它却暗含一种价值取向,即福利院儿童只有像家庭儿童一样才能“正常”,否则则是“可怜”的,因而与其说这是“正常化”的过程,不如说这是为福利院儿童建构“可怜”形象的过程。

在钱霖亮的论述中,“不正常—可怜”的论述是缺失的,似乎不正常被简单的等同于可怜了。但这两者是不能划等号的,不正常未必可怜,可怜也未必不正常。在这里,“可怜”是针对福利院儿童的规训策略,他们不仅是可怜的,而且必须是可怜的,他们是被“可怜化”的。他们“可怜”的形象不是基于他们的生活状况、身体感受,而是基于社会建构出来的缺失。这并不是说他们不可怜,而是说他们即便生活条件超越了“正常”儿童,即便自己感觉十分幸福,他们依然会被视为可怜的。

我们能够发现,有关福利院的话语会格外强调“父爱”“母爱”,这是值得注意的。当个人面临无法达成的目标或获取不到想要的东西时,为了避免或减轻内心的挫折感和不安,经常会采取一种自我保护的策略,即通过贬低或否定该目标或东西的价值来进行自我安慰,这种心理防御机制被心理学称为“酸葡萄效应”。然而对于福利院儿童,“父母之爱”不仅不被贬低,反而被反复强调。在《爱的悖论》的绪论,就详细描述了福利院儿童被邀请参加母亲节活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主办方反反复复地强调福利院儿童缺少母爱,被父母抛弃,这难道有利于他们的心理健康吗?还是说,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不正常/可怜”,比他们的健康更重要?

主办方的行为固然不妥,但潜藏在其后的话语体系才是福利院儿童心理健康的真正威胁。每个人都有一个父亲和一个母亲,并且应当由他们抚养长大,这种观念本身就是家族主义意识形态的一部分。这种观念根深蒂固,已经融入了我们的语言,以至于我们丧失了思考另一种可能性的能力,构成了一种符号权力。中文把孩子的抚养人称为“父母”,就暗示了一定是一个父亲和一个母亲。在现有的话语之下,我们不假思索地将亲属关系视为一种生物学关系,因而会觉得,人都是由父母基因组合而成,当然都有一个“父亲”和一个“母亲”,这难道会有其他情况吗?我们只有把目光投向家族制度尚未形成的氏族社会,才能发现另一种可能性。

非双亲社会:另一种可能

摩尔根在研究易洛魁人的生活时发现,易洛魁人不仅把亲生父亲叫“父亲”,而且把父亲的所有兄弟(包括同胞兄弟和从表兄弟)都称作“父亲”;不仅把亲生母亲,而且把母亲的所有姐妹(包括同胞姐妹和从表姐妹)都称作“母亲”;不仅把自己的孩子,也把自己兄弟的孩子们统统称作“儿子”“女儿”。而且这种现象在各民族处于氏族社会阶段时极其广泛地流行过。为了区分这两者,摩尔根把前者叫做“叙述式亲属制度”,把易洛魁人的模式叫做“类别式亲属制度”。

因为摩尔根也不假思索地把亲属关系看做了生物学关系,所以他把这种现象解释为易洛魁人曾经实行群婚,分不清一群男子中谁是父亲,只能都叫他们“父亲”,至于“母亲”的称呼,则是一种姻亲关系,凡是我父亲们共同的妻子都是我的母亲。同理,我是这些女人中每个女人的儿子,因为我是他们丈夫中每一个丈夫的儿子。他将这种家庭模式叫做“普那路亚家庭”。然而他这一观点后来被证伪了,易洛魁人当时的主导家庭模式是对偶家庭。

谢苗诺夫在《婚姻和家庭的起源》中指出,摩尔根的错误在于,他在构拟原始婚姻家庭形式时,默认父母对子女的关系就其基础而言是生物学的现象,“父亲”这个名词的产生是为了标明使一个人得以出生的那个男子,“母亲”则是使一个人得以出生的那个女子。摩尔根没有认识到,亲属制度是一种社会制度而非生物学的关系,在一个非欧洲的社会未必实行和欧洲一样的制度。

易洛魁人社会的基本组织是两合氏族组织。假设有两个原始群A和B,A下属男人集团A(M)、女人集团A(W),B下属B(M)、B(W)。两合原始群组织就是A(M)和B(W)、A(W)和B(M)分别建立性交关系,同时A和B在各自内部排除性交关系。当A和B内部完全排除了性交关系,形成彻底的A(M)-B(W)、A(W)-B(M)制度,两合氏族婚姻联盟(两合氏族组织)就产生了。在两合氏族组织A-B中,A(M)和A(W)有着生产上的联系,组成一个族外婚的经济集体(氏族A),B(M)和B(W)也组成一个族外婚的经济集体(氏族B)。同时A(M)和B(W)、B(M)和A(W)各自组成生产人的关系(婚姻关系)。

两合组织A-B中,虽然每个氏族的男性集团和另一氏族的女性集团都有婚姻关系,但是任何一个单个男性和另一氏族的单个女性间都不存在婚姻关系。谢苗诺夫将婚姻定义为“两性关系的一定社会组织,必须结婚双方负有一定的为社会所承认的权利和义务为前提”。构成两合组织的氏族之间是存在权利和义务的,但是每个氏族的个体之间不存在任何权利和义务。假设你是A(M)的一名成员,你享有与B(W)的某一成员发生性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究竟谁成为你的性伴侣,以及伴侣持续时间多长,都由你们自己决定。两个人发生了性交关系,彼此也不会产生任何权利和义务。因此群婚不是个体婚姻的总和,而是和个体婚姻是完全不同的婚姻类型,群婚之中也不存在“丈夫”或者“妻子”,也不存在家庭。

在这种社会中,由男人集团和女人集团组成的氏族公社是养育下一代的组织。小孩一出生,就成为与女人集团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儿童集团的成员,成年后女性转入本氏族的女人集团,男性转入本氏族的男人集团。每个人的一生都属于诞生他的那个集体,也就是他母亲所在的集体,从这个意义上说,构成两合组织的氏族是母系氏族。但这绝不是说,一个人的氏族归属取决于他的母亲。一个人属于某个氏族,是因为他生来就在这个氏族,并且不可能加入别的集体。在氏族和经济集体相吻合的阶段,并没有按母系计算一个人的氏族归属的社会需要。所以虽然我们可以把原始氏族划分为母系氏族,但这并没有什么社会意义。

对易洛魁人而言,被摩尔根翻译为“父亲”的名词,指的并不是“父亲”,而是指一个男子,这个男子是我的上一辈,它属于这样一个氏族,这个氏族的男人们与我的氏族的女人们结了婚;被翻译为“母亲”的名词,也不是指“母亲”,而是指我的氏族的一个女子,她是我的上一辈人。易洛魁人的整套亲属称谓与谁生了谁没有任何关联,因为它标记的不是一个人对一个人的关系,而是一群人对一群人的关系。在相互结婚的两群体之间,人们可以根据个人意愿结成对偶关系,而孩子则归属于母系氏族一方由该氏族抚养。

谢苗诺夫的研究证明,易洛魁人和我们一样有生父和生母,但他们没有“父亲”和“母亲”,他们并不认为自己有必要知道谁是自己的生父或生母,也不认为他们和自己的关系有什么特殊性,这也是前阶级社会的普遍情况。当前我们所熟悉的“家庭”,是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才形成的模式,并非人类天然如此。

双亲霸权

于是我们便能够理解为什么涉及福利院的话语总是不遗余力、不厌其烦地强调这些儿童是缺少父母的可怜人。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正常”与“不正常”的界限得以明晰,非家庭抚养遭到贬低,双亲家庭模式的霸权地位得以确立,这种霸权可以称之为“双亲霸权”。

1991年,迈克尔·华纳(Michael Warner)首次使用了“异性恋霸权”(heteronormative)的概念,并在性别研究领域得到广泛传播。“异性恋霸权指一种霸权体系,包括规范、话语和实践,将异性恋构建为自然且优于所有其他性表达方式的模式。”(Brandon Andrew Robinson,2016)参照这个定义,我们也可以提出类似的“双亲霸权”的定义,即一种霸权体系,包括规范、话语和实践,将一父一母构建为自然且优于所有其他养育模式的模式。异性恋霸权和双亲霸权共同维护了父权制家庭体制。

异性恋霸权构成了对同性恋和非二元性别的系统性歧视,这方面的研究已经汗牛充栋,但是尽管非双亲家庭儿童所受的社会歧视同样得到了大量关注(李亚杰,2023;尚晓援,2015),但始终没有人注意到“双亲霸权”的存在,以至于我们一边认为不应当歧视,一边又加入了歧视的阵营却还不自知。如钱霖亮观察到的“慈善旅游”现象,许多“爱心人士”打着做慈善献爱心的旗号前往福利院,像参观动物园一样“参观”福利院的儿童,还借机让自己的孩子把自己的幸福生活与福利院儿童对比,引导他们建立中产(乃至上层)的阶级意识,在此过程中再生产并且强化了福利院儿童和他们之间的阶级差异。(钱霖亮,2015)

我国的孤儿问题一直在向好的方向发展。“截至2021年,我国共有儿童福利机构1217家,其中,市级以上儿童福利机构336家,县级儿童福利机构881家。孤儿数量持续大幅下降使儿童福利机构出现资源闲置。我国孤儿总数从2012年的57万人下降至目前的19万人,下降了66%。其中,全国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儿童只有5.9万人,与2017年的8.6万人相比,下降了30%。全国近70%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儿童不到10人。”(新华网,202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各地发放孤儿生活费应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具体执行层面各地标准不一,浙江为每名儿童的月生活费一般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浙江省民政厅,2017),其余省份经过计算比例也多在60%以上。然而生活条件的改善并没有使福利院儿童摆脱污名,他们仍然会因为自己的身份而受到嘲笑。不仅福利院儿童,与完整家庭儿童相比,单亲家庭儿童也更容易受到欺凌。(李光程,2019)儿童间基于身份的歧视正是社会广泛存在的“双亲霸权”的体现,要从根源上解决歧视问题,也就必须破除掉“双亲霸权”。

尽管“双亲霸权”目前并没有得到重视,但是对于这种霸权的挑战已经开始了,这还是要归功于同性恋平权运动。2019年2月12日,法国国民议会通过马克龙教育改革法案的一项修正案,规定在未来中小学校的学生信息登记中,传统的“父亲、母亲”(père/mère)一栏将被“家长1、家长2”(parent 1/parent 2)所代替。此后在法国的所有中小学中,正式文件上双亲的书面称谓将由“爸爸、妈妈”变为“家长1、家长2”,从而解决同性婚姻家庭信息登记的困境。(澎湃新闻,2019)

法国的这一改革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转变是没有被媒体注意到的。索绪尔的语言理论认为:语言先于意识,作为言说的主体,我们都是在语言中诞生的,我们是在特定的语言系统的限制里产生自身经验的。当人们使用“父亲”“母亲”这两个词的时候,人们就被暗示孩子的抚养人只可能有两个,一个是父亲,一个是母亲,不存在其他可能性。但是当这两个词换成“家长1”“家长2”的时候,重大转变出现了,家长可以计数了。这意味着,在语言上赋予了“家长3”“家长4”“家长n”存在的可能性,从而破除了“家长只能有两个”的思维局限。事实上,这一改革发生后,就有人质疑“家长1,家长2”假设了大多数孩子有两个家长,忽略了很多非双亲的现象。(Lauren Smith,2019)

同时,由于这一改革是为了容纳同性婚姻,同性婚姻中必然有一方是和孩子没有血缘关系的,这就意味着家长和孩子之间不必有血缘关系,进而“家长”的定义就可能发生拓展,单纯指代抚养儿童的人,那么福利院的保育员也可以叫做“家长”,这又是一个重大转变。现在保育员也会被称作“保育员妈妈”,甚至会在福利院形成类家庭结构,但所有人都知道,“保育员妈妈”并不是真的妈妈,但是当保育员被称为parent的时候,他完全可以是真的parent。甚至这时,家和福利院的界限也可能模糊化,福利院也可能被称为“家”。

综上,法国的这一改革,无意间把“双亲霸权”撕开了一个缺口,为非双亲儿童平权创造了可能性。

家庭秩序变革的可能性也暗含在福柯的文本之中。福柯指出,18世纪开始,家庭成为了治理人口的手段。(福柯,2010:88)这就使得家庭具有了变革的可能性。肖瑛提出了家庭作为治理手段面临的两条危机:“首先,人口的自由流动同家庭稳定性要求之间的冲突可能给后者带来致命冲击”“其次,追求统计学意义上的人口生产和再生产效率可能让家庭无法同各种替代性的社会化机构开展竞争。”(肖瑛,2022)福柯也同样看到了这个趋势:在古典时期,对个人的控制和固定主要依靠他们所从属的群体,如行会、行业等;从19世纪开始,个人被一些自己不属于的机构从外部联系起来,比如学校、工厂、储蓄所等。(福柯,2016:183)而家庭显然属于前者,“曾经有家庭全程承担的抚育、养老等职能的分化和社会化……淡化了家对于个人生命的意义,松懈了个人与家庭的本质性关联。”(肖瑛,2022)这个趋势的最后结果是“家庭的唯一价值是人力资本投资的有效方式”,这时的“家”与福利院的界限也就彻底消失了。

在肖瑛看来,这个前景是十分暗淡的,因为家庭彻底沦为了抚养的工具。但如果不从情感层面进行价值评判,单纯从非双亲家庭儿童权益来看,这个前景则意味着“双亲霸权”的彻底瓦解,双亲儿童与非双亲儿童彻底平等化,不再有正常和不正常的区分。现在讨论这样一个前景是否将成为现实还为时过早,但“双亲霸权”的存在已经实在地构成了对于非双亲家庭的系统性歧视,破除“双亲霸权”对于改善非双亲儿童生存境遇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中国正面临第二次人口转变,鼓励生育已成为国家政策。研究发现在发达国家,婚姻与生育的关联并非是必然的,相反无婚生育的增加是已经经历第二次人口转变的国家生育率回升的重要因素。(吴真,2023;侯慧丽、王广州,2025)保障非双亲家庭儿童的基本权利,有利于保障非传统双亲家庭中儿童的权益和身心健康,也有利于探索应对第二次人口转变的新道路,值得更深入的探讨。

参考文献

福柯,2003,《不正常的人》,钱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福柯,2012,《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三联书店

福柯,2010,《安全、领土与人口》,钱翰、陈晓径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福柯,2016,《惩罚的社会》,陈雪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侯慧丽、王广州,2025,《福利保护还是能力建设:无婚生育的生育率回升作用及其对中国的意义》,《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期

李光程,2019,《单亲家庭儿童亲子关系、自立行为与校园欺凌的关系》,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李亚杰,2023,《微博新闻中单亲家庭的刻板形象研究》,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澎湃新闻,2019,《确保同性双亲权利,法国学生父母信息栏拟改称家长1、家长2》

钱霖亮,2024,《爱的悖论:中国福利机构儿童养育的制度与伦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钱霖亮,2015,《去孤儿院“观光”:消费弱者的慈善旅游》,《文化纵横》第4期

尚晓援,2015,《困境儿童成长研究:社会排斥对孤儿自我认同形成的负面影响》,《中国民政》第19期

吴真,2023,《个体化是生育的滞碍吗?从法国家庭政策的演变历程与底层逻辑讲起》,《社会》第4期

肖瑛,2022,《迷失与重建:“家”在福柯治理术论述中的性质及变迁》,《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5期

谢苗诺夫,1983,《婚姻和家庭的起源》,蔡俊生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新华网,2021,《2025年前,我国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原则上将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浙江省民政厅,201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

Brandon Andrew Robinson. 2016. “Heteronormativity and homonormativity.”The Wiley Blackwell encyclopedia of gender and sexuality studies: 1-3

Lauren Smith. 2019. “Goodbye mother and father: does the parent 1, parent 2 reform go far enough?.” https://www.myfrenchlife.org/2019/04/04/parent-1-parent-2-reform/

Courtney G Joslin, Douglas NeJaime. 2021. “Multi-parent families, real and imagined.” Fordham L.Rev.90,2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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