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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寒有能力讨论社会问题吗?

胡胜华 · 2011-02-14 · 来源:乌有之乡
韩寒评析 字体: / /

近年来,儿童乞讨的现象剧增。走在街上,时时可以看到地摊上有成年人携带儿童乞讨。这里面,有迫于生计的,有不幸被拐卖的,甚至有被拐卖后弄残被坏人胁迫乞讨的。这些令人心酸发指的事情,引起了人们的关心和愤慨。关心愤慨之余,人们亟思有以解决。可是很多人又往往不得其道,只是乱嚷嚷而已。他们的情绪可以理解,但是头脑却又跟不上。例如所谓“青年作家”韩寒,二月十一日在博客上发表《乞》一文,嘴里喊着要“立法”、“立法”、“立法”,很多人不明所以也跟着喊“立法”、“立法”、“立法”,这种壮观的场面,令人啼笑皆非。

《乞》文有这样两段:  

最近微薄上看见说有人将小孩拐走以后弄残,专门用于乞讨,突然间想起几年前老是在街上卧在木板小车上的残疾儿童沿街乞讨,不知道是不是他们。看到网上有人提出,其实法律早已规定,禁止胁迫儿童乞讨。公安部也表示,看见有人胁迫儿童乞讨要报警,但问题是,我也算有丰富的被乞讨经验,但我还真没见过有人当场胁迫者儿童乞讨。所以,我觉得法律应该禁止任何儿童参与乞讨,不管他有没有收到胁迫或者是亲生父母生计所迫,凡有,儿童参与乞讨的一概违法。而且这不难实施,因为所有的乞讨地方都是人群聚集地或者交通繁忙路口,按理有着足够的警力。只要你立法,我相信人民群众有足够的觉悟和愤慨让这个国家没有一个儿童行乞。……我们都希望禁止儿童行乞能最终被写进法律,能最终被严格执行,虽然孩子被拐卖,很大一部分并不是去乞讨而是被卖给别家,但无论如何,总要从最容易解决的问题开始。  

韩寒说“看到网上有人提出,其实法律早已规定,禁止胁迫儿童乞讨”,足见他对儿童保护连基本常识都没有,更没有兴趣去查看法律,只想怎么轻松讨巧。靠这种知识程度和态度,怎么能讨论得了社会问题?社会问题是需要研究的,社会问题的解决是需要学问的,不是光凭一腔情绪和感想就可以应付得了。即如儿童乞讨问题,要主张立法禁止,前提必须是法律阙如。但事实上,在现行法律中,早就明文禁止儿童乞讨。

按《刑法》第二六二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再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可见,不特是胁迫,即便是诱骗或利用儿童乞讨,都属违法行为。而儿童无民事行为能力,换句话说,只要带着儿童参与乞讨,就可按法律论处。这就是为什么和未成年发生性关系,无论是自愿还是强迫,均以强奸定罪的缘故。

既然《刑法》、《未成年保护法》早已明文禁止儿童乞讨,那么,现在再主张什么“立法”、“立法”、“立法”,甚至一窝蜂搞什么网站投票或什么正反互辩,岂非脱裤子放屁?这不是无知的胡闹吗?

至于韩寒说“只要你立法,我相信人民群众有足够的觉悟和愤慨让这个国家没有一个儿童行乞”,好像一立法就万事大吉了,这更是幼稚的笑话了。这就好比穿衣服,第一颗扣子错了,下面的就都错了。——《刑法》、《未成年保护法》实施多年来,还是有这么多儿童乞讨,可见“徒法不足以自行”,古人之言,早就见及矣!

《乞》文后面有一段答问:

所谓的提高国家经济水平,人民生活水平本质改善,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才是一个空的命题,它可以被套用在被强拆甚至被强奸上,它需要不可预计的时间,有个不可执行的标准,一个空泛的愿望是不能用来解决现实问题的,更不能用于阻碍解决问题。……如果能立法禁止儿童乞讨并执行,就能从根本上杜绝前者的发生。如果说伤害到了自愿乞讨的儿童或者自愿带儿童乞讨的家庭,会导致饿死很多人,那就必须伤害到,任何法律的制定一定会伤害到利益群体,哪怕这个利益群体是弱势群体,否则我们无法进步,无法真正的保护到弱势群体。

这些话,可谓憨态可掬。第一、我们知道,乞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贫穷,通过提高国家经济水平,提高社会保障能力,当然是消灭贫穷、杜绝乞讨的根本路径。这条路径,看起来“空”,但却可以将其做实,比如督促政府改善分配关系、制定保障规划等等,逐渐消灭乞讨现象。第二,所谓“如果说伤害到了自愿乞讨的儿童或者自愿带儿童乞讨的家庭,会导致饿死很多人,那就必须伤害到”,这意思是说,如果立法导致自愿乞讨的儿童饿死,那就必须让他饿死,“否则我们无法进步”。这个逻辑太有意思了。按照前面韩寒“它可以被套用在被强拆甚至被强奸上”的思路,那我们也可以说,城市规划强制拆迁如果导致很多农民失去维持生计的土地,甚至去死,那就必须让他去死,因为任何政策的制定,“一定会伤害到利益群体,哪怕这个利益群体是弱势群体,否则我们无法进步,无法真正的实现城市化”;也可以说,计划生育政策如果导致很多婴儿胎死腹中,那就必须让他去死,因为任何国策的制定,“一定会伤害到利益群体,哪怕这个利益群体是弱势群体,否则我们无法进步,无法真正的保护中国人口”。……这种牺牲论、代价论、阻碍进步论,且不说是当代酷吏的口吻,且不论对与错,光从逻辑和立场上,就可使反对强拆的他、反对计划生育的他进退失据、自我掌嘴,这种头脑,又怎么能讨论社会问题呢?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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